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国家最新金融政策
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
(2016年8月31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对支持绿色产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绿色金融的需求不断扩大。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从经济可持续发展全局出发,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体系,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支持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意义
(一)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
(二)绿色金融体系是指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股票指数和相关产品、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金融工具和相关政策支持经济向绿色化转型的制度安排。
(三)构建绿色金融体系主要目的是动员和激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到绿色产业,同时更有效地抑制污染性投资。构建绿色金融体系,不仅有助于加快我国经济向绿色化转型,支持生态文明建设,也有利于促进环保、新能源、节能等领域的技术进步,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升经济增长潜力。
(四)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体系,需要金融、财政、环保等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支持,通过建立适当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解决项目环境外部性问题。同时,也需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加大创新力度,通过发展新的金融工具和服务手段,解决绿色投融资所面临的期限错配、信息不对称、产品和分析工具缺失等问题。
二、大力发展绿色信贷
(五)构建支持绿色信贷的政策体系。完善绿色信贷统计制度,加强绿色信贷实施情况监测评价。探索通过再贷款和建立专业化担保机制等措施支持绿色信贷发展。对于绿色信贷支持的项目,可按规定申请财政贴息支持。探索将绿色信贷纳入宏观审慎评估框架,并将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指标评价结果、银行绿色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纳入相关指标体系,形成支持绿色信贷等绿色业务的激励机制和抑制高污染、高能耗和产能过剩行业贷款的约束机制。
(六)推动银行业自律组织逐步建立银行绿色评价机制。明确评价指标设计、评价工作的组织流程及评价结果的合理运用,通过银行绿色评价机制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绿色金融业务,做好环境风险管理。对主要银行先行开展绿色信贷业绩评价,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渐将绿色银行评价范围扩大至中小商业银行。
(七)推动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总结前期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扩大参与机构范围,规范绿色信贷基础资产遴选,探索高效、低成本抵质押权变更登记方式,提升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流动性,加强相关信息披露管理等举措,推动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常态化发展。
(八)研究明确贷款人环境法律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借鉴环境法律责任相关国际经验,立足国情探索研究明确贷款人尽职免责要求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适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九)支持和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符合绿色企业和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优化授信审批流程,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绿色企业和项目加大支持力度,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绿色信贷成本。
(十)支持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开展信贷资产质量压力测试时,将环境和社会风险作为重要的影响因素,并在资产配置和内部定价中予以充分考虑。鼓励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环境高风险领域的贷款和资产风险敞口进行评估,定量分析风险敞口在未来各种情景下对金融机构可能带来的信用和市场风险。
(十一)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信息等企业环境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企业环境信息的共享机制,为金融机构的贷款和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三、推动证券市场支持绿色投资
(十二)完善绿色债券的相关规章制度,统一绿色债券界定标准。研究完善各类绿色债券发行的相关业务指引、自律性规则,明确发行绿色债券筹集的资金专门(或主要)用于绿色项目。加强部门间协调,建立和完善我国统一的绿色债券界定标准,明确发行绿色债券的信息披露要求和监管安排等。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发行绿色债券和相关产品,提高核准(备案)效率。
(十三)采取措施降低绿色债券的融资成本。支持地方和市场机构通过专业化的担保和增信机制支持绿色债券的发行,研究制定有助于降低绿色债券融资成本的其他措施。
(十四)研究探索绿色债券第三方评估和评级标准。规范第三方认证机构对绿色债券评估的质量要求。鼓励机构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参考绿色评估报告。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在信用评级过程中专门评估发行人的绿色信用记录、募投项目绿色程度、环境成本对发行人及债项信用等级的影响,并在信用评级报告中进行单独披露。
(十五)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在符合发行上市相应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发行上市。支持已上市绿色企业通过增发等方式进行再融资。
(十六)支持开发绿色债券指数、绿色股票指数以及相关产品。鼓励相关金融机构以绿色指数为基础开发公募、私募基金等绿色金融产品,满足投资者需要。
(十七)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对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上市公司,研究制定并严格执行对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企业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重大环境事件的具体信息披露要求。加大对伪造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的惩罚力度。培育第三方专业机构为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提供环境信息披露服务的能力。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采集、研究和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与分析报告。
