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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供方在一定期限内向需方供给一定种类、品质和数量的电、水、气、热力,需方给付价款的合同。它具有如下特征:
1.格式性。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都是格式合同,适用有关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规定。
2.持续性。提供电、水、气、热力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地提供,而使用人则是根据合同约定按期付款。
3.公益性。电、水、气、热力的使用人是社会公众,而供应人通常都是特定的,具有一定的垄断性质。因此,供应人对于使用人提出的缔约要求无拒绝权,收费标准则由国家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