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文书格式样本及操作实务: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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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调解阶段文书格式样本及操作实务

调解申请书

⊙ 操作实务

重点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2.《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第三条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第二十一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实与理由。

口头申请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当场记录。

文书定义

调解申请书,是指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后,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向调解组织提交的请求依法调解争议的一种法律文书。

适用情形

调解申请书,在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后,当事人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时适用。

注意事项

(一)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第10条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根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3条之规定,发生人事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

(二)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21条,《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否则,不得以他人的名义申请调解;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否则,调解组织无法组织对方进行调解;

3.调解请求明确具体、分项书写,事实清楚,理由正当、充分;否则,调解组织无法进行调解,甚至会导致调解失败;

4.争议事项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受理和管辖的范围;否则,调解组织可能不予受理。

(三)参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5条,《民法通则》 第14条、第16条,《民通意见》第12条之规定,劳动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调解活动;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有争议的,调解组织可以请劳动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他的近亲属中指定。劳动者死亡的,由他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或者代理人参加调解活动。

(四)结合调解工作实践,参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8条第1款之规定,劳动者申请调解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人单位申请调解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亲自申请调解的,还应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但可以不提交授权委托书。

当事人书面请求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人事争议的,应当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调解申请书》副本,以便调解组织将争议情况及时告知被申请人,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参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10条之规定,当事人提交的调解申请书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的字、词、句,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不利于争议解决的,调解组织应当说服其实事求是地修改。当事人坚持不修改的,调解组织可以不予受理,原因是:调解组织有义务伸张法律正义,不能充当违法行为和不道德、不文明行为的传播者、支持者。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二十五条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第六条 协商、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实与理由。

口头申请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当场记录。

第二十三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没有提出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动调解。

第三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条 原告在起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辞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修改后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