(十八)引导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产品。鼓励养老基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开展绿色投资,鼓励投资人发布绿色投资责任报告。提升机构投资者对所投资资产涉及的环境风险和碳排放的分析能力,就环境和气候因素对机构投资者(尤其是保险公司)的影响开展压力测试。
四、设立绿色发展基金,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动员社会资本
(十九)支持设立各类绿色发展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中央财政整合现有节能环保等专项资金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投资绿色产业,体现国家对绿色投资的引导和政策信号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发起区域性绿色发展基金,支持地方绿色产业发展。支持社会资本和国际资本设立各类民间绿色投资基金。政府出资的绿色发展基金要在确保执行国家绿色发展战略及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投资管理。
(二十)地方政府可通过放宽市场准入、完善公共服务定价、实施特许经营模式、落实财税和土地政策等措施,完善收益和成本风险共担机制,支持绿色发展基金所投资的项目。
(二十一)支持在绿色产业中引入PPP模式,鼓励将节能减排降碳、环保和其他绿色项目与各种相关高收益项目打捆,建立公共物品性质的绿色服务收费机制。推动完善绿色项目PPP相关法规规章,鼓励各地在总结现有PPP项目经验的基础上,出台更加具有操作性的实施细则。鼓励各类绿色发展基金支持以PPP模式操作的相关项目。
五、发展绿色保险
(二十二)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按程序推动制修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保险监管机构发布实施性规章。选择环境风险较高、环境污染事件较为集中的领域,将相关企业纳入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范围。鼓励保险机构发挥在环境风险防范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企业开展“环保体检”,并将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通报环境保护部门,为加强环境风险监督提供支持。完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程序和技术规范,指导保险公司加快定损和理赔进度,及时救济污染受害者、降低对环境的损害程度。
(二十三)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建立完善与气候变化相关的巨灾保险制度。鼓励保险机构研发环保技术装备保险、针对低碳环保类消费品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森林保险和农牧业灾害保险等产品。积极推动保险机构参与养殖业环境污染风险管理,建立农业保险理赔与病死牲畜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
(二十四)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参与环境风险治理体系建设。鼓励保险机构充分发挥防灾减灾功能,积极利用互联网等先进技术,研究建立面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主体的环境风险监控和预警机制,实时开展风险监测,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及时提示风险隐患,高效开展保险理赔。鼓励保险机构充分发挥风险管理专业优势,开展面向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环境风险管理知识普及工作。
六、完善环境权益交易市场、丰富融资工具
(二十五)发展各类碳金融产品。促进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有国际影响力的碳定价中心。有序发展碳远期、碳掉期、碳期权、碳租赁、碳债券、碳资产证券化和碳基金等碳金融产品和衍生工具,探索研究碳排放权期货交易。
(二十六)推动建立排污权、节能量(用能权)、水权等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在重点流域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领域,合理推进跨行政区域排污权交易,扩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加强排污权交易制度建设和政策创新,制定完善排污权核定和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推动建立区域性及全国性排污权交易市场。建立和完善节能量(用能权)、水权交易市场。
(二十七)发展基于碳排放权、排污权、节能量(用能权)等各类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拓宽企业绿色融资渠道。在总结现有试点地区银行开展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经验的基础上,确定抵质押物价值测算方法及抵质押率参考范围,完善市场化的环境权益定价机制,建立高效的抵质押登记及公示系统,探索环境权益回购等模式解决抵质押物处置问题,推动环境权益及其未来收益权切实成为合格抵质押物,进一步降低环境权益抵质押物业务办理的合规风险。发展环境权益回购、保理、托管等金融产品。
七、支持地方发展绿色金融
(二十八)探索通过再贷款、宏观审慎评估框架、资本市场融资工具等支持地方发展绿色金融。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通过专业化绿色担保机制、设立绿色发展基金等手段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资于绿色产业。支持地方充分利用绿色债券市场为中长期、有稳定现金流的绿色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地方将环境效益显著的项目纳入绿色项目库,并在全国性的资产交易中心挂牌,为利用多种渠道融资提供条件。支持国际金融机构和外资机构与地方合作,开展绿色投资。
八、推动开展绿色金融国际合作
(二十九)广泛开展绿色金融领域的国际合作。继续在二十国集团框架下推动全球形成共同发展绿色金融的理念,推广与绿色信贷和绿色投资相关的自愿准则和其他绿色金融领域的最佳经验,促进绿色金融领域的能力建设。通过“一带一路”战略,上海合作组织、中国-东盟等区域合作机制和南南合作,以及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撬动民间绿色投资的作用,推动区域性绿色金融国际合作,支持相关国家的绿色投资。
(三十)积极稳妥推动绿色证券市场双向开放。支持我国金融机构和企业到境外发行绿色债券。充分利用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引导国际资金投资于我国的绿色债券、绿色股票和其他绿色金融资产。鼓励设立合资绿色发展基金。支持国际金融组织和跨国公司在境内发行绿色债券、开展绿色投资。
(三十一)推动提升对外投资绿色水平。鼓励和支持我国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和我国参与的多边开发性机构在“一带一路”和其他对外投资项目中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高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使用绿色债券等绿色融资工具筹集资金,开展绿色供应链管理,探索使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工具进行环境风险管理。
