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回应书
⊙ 操作实务
重点法条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第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做出口头或者书面回应。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视为不愿协商。
协商的期限由当事人书面约定,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达成一致的,视为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延长期限。
文书定义
协商回应书,是指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后,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时,另一方当事人用来回应并表明其协商意愿而采用的一种法律文书。
适用情形
协商回应书,在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当事人依法作出回应时适用。
注意事项
(一)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6条、第8条至第10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50条之规定,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后,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另一方当事人约见、面谈等方式协商解决争议。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时,另一方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做出口头或者书面回应,明确表示同意协商或者不同意协商的意愿。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视为不愿协商。
2.收到协商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同意协商的,应当明确告知以下四个协商事项:
(1)协商的时间、地点;
(2)提供切实可行的协商方案;
(3)需要邀请的有关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
(4)携带与争议有关的文件资料。
3.认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参与协商,有助于争议解决的,可以自行邀请该单位或者个人参与协商。
4.争议涉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协商时需要确定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主动邀请第三人参加协商,并经该第三人同意。第三人同意承担责任的,应当在和解协议书上签名、捺印或者盖章;否则,该协议对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二)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31条之规定,在下列情形下,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年:
1.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协商或者在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
2.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协商的;
3.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未达成一致意见的。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第六条 协商、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八条 发生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另一方当事人约见、面谈等方式协商解决。
第九条 劳动者可以要求所在企业工会参与或者协助其与企业进行协商。工会也可以主动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处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者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作为其代表进行协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属于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协商或者在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
(二)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协商的;
(三)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未达成一致的;
(四)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
(五)一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六)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七)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八)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经其同意。该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