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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节 虚假身份证明
对《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18编第1028节作如下修改:
(1)在第(c)条第(3)款第(A)项的“商业”之后,增加“,包括通过电子手段传输文件”的规定;
(2)第(d)条——
(A)在第(1)款的“影响”之后,增加“模板、计算机文档、计算机光盘”的规定;
(B)在第(5)款的分号之后,删除“并且”的规定;
(C)将第(6)款重新调整为第(8)款;
(D)将第(3)至(5)款分别重新调整为第(4)至(6)款;
(E)在第(2)款之后,增加下列规定:
“(3)‘虚假身份证明文件’的术语,指意图表明个人身份或者为证明个人身份而普遍接受的如下文件:
“(A)不是政府机关颁发的或者由其授权颁发的;
“(B)但看似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州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外国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国际组织或者准国际组织颁发的或者由其授权颁发的。”
(F)在重新调整后的第(6)款之后,增加下列规定:
“(7)‘传输’的术语,包括在他人可以登录的网页上挑选身份证明文件、虚假身份证明文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制作工具以及投放或者指示投放上述身份证明文件、虚假身份证明文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制作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