九、防范金融风险,强化组织落实
(三十二)完善与绿色金融相关监管机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加强对绿色金融业务和产品的监管协调,综合运用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工具,统一和完善有关监管规则和标准,强化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有效防范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的违约风险,充分发挥股权融资作用,防止出现绿色项目杠杆率过高、资本空转和“洗绿”等问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三十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绿色金融发展。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应当密切关注绿色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激励和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调整完善。加强金融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信息和统计数据共享,建立健全相关分析预警机制,强化对绿色金融资金运用的监督和评估。
(三十四)各地区要从当地实际出发,以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为重点,积极探索和推动绿色金融发展。地方政府要做好绿色金融发展规划,明确分工,将推动绿色金融发展纳入年度工作责任目标。提升绿色金融业务能力,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力度。
(三十五)加大对绿色金融的宣传力度。积极宣传绿色金融领域的优秀案例和业绩突出的金融机构和绿色企业,推动形成发展绿色金融的广泛共识。在全社会进一步普及环保意识,倡导绿色消费,形成共建生态文明、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良好氛围。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2016年8月31日
关于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
(2016年3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等7部门联合印发)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全面改进和提升扶贫金融服务,增强扶贫金融服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金融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深入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的深刻内涵,瞄准脱贫攻坚的重点人群和重点任务,精准对接金融需求,精准完善支持措施,精准强化工作质量和效率,扎实创新完善金融服务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坚持精准支持与整体带动结合,坚持金融政策与扶贫政策协调,坚持创新发展与风险防范统筹,以发展普惠金融为根基,全力推动贫困地区金融服务到村到户到人,努力让每一个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都能按需求便捷获得贷款,让每一个需要金融服务的贫困人口都能便捷享受到现代化金融服务,为实现到2020年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提供有力有效的金融支撑。
二、精准对接脱贫攻坚多元化融资需求
(二)精准对接贫困地区发展规划,找准金融支持的切入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与各地发展改革、扶贫、财政等部门的协调合作和信息共享,及时掌握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等规划信息。指导金融机构认真梳理精准扶贫项目金融服务需求清单,准确掌握项目安排、投资规模、资金来源、时间进度等信息,为精准支持脱贫攻坚奠定基础。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对接扶贫部门确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深入了解贫困户的基本生产、生活信息和金融服务需求信息,建立包括贫困户家庭基本情况、劳动技能、资产构成、生产生活、就业就学状况、金融需求等内容的精准扶贫金融服务档案,实行“一户一档”。
(三)精准对接特色产业金融服务需求,带动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各金融机构要立足贫困地区资源禀赋、产业特色,积极支持能吸收贫困人口就业、带动贫困人口增收的绿色生态种养业、经济林产业、林下经济、森林草原旅游、休闲农业、传统手工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特色产业发展。有效对接特色农业基地、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产业园区的金融需求,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健全和完善扶贫金融服务主办行制度,支持带动贫困人口致富成效明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发展订单、仓单质押等产业链、供应链金融,稳妥推进试点地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等农村产权融资业务,拓宽抵质押物范围,加大特色产业信贷投入。
(四)精准对接贫困人口就业就学金融服务需求,增强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鼓励金融机构发放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精准支持。积极采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担保公司担保、农户联保等多种增信措施,缓解贫困人口信贷融资缺乏有效抵押担保资产问题。针对贫困户种养殖业的资金需求特点,灵活确定贷款期限,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有针对性改进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管好用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创业就业。扎实开展助学贷款业务,解决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就学资金困难。
(五)精准对接易地扶贫搬迁金融服务需求,支持贫困人口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通过发行金融债筹措信贷资金,按照保本或微利的原则发放低成本、长期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中央财政给予90%的贷款贴息。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强信贷管理,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做好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对接。同时,严格贷款用途,确保贷款支持对象精准、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并定期向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报送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发放等情况。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合作性金融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对安置区贫困人口直接或间接参与后续产业发展的支持。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辖内易地扶贫搬迁贷款监测统计和考核评估,指导督促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发放贷款。
