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流程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就是受害学生或其家长如何向伤害事故责任主体进行索赔,即索赔的方式与途径,主要涉及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中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调解、诉讼等处理程序。该处理程序指的是事故处理主体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受伤害学生与学校或其他责任主体之间因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争议,属于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的民事侵权争议。
(一)协商
协商是争议各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就争议事项进行磋商或谈判,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该解决方式明显的特点就是只有当事人双方,而没有第三方的介入,需要完全依靠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当事人的意愿决定着争议能否解决。
学生伤害事故协商解决制度,是指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受害学生及其监护人、应承担责任的其他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等相关问题的法律制度。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8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成立事故处理小组或者指派专人负责事故的处理工作。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求调解。当事人要求调解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调解结束。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调解工作。学校投保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参与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第28条规定:“学生安全事故的损害赔偿,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学生安全事故的原因、损害情况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方式、数额等,并由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这些规定都表明,协商是解决学生伤害事故赔偿问题的一个重要手段。
协商是一种自愿基础上的双方法律行为,当达成协商结果时,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形成了一项合意,具有合同的效力,各方当事人应当遵照执行。但是,协商达成的协议虽然具有法律的效力,但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一方不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够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受伤害学生或者其家长与学校或其他责任主体因事故赔偿所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依法直接进行磋商,达成一致的协议。协商是在一种心平气和的条件下,都自愿合理地解决问题,因此,也是一种很好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学校或其他事故责任人与受伤害的学生或学生家长进行协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当事人应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中小学校的学生是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在中小学校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受到伤害,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其与学校进行协商;(2)协议应该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协商的开始、进行和最后达成协议应该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任何一方不得用胁迫、欺诈等手段强迫另一方进行协商或使对方就范;(3)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协商达成的协议应该是事故当事各方互相妥协、让步的结果,不能显失公平,过分损害一方当事人的正当利益;(4)协商的内容应当合法、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该协议的相关内容即为不合法;(5)协商应该以书面形式进行。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要作成书面协议且当事人应当签字,以便于监督履行。
(二)调解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调解方式一般包括民间调解、行政调解、法院调解。由一般的民事主体(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进行的调解为民间调解;由专门行政机关进行的调解就是行政调解;而由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进行的调解就是法院调解。这里讲的调解主要指行政调解。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对于协商不成或未经过协商的,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书面向主管的教育行政机关申请调解,以便于解决争议。对于调解的申请,应当注意如下几点:(1)当事人调解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请;(2)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是自愿基础上,不能是教育行政机关强制进行调解;(3)申请人必须是与学生伤害事故赔偿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4)调解必须是当事人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调解进行的过程,需要注意下面几点:(1)教育行政部门受理调解后,应指定专门的人员进行调解;(2)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3)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进行调解,不得违背法律,或者不负责任地、滥用职权进行调解;(4)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结果的,在调解人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5)当调解中,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时,应终止调解,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任何一方都可以在调解过程中直接提起诉讼;(6)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都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保险理赔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对于学校加入学校责任险和学生加入学生意外伤害险的情况,学校和学生可以通过保险理赔程序获得赔偿。保险理赔已经成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一项十分重要的解决纠纷的途径。在保险理赔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
1.学校或学生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了责任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
(1)责任保险,又称为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依照责任保险合同,投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第三人给付保险金。由此可知,学校责任保险是指以学校依法应当对学生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学校应办理学校责任保险,以确保学生在受到伤害时能够得到及时的、足够的赔偿,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目前,许多省市学校的责任保险由其政府买单,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同时,减轻了学校的负担,有利于学校各项活动的开展和实施。
(2)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也称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是以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为被保险人,以意外事故导致其死亡或残废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该保险由被保险人所在的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或其他相关部门统一向保险公司办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期限多为1年,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24时止。期满续保,必须另办续保手续。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一般应当主要承担以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若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公司只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保险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超出的部分不予赔偿。
2.发生的学生伤害保险属于保险合同中所承保的保险范围与事项。比如,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以学生因意外事故死亡或残废为保险标的,非意外事故如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自杀、醉酒导致的意外等造成的伤亡则不属于该保险合同中所承保的保险范围与事项,发生此类事故时保险公司则不会予以理赔。
3.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或学生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组成理赔小组或安排理赔工作人员到事故现场及救治医院了解情况。但事故调查不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必经程序,只是其为了保护自己利益的活动。对于出险情况特殊、估计损失金额巨大或社会影响较大等情况,保险公司应当立即进行调查。保险公司通过事故调查,可以及时获取各种证据,防止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后隐瞒真相、夸大损失等,以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进行确定,防止现场破坏、证据灭失等导致日后难以确定损失。
4.保险公司理赔小组或理赔人员在经过取证调查后,在确认该学生伤害事故属于校方责任或意外所导致的事故后,理赔小组或理赔人员应当向学校或学生作出理赔的承诺,以便及时有效地分担风险。
5.根据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状况,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学校或受伤害学生及时理赔保险金。被保险人即学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约定的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伤亡时,被保险的学生或其受益人,应通过其所在学校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申请时,应提供被保险人名单、投保学校的证明和保险单证、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伤亡程度的证明(造成残疾的,应提供县以上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因意外伤害支出的医药费发票和正式收据;导致死亡的,应提供公安或政府有关部门的销户证明)。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应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行使,否则就会消灭。
6.对于通过保险理赔方式获得赔偿的学生,如果所获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受伤害学生仍然可以向赔偿主体即侵权责任人要求赔偿,这时仍然可以通过其他解决方式进行。即便对于保险理赔过程中,学生与保险公司不能达成一致,有纷争的,当事人也可以提起诉讼。
(四)诉讼
一般地讲,诉讼有三种方式: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在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中,有可能采用上述前两种诉讼方式,其中在刑事诉讼中往往附带民事诉讼。不过一般以民事诉讼方式进行的较多。
在学生伤害事故的索赔途径中,诉讼是一种重要的方式,同时,也是当事人争议解决和权利维护的最后保障。对于诉讼,可以是当事人在协商或调解之后,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是当事人不经协商、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是在协商调解达成协议之后,由于一方不履行或反悔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为受伤害的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家长)。在我国,民事审判采用的是两审终审制度,即对于某一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就告终结的制度。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为第一审程序,当第一审程序结束后,在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对民事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时,当事人可以上诉至第二审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能够再进一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