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民事裁定书
(解除证据保全用)
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证保……号
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号民事裁定:……(写明裁定主文)。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解除证据保全措施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的……(写明保全对象名称)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
使用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具备法定情形时,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用。
2.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3.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4.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1)保全错误的;(2)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3)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5.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举例示范
案情简介:A公司生产的“绿萌牌”饮水机销量占据市场第一,某B公司见状,将自己生产的同类型产品注册成“绿荫牌”,并全面仿照A公司产品,使消费者难以区分。为此,A公司准备起诉某B公司侵权,并于2016年3月向A公司所在地的A县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法院作出(2016)×证保96号裁定,查封了该批侵权产品。后来某B公司为了避免声誉受损,主动与A公司联系并承诺会承担责任,并向法院提供了相应担保,希望法院能够解除保全措施。
A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6)……证保881号
申请人:某B公司,地址:某省某市曲安特大街66号。
法定代表人:江某,公司总经理。
A公司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2016)×证保96号民事裁定:查封某B公司侵权的饮水机产品。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过申请人某B公司与A公司深入交流,某B公司主动承诺承担责任,并且某B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以其一处位于某地的库房(房产证编号:××××××)提供担保。某B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某B公司的饮水机产品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范某
审判员 赵某
审判员 宋某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院印)
书记员 沈某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
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1月30日)
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