(六)精准对接重点项目和重点地区等领域金融服务需求,夯实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基础。充分利用信贷、债券、基金、股权投资、融资租赁等多种融资工具,支持贫困地区交通、水利、电力、能源、生态环境建设等基础设施和文化、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创新贷款抵质押方式,支持农村危房改造、人居环境整治、新农村建设等民生工程建设。健全和完善区域信贷政策,在信贷资源配置、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信贷管理权限设置等方面,对连片特困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给予倾斜。对有稳定还款来源的扶贫项目,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可依法依规发放过桥贷款,有效撬动商业性信贷资金投入。
三、大力推进贫困地区普惠金融发展
(七)深化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推动支付服务进村入户。加强贫困地区支付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推动结算账户、支付工具、支付清算网络的应用,提升贫困地区基本金融服务水平。加强政策扶持,巩固助农取款服务在贫困地区乡村的覆盖面,提高使用率,便利农民足不出村办理取款、转账汇款、代理缴费等基础金融服务,支持贫困地区助农取款服务点与农村电商服务点相互依托建设,促进服务点资源高效利用。鼓励探索利用移动支付、互联网支付等新兴电子支付方式开发贫困地区支付服务市场,填补其基础金融服务空白。在农民工输出省份,支持拓宽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受理金融机构范围。
(八)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信用与信贷联动。探索农户基础信用信息与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的共享和对接,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健全农村基层党组织、“驻村第一书记”、致富带头人、金融机构等多方参与的贫困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评定制度,探索建立针对贫困户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完善电子信用档案。深入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与创建,鼓励发放无抵押免担保的扶贫贴息贷款和小额信用贷款。
(九)重视金融知识普及,强化贫困地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和权益保护,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金融欺诈、非法集资、制售使用假币等非法金融活动,保障贫困地区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畅通消费者投诉的处理渠道,完善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优化贫困地区金融消费者公平、公开共享现代金融服务的环境。根据贫困地区金融消费者需求特点,有针对性地设计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在贫困地区深入实施农村金融教育“金惠工程”,提高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素养和风险责任意识,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四、充分发挥各类金融机构助推脱贫攻坚主体作用
(十)完善内部机构设置,发挥好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加快设立“扶贫金融事业部”,完善内部经营管理机制,加强对信贷资金的管理使用,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切实防范信贷风险。“扶贫金融事业部”业务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经营成本,加大对扶贫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
(十一)下沉金融服务重心,完善商业性金融综合服务。大中型商业银行要稳定和优化县域基层网点设置,保持贫困地区现有网点基本稳定并力争有所增加。鼓励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通过委托贷款、批发贷款等方式向贫困县(市、区)增加有效信贷投放。中国农业银行要继续深化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强化县级事业部经营能力。鼓励和支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立三农金融事业部,要进一步延伸服务网络,强化县以下机构网点功能建设,逐步扩大涉农业务范围。各金融机构要加大系统内信贷资源调剂力度,从资金调度、授信审批等方面加大对贫困地区有效支持。鼓励实行总、分行直贷、单列信贷计划等多种方式,针对贫困地区实际需求,改进贷款营销模式,简化审批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十二)强化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农市场定位,完善多层次农村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要依托网点多,覆盖广的优势,继续发挥好农村金融服务主力的作用。在稳定县域法人地位、坚持服务“三农”的前提下,稳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提高资本实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服务职能。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在贫困地区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等,建立正向激励机制,鼓励开展面向“三农”的差异化、特色化服务。支持在贫困地区稳妥规范发展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开展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试点。
