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样式、制作与范例:民商事卷(最新升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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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调解

1.民事调解书

(第一审普通程序用)

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民初……号

原告:×××,……。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前调解的,不写开庭情况)。

……(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经本院委托……(写明受委托单位)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二、……。

(分项写明调解协议内容)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调解协议包含诉讼费用负担的,则不写)。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的)。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

使用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在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委托有关单位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确认后,制作民事调解书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

3.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

4.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5.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部分的写法力求简洁、概括,可以不写审理过程及证据情况。

举例示范

案情简述: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郭某某、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已达成赔偿协议。经法院确认协议效力,现已出具并送达民事调解文书。

×××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6)……民初624号

原告:孙某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某县某镇某村×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某县某镇某村×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住所地某省某市某县某路×号。

负责人:康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6年4月11日,被告郭某某驾驶自己所有的某8060号小型轿车行至县城某路第三小学路段时,撞到路上行人孙某某,造成原告孙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郭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孙某某受伤后被送往某县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足第三跖骨骨折、气滞血瘀,住院治疗27天后出院。被告郭某某为原告孙某某垫付医疗费4000元。被告郭某某车辆在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孙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27000元。

二、原告孙某某退还被告郭某某为其垫付的医疗费4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郭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裴某某

审判员 范某某

审判员 薛某某

二○一六年八月七日

(院印)

书记员 夏某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

第五十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