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文书格式样本及操作实务: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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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仲裁阶段文书格式样本及操作实务

仲裁申请书

⊙ 操作实务

重点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3.《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第三条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 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

当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申请仲裁的权利。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不熟悉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文书定义

仲裁申请书,是指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后,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后不履行,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请求依法裁决的一种法律文书。

适用情形

仲裁申请书,在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后,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适用。

注意事项

(一)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3条,《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后,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否则不得以他人的名义申请仲裁;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法通知对方参与仲裁活动;

3.仲裁请求明确具体、分项书写,事实清楚,理由正当、充分;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法进行调解和裁决,甚至可能被裁决驳回仲裁请求;

4.争议事项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和管辖的范围;否则,仲裁委员会可能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根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4条之规定,发生人事争议,当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申请仲裁的权利。仲裁委员会对于不熟悉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5条,《民法通则》 第14条、第16条,《民通意见》第12条之规定,劳动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担任法定代理人有争议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在他的近亲属中指定。劳动者死亡的,由他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三)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9条第1款之规定,结合仲裁工作实践,劳动者申请仲裁,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人单位申请仲裁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亲自提起仲裁的,还应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但可以不提交授权委托书。

当事人书面申请仲裁的,应当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仲裁申请书》副本,以便仲裁委员会将“争议情况”及时告知被申请人,确保仲裁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10条之规定,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的字、词、句,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不利于争议解决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说服其实事求是地修改。当事人坚持不修改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原因是:仲裁委员会有义务伸张法律正义,不能充当违法行为和不道德、不文明行为的传播者、支持者。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2.《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第三条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 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

当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申请仲裁的权利。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不熟悉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条 原告在起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辞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修改后提起诉讼。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