犯罪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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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节 证人的可信度

刑事法官的一项重大失职,就是仅仅向证人提出问题,然后让证人随意作出回答。如果他选择这样做,就无异于让证人凭良心陈述事实真相。在这种情况下,证人当然要对其不真实和有保留的陈述承担责任,但更大的责任在于法官,因为法官未能尽可能地挖掘证人证言的全部价值,并对被告人的罪责问题漠不关心。基于这种考虑开展的法律教育,并不是为了把所有公民都培养成适格的证人,而是让那些需要出庭作证的证人成为适格、可靠的证人,因为证人一生可能只有一次出庭作证的机会。在每个司法案件中,这种证人训练都要关注两个问题:一是让证人希望陈述事实真相;二是让证人能够陈述事实真相。第一个要求不仅是为了防止证人说谎,还要培养证人的司法良知。通过训练很难让证人理性地对待谎言,但却可以让证人在接受询问时作出认真负责的回答。我们并不认为出庭作证的证人会完全抹杀真相,或者是彻头彻尾的说谎者,或者天生喜欢造谣诽谤。我们所考虑的仅仅是,证人并不知道如何全面客观地陈述事实真相,他们在日常生活中习惯于含糊其辞的表述,从未有机会认识到准确陈述的重要性。不容否认,绝大多数人在谈论或者回忆过去发生的事件时都会感到有些迷茫。他们往往不会直截了当地解决问题,而是选择迂回战术:“如果我不能走捷径,就可以绕弯路;如果今天不行,就可以选择明天;如果我确实无法到达那里,我可以选择去别处。”这些人并没有真正定居的住所,只有随遇而安的旅店——如果他们不在某处,就会在其他地方。

当这些人如此这般地作出陈述后,一旦某人对他们的含糊其辞表示不满,他们就会感到慌张,或者毫不在意地说:“哦,我想这可能并不十分准确。”这种良知的匮乏,这种对真相的漠视,给司法职业带来了深远的负面影响。我认为,这种做法的严重危害甚至大于明目张胆的谎言,因为与混淆视听的虚妄相比,不加掩饰的谎言更加容易识别。同时,当证人对某些事情说谎时,我们往往会因各种原因引起警惕,然而,那些含糊其辞的证人看起来并不值得怀疑。[11]

这种良知的匮乏,在不同年龄、不同性别、不同行业的人群中都十分常见。但是,在那些没有实业的群体中,这种现象更为常见、更为典型。那些在日常生活中偏于虚幻的人们,在应当保持绝对诚实的场合仍然会偏于虚幻。其中最为危险的群体,无疑是以表演和展示为生的人们。他们之所以缺乏良知,是由于他们的所作所为没有实际价值;他们的所作所为之所以没有实际价值,是因为他们缺乏良知。这些群体包括流动小贩、街头商贩、旅店老板、某些商店老板、马车车夫、艺术家等,特别是妓女(参见龙勃罗梭等人的著作)。所有这些人从事的都是有些棘手的职业,但是他们并没有实业,也不愿从事有规律的实际工作。他们拥有较多的空闲时间,即便是在工作时间,他们或者讲些闲言碎语,或者到处闲逛,或者游手好闲。简言之,由于他们四处游荡并以此谋生,所以当人们发现他们在作证时言语不着边际,说话含糊其辞,也就不足为奇了。我们很难在上层社会的群体中发现类似的人员。

最可恨也是最危险的群体,当属那些无业游民,他们不愿从事工作,并且醉心于无所事事的生活。如果一个人不能认识到这个世界上并没有懒汉的位置,在上帝的土地谋生必须要付出劳动,那么,他就是一个没有良知的人。从这些人身上,我们很难期望获得有良知的证言。基于长期的司法实践,刑事学家能够得出这样一条确定的规则:真正的无业游民,无论是何种性别、何种职业,都不可能秉承良知而出庭作证——罗马人,这个家伙心肠很黑,一定要小心提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