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适用指导与疑难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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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注释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广播电视设施”主要是指传播新闻信息的有线广播站、无线广播发射台、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等。“公用电信设施”主要是指用于社会公用事业的通信设施、设备及其组成部分,如国家电信部门的无线电发报设施、国家重要部门的电话交换台、无线电通信网络、导航设施等。判断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或“造成严重后果”,依照“法释[2004]21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进行界定。

在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破坏交通设施中的无线电通信或导航设施,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但如果没对设施进行破坏,而是干扰其无线电通信或导航信号,危害交通工具安全的,则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破坏活动”,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2)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条件之一,是犯罪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如果是破坏路边的公用电话亭或私人的家庭电话,则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公用电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