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样式、制作与范例:民商事卷(最新升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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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民事裁定书

(因管辖权争议报请指定管辖案件用)

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民辖……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年××月××日××××人民法院立案的(××××)……民初……号……(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与××××年××月××日××××人民法院立案的(××××)……民初……号……(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两地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产生争议,协商未果。××××年××月××日,××××人民法院(写明报请人民法院名称)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指定管辖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号民事判决/裁定(不需要撤销的,不写该项);

二、……(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由××××人民法院(写明被指定人民法院名称)审理;

三、××××人民法院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日内将(××××)……民初……号……(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全部卷宗材料及诉讼费移送××××人民法院(写明被指定人民法院名称)。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

使用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制定,供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解决不了报请指定管辖,裁定指定管辖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辖”。

3.当事人诉讼地位,按照先报请指定管辖法院立案的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列明。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5.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报请指定管辖后,上级人民法院作出指定管辖裁定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6.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举例示范

案情简述:张三和李四共同创作的漫画《一个世界》被王五抄袭并出版。2016年4月6日原告张三向被告王五住所地法院某省甲市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原告李四向出版社住所地法院某省乙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法院都在2016年4月7日立案,都认为有管辖权,由此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于是报请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裁定。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6)……民辖183号

原告:张三,男,19××年×月×日出生,汉,甲市人,漫画家,居住甲市A区花园小区6单元601号。

被告:王五,男,19××年×月×日出生,汉,甲市人,某杂志社编辑,居住甲市A区中心小区1单元303号。

2016年4月7日甲市A区人民法院立案的(2016)×民初145号被告王五侵犯原告张三著作权一案,与2016年4月7日乙市B区人民法院立案的(2016)×民初123号被告王五侵犯原告李四著作权一案,两地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产生争议,协商未果。2016年4月10日,甲市A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甲市A区为被告住所地,乙市B区为侵权行为地,两区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又同时立案,由此发生管辖权争议。为此本院裁定指定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原告张三、李四诉王五一案由甲市A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乙市B区人民法院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3日内将(2016)×民初123号王五侵犯李四著作权一案全部卷宗材料及诉讼费移送甲市A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王某

审判员 谷某

审判员 赵某

二○一六年四月十七日

(院印)

书记员 郑某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1月30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