(十三)加强融资辅导和培育,拓宽贫困地区企业融资渠道。支持、鼓励和引导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租赁等金融机构在贫困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扩大业务覆盖面。加强对贫困地区企业的上市辅导培育和孵化力度,根据地方资源优势和产业特色,完善上市企业后备库,帮助更多企业通过主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等进行融资。支持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公司债、可转债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来源。支持期货交易所研究上市具有中西部贫困地区特色的期货产品,引导中西部贫困地区利用期货市场套期保值和风险管理。加大宣传和推介力度,鼓励和支持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项目收益票据、区域集优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十四)创新发展精准扶贫保险产品和服务,扩大贫困地区农业保险覆盖范围。鼓励保险机构建立健全乡、村两级保险服务体系。扩大农业保险密度和深度,通过财政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特色农产品保险。支持贫困地区开展特色农产品价格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一定保费补贴。改进和推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为贫困户融资提供增信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建立健全针对贫困农户的保险保障体系,全面推进贫困地区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险业务,缓解贫困群众因病致贫、因灾返贫问题。
(十五)引入新兴金融业态支持精准扶贫,多渠道提供金融服务。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支持贫困地区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引入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支持精准扶贫。
五、完善精准扶贫金融支持保障措施
(十六)设立扶贫再贷款,发挥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引导作用。设立扶贫再贷款,利率在正常支农再贷款利率基础上下调1个百分点,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切实降低贫困地区涉农贷款利率水平。合理确定扶贫再贷款使用期限,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持脱贫攻坚提供较长期资金来源。使用扶贫再贷款的金融机构要建立台账,加强精准管理,确保信贷投放在数量、用途、利率等方面符合扶贫再贷款管理要求。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引导贫困地区金融机构扩大涉农、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改进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加强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实施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促进县域信贷资金投入。
(十七)加强金融与财税政策协调配合,引导金融资源倾斜配置。有效整合各类财政涉农资金,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对金融资源的支持和引导作用。继续落实农户小额贷款税收优惠、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等政策,健全和完善贫困地区农村金融服务的正向激励机制,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投向贫困地区。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扶贫贴息贷款、民贸民品贴息贷款等管理机制,增强政策精准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贫困地区融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和担保基金,专项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以及带动贫困人口就业的各类扶贫经济组织贷款风险补偿。支持各级政府建立扶贫产业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扶贫。支持贫困地区设立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鼓励和引导有实力的融资担保机构通过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积极提供精准扶贫融资担保。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的支持力度,鼓励采取定向承销等方式参与债务置换,稳步化解贫困地区政府债务风险。各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银监局要加强对金融机构指导,推动地方债承销发行工作顺利开展。
(十八)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优化银行机构考核指标。推行和落实信贷尽职免责制度,根据贫困地区金融机构贷款的风险、成本和核销等具体情况,对不良贷款比率实行差异化考核,适当提高贫困地区不良贷款容忍度。在有效保护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提高金融机构呆坏账核销效率。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对贫困地区符合政策规定的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适用相对较低的风险权重。
六、持续完善脱贫攻坚金融服务工作机制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责任机制。建立和完善人民银行、银监、证监、保监、发展改革、扶贫、财政、金融机构等参与的脱贫攻坚金融服务工作联动机制,加强政策互动、工作联动和信息共享。切实发挥人民银行各级行在脱贫攻坚金融服务工作的组织引导作用,加强统筹协调,推动相关配套政策落实。开展金融扶贫示范区创建活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发挥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扶贫开发金融服务联动协调机制的作用,提升片区脱贫攻坚金融服务水平。
(二十)完善精准统计,强化监测机制。人民银行总行及时出台脱贫攻坚金融服务专项统计监测制度,从片区、县(市、区)、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各层次,完善涵盖货币政策工具运用效果、信贷投放、信贷产品、利率和基础金融服务信息的监测体系,及时动态跟踪监测各地、各金融机构脱贫攻坚金融服务工作情况,为政策实施效果监测评估提供数据支撑。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金融机构要按政策要求,及时、准确报送脱贫攻坚金融服务的相关数据和资料。
(二十一)开展专项评估,强化政策导向。建立脱贫攻坚金融服务专项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地、各金融机构脱贫攻坚金融服务工作进展及成效进行评估考核。丰富评估结果运用方式,对评估结果进行通报,将对金融机构评估结果纳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综合评价框架内,作为货币政策工具使用、银行间市场管理、新设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实施差异化金融监管等的重要依据,增强脱贫攻坚金融政策的实施效果。
(二十二)加强总结宣传,营造良好氛围。积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金融机构营业网点以及村组、社区等公共宣传栏,大力开展金融扶贫服务政策宣传,增进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对精准扶贫金融服务政策的了解,增强其运用金融工具的意识和能力。及时梳理、总结精准扶贫金融服务工作中的典型经验、成功案例、工作成效,加强宣传推介和经验交流,营造有利脱贫攻坚金融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3月16日
