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撤诉处理决定书
(调解阶段)
⊙ 操作实务
重点法条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2.《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第六条 协商、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文书定义
按撤诉处理决定书,是指申请人收到调解组织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调解,或者未经调解组织同意中途退场,调解组织按撤回调解申请处理时使用的一种法律文书。
适用情形
按撤诉处理决定书,在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调解,或者未经调解组织同意中途退场的情况下,调解组织按撤诉处理时适用。
注意事项
(一)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6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8条之规定,申请人收到调解组织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调解,或者未经调解组织同意中途退场的,说明申请人不同意调解,调解组织应当遵循“调解自愿”的原则,按撤诉处理,即按撤回调解申请处理。
(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8条,《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30条、第31条之规定,调解组织按撤诉处理后,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调解组织按撤诉处理,会直接导致调解程序终止的法律后果;
2.调解组织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一年;
3.调解组织按撤诉处理后,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被申请人不履行的,可以在按撤诉处理后一年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申请人重新申请调解的,调解组织可以不再受理。
(三)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36条、第237条之规定,对涉及第三人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调解组织通知,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调解,或者中途退出调解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按撤诉处理;
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调解后,申请人申请撤诉,调解组织在准许申请人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申请人,原案申请人、被申请人作为另案被申请人,调解另行进行。
相关法条
详见第110页022号《撤诉申请书》之“相关法条”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