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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注释
第九十条规定的对刑法适用的民族自治变通有三个条件:
(1)在我国设立的民族自治县、自治州或自治区,因为文化传统或风俗习惯无法完全适用本法。
(2)由所在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特殊传统和刑法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
(3)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第九十二条 【私有财产】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
(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