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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提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定作人。承揽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本身,而是最后的工作成果,这是承揽合同与单纯的劳务合同的差异。工作成果可以表现为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表现为脑力劳动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2.承揽人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承揽人要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劳动力等来完成工作任务,并不接受定作人的管理。因此,承揽人独立承担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完成工作任务的责任。在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之前,标的物意外灭失或工作环境意外恶化,造成工作任务无法完成,由承揽人承担损失。
3.根据 《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各种形式。
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承揽人通常必须以自己拥有的设备、技术、劳动力等完成工作任务,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