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异议书
⊙ 操作实务
重点法条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第六条 协商、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
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三十条 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做好记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文书定义
调解异议书,是指调解组织受理调解申请后,当事人不同意以调解的方式处理争议,并书面告知调解组织终止调解程序而采用的一种法律文书。
适用情形
调解异议书,在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组织调解处理争议时适用。
注意事项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3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3条,《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6条、第29条、第30条之规定,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异议:
1.调解组织受理调解申请后15日内,当事人可以提出调解异议,不同意调解;
2.调解组织受理调解申请后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后,仍然可以提出不同意调解的异议;
3.调解组织受理调解申请后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提出不同意延期调解的异议。
上述情况下,调解组织应当给予必要的法律释明及风险提示。经耐心疏导、反复争取后,当事人仍坚持不同意调解处理争议的,调解组织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调解意愿,及时作出决定,终止调解程序,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三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在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给予必要的法律释明及风险提示。
3.《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第三条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 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
当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申请仲裁的权利。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不熟悉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第五条 处理人事争议,应当注重调解,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