关于金融支持制造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7〕58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国制造2025》、《国务院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等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元化金融服务体系,大力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强和改进对制造强国建设的金融支持和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和持续改进对制造强国建设的金融支持和服务
(一)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加强对制造业科技创新、转型升级和科技型中小制造企业的金融支持。制造业是实体经济的主体,是科技创新的主战场,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攻领域。当前,我国制造业仍存在大而不强,创新能力弱,关键核心技术与高端装备对外依存度高等问题。金融部门应聚焦制造业发展的难点痛点,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原则,不断优化金融支持方向和结构,着力加强对制造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升级的中长期金融支持,积极拓宽技术密集型和中小型制造业企业的多元化融资渠道,促进制造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和由大变强。
(二)突出支持重点,改进和完善制造业重点领域和关键任务的金融服务。金融部门要紧紧围绕《中国制造2025》重点任务和“1+X”规划体系,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水平。探索为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创新型、多元化融资服务,支持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着力加强对核心基础零部件等“四基”企业的融资支持,促进提升工业基础水平。切实加强对企业技术改造中长期贷款支持,合理安排授信期限和还款方式,支持制造业两化融合发展和智能化升级。大力发展绿色金融业务,促进制造业绿色发展。积极运用信贷、租赁、保险等多种金融手段,支持高端装备领域突破发展和扩大应用。加强对工业互联网重点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支持制造业个性化定制和服务型制造。
二、积极发展和完善支持制造强国建设的多元化金融组织体系
(三)发挥各类银行机构的差异化优势,形成金融服务协同效应。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在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切实发挥引领作用,在业务范围内以财务可持续为前提,加大对重大项目、重大技术推广和重大装备应用的融资支持。全国性商业银行要积极发挥网络渠道、业务功能协同等优势,为制造业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不断改进和提升对中小型制造业企业金融服务的质量效率。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注重发挥管理半径短、经营机制灵活等优势,立足当地,服务中小,积极开发针对中小型制造业企业的特色化、专业化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完善银行机构组织架构,提升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探索建立先进制造业融资事业部制,加强对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重点行业的专业化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先进制造业聚集地区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在客户准入、信贷审批、风险偏好、业绩考核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管理。积极推动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建设,围绕制造业中量大面广的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提供批量化、规模化、标准化的金融服务。要完善小微企业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制度,激励基层机构和信贷人员支持中小微制造业企业发展。
(五)规范发展制造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集团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充分发挥财务公司作为集团“资金归集平台、资金结算平台、资金监控平台、融资营运平台、金融服务平台”的功能,有效提高企业集团内部资金运作效率和精细化管理水平。鼓励具备条件的制造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开展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消费信贷和融资租赁服务,促进集团产品销售。稳步推进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工作,通过“一头在外”的票据贴现业务和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促进降低产业链整体融资成本,更好的支持集团主业发展。
(六)加快制造业领域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制造业企业在制造业集聚地区,通过控股、参股等方式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支持大型飞机、民用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装备和高技术船舶、智能电网成套设备等高端装备重点领域扩大市场应用和提高国际竞争力。大力发展直接租赁、售后回租等业务,充分发挥融资租赁业务支持企业融资与融物的双重功能,通过“以租代购”、分期偿还等方式,支持制造业企业实施设备更新改造和智能升级。积极发挥融资租赁“以租代售”功能,支持制造业企业扩大销售和出口。
三、创新发展符合制造业特点的信贷管理体制和金融产品体系
(七)优化信贷管理体制。鼓励金融机构围绕制造业新型产业链和创新链,积极改进授信评价机制,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合理考量制造业企业技术、人才、市场前景等“软信息”,将相关因素纳入银行客户信用评级体系,挖掘企业潜在价值。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结合企业“三表”、“三单”、“两品”等非财务信息,运用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和以品牌为基础的商标专利权质押贷款等方式,积极满足创新型制造业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的资金需求。
(八)大力发展产业链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依托制造业产业链核心企业,积极开展仓单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票据贴现、保理、国际国内信用证等各种形式的产业链金融业务,有效满足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融资需求。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公共服务功能,降低银企对接成本。鼓励制造业核心企业、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进行对接,开发全流程、高效率的线上应收账款融资模式。研究推动制造业核心企业在银行间市场注册发行供应链融资票据。
