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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注释
关于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我国刑法规定有国土适用原则、国民适用原则、外国人适用条件和国际公约适用范围,分别由第六条至第十一条所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内容即“国土适用原则”,这是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基础;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内容是对其的补充。“法律有特别规定”,是指以下的特别规定:①刑法第十一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犯罪的规定;②刑法第九十条关于“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
第六条第二款是我国领土的自然延伸,船舶与航空器既包括民用的,也包括军用的。但需注意的是:本款并未规定“国际列车”也在范围之内,具体解决方法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1]第六条的规定: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六条第三款所规定的“犯罪的行为”不仅包括犯罪的实施行为,还包括犯罪的预备行为。
第七条规定是刑法效力适用的“国民适用原则”。凡属于中国公民,不管其在国外何地,基于国家主权原则,其犯罪行为都应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普通公民在国外犯罪较轻时(按本法最高刑三年以下),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与军人的则是一律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适用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军人”的范围,参见刑法第四百五十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