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文书格式样本及操作实务: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和执行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撤诉申请书

(调解阶段)

⊙ 操作实务

重点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2.《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第六条 协商、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十条 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做好记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文书定义

撤诉,即撤回调解之诉,是当事人对其调解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包括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两种情形。申请撤诉,是指调解组织受理调解申请后,在调解结束前,申请人向调解组织请求撤回调解申请,从而终止调解程序的一种行为。按撤诉处理,是指申请人虽然没有请求撤回调解申请,但其行为已经表明不愿继续进行调解,调解组织依法终止调解程序的一种调解活动。

撤诉申请书,是指调解组织受理调解申请后,在调解结束前,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愿继续调解,向调解组织提交的请求撤回调解申请,从而终止调解程序的一种法律文书。

适用情形

撤诉申请书,在当事人向调解组织请求撤回其调解申请时适用。

注意事项

(一)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6条、第29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1条之规定,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因此,调解组织受理调解申请后,申请人可以根据调解自愿的原则,请求撤回调解申请。

(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1条,《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30条、第31条之规定,不论当事人申请撤诉,还是调解组织按撤诉处理,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具体如下:

1.调解组织准许申请人撤诉的,会直接导致调解程序终止的法律后果;

2.调解组织准许申请人撤诉后,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一年;

3.申请人以“自行和解”为由撤诉后,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被申请人不履行的,申请人可以在撤诉后一年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3.《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第二十九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

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三十条 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做好记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属于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协商或者在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

(二)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协商的;

(三)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未达成一致的;

(四)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

(五)一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六)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七)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八)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第二百三十七条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