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民事管辖协商回函
(民事管辖协商案件回复用)
文书样式
×××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管辖协商回函
(××××)……民辖……号
××××人民法院:
你院××××年××月××日(××××)……民辖……号民事管辖协商函收悉。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事实和理由)。
(同意对方法院协商意见的,写明:)同意……(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由××××人民法院审理。
(不同意对方法院协商意见的,写明:)不同意……(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由××××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应当由××××人民法院管辖。
联系人:……(写明姓名、部门、职务)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年××月××日
(院印)
使用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一条制定,供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其他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管辖协商函后,回复同意或者不同意对方意见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辖”。
3.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举例示范
案情简述:吉林省长春市A区新某有限责任公司和辽宁省沈阳市B区川某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一处不动产的合同发生争议,同时向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两地法院都认为自己具有管辖权,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长春市A区人民法院报请吉林省高院协商解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管辖协商函。辽宁省高院对此作出了回复。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管辖协商回函
(2016)……民辖×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6年7月16日(2016)×民辖×号民事管辖协商函收悉。
本院经审查认为,争议标的为不动产,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在长春市某区,该案依法应当由长春市某区人民法院管辖。
同意新某有限责任公司诉川某有限责任公司解除买卖合同一案由长春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
联系人:郑某,民事审判庭,审判员
联系电话:15920000000
联系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某路×号
二○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院印)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1月30日)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