(九)推动投贷联动金融服务模式创新。稳妥有序推进投贷联动业务试点,鼓励和指导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投贷联动方式,为科创型制造业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促进企业融资结构合理化,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建立银行及其投资功能子公司、政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间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有效降低银行信贷风险。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外部投资公司、各类基金开展合作,积极整合各自的资金、信息和管理优势,探索多样化的投贷联动业务,促进银企信息交流共享,实现合作共赢。
(十)完善制造业兼并重组的融资服务。推动金融机构对兼并重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鼓励金融机构完善并购贷款业务,在综合考虑并购方的资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财务稳健性、自筹资本金充足情况,以及并购标的的市场前景、未来盈利、并购协同效应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支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实现行业整合。允许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通过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并购债券等方式筹集兼并重组资金。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以及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企业兼并重组,扩大企业兼并重组资金来源。
(十一)切实择优助强,有效防控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独立审贷、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原则,择优支持有核心竞争力的产业聚集区和企业,注重从源头把控风险。要发挥银行业同业沟通、协调、自律作用,通过联合授信、银团贷款等方式,形成融资协同效应,切实防止多头授信、过度授信,避免一哄而上、重复建设形成新的过剩产能。支持制造业企业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原则实施债转股,合理加大股权融资力度,加强企业自身债务杠杆约束,降低企业杠杆率。要稳妥有序退出过剩产能领域,对冶金、建材、石化化工、船舶等行业中有市场、有效益、有技术、经营规范的企业和技改项目,要支持其合理信贷需求。
四、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强对制造强国建设的资金支持
(十二)充分发挥股权融资作用。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成熟制造业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融资,促进重点领域制造业企业做优做强。加快推进高技术制造业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上市或挂牌融资,充实中长期资本实力。在上市融资企业储备库里,对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制造业企业重点扶持。支持制造业企业在境外上市融资,提升中国制造业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鼓励制造业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并购重组,实现行业整合和布局调整优化,支持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
(十三)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扶持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体系,促进创业投资发展,有效弥补创新型、成长型制造业企业的融资缺口。鼓励种子基金等各类创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人等创业投资主体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创新型制造业企业的支持力度,通过提供企业管理、商业咨询、财务顾问等多元化服务,支持技术创新完成从科技研发到商业推广的成长历程。鼓励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投向“四基”领域重点项目。发挥先进制造业产业投资基金、国家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等作用,鼓励建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各类高端装备创新发展基金。
(十四)支持制造业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充分发挥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永续票据、定向工具等直接融资工具,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调整债务结构。设计开发符合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特点的创新债券品种。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园区运营机构发行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用于建设和改造园区基础设施,以及为入园入区制造业企业提供信用增信等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制造业企业在注册发行分层分类管理体系下统一注册、自主发行多品种债务融资工具,提升储架发行便利。
(十五)支持制造业领域资产证券化。鼓励金融机构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兼顾收益性和导向性的制造业领域信贷资产作为证券化基础资产,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鼓励制造业企业通过银行间市场发行资产支持票据,以及通过交易所市场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改善企业流动性状况。大力推进高端技术装备、智能制造装备、节能及新能源装备等制造业融资租赁债权资产证券化,拓宽制造业融资租赁机构资金来源,更好服务企业技术升级改造。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妥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主动化解制造业过剩产能领域信贷风险。
五、发挥保险市场作用,助推制造业转型升级
(十六)积极开发促进制造业发展的保险产品。进一步鼓励保险公司发展企业财产保险、科技保险、专利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保险业务,为制造业提供多方面的风险保障。鼓励发展制造业贷款保证保险,支持轻资产科创型高技术企业发展壮大。大力发展产品质量责任保险,提高中国制造品牌信任度。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和关键零部件市场化应用。研究启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鼓励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符合本地制造业发展导向的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机制。
(十七)扩大保险资金