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批复
(报请移交管辖案件审批用)
文书样式
关于对……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报请移交管辖的批复
(××××)……民辖……号
××××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一案报请移交管辖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批准下交审理的,写明:)同意将……(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交××××人民法院审理。
(不批准下交审理的,写明:)不同意将……(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交××××人民法院审理。
此复
××××年××月××日
(院印)
使用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制定,供上级人民法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报请的移交管辖审批案件,批复是否同意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辖”。
3.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移交管辖的,报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样式9民事裁定书(上级法院移交管辖用)。
举例示范
案情简述:河北省B市甲区的某日企建筑公司在该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时,该建筑公司的建筑设施发生倒塌,将王二、张三、李四等三位行人砸成重伤。三人向该建筑公司请求支付医药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共计450万元,建筑公司以已经申请破产为由拒绝支付。原告四人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B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批复。
关于王二、张三、李四与某日企建筑公司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报请移交管辖的批复
(2016)……民辖185号
B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王二、张三、李四与某日企建筑公司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报请移交管辖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将王二、张三、李四与某日企建筑公司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交B市甲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复
二○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院印)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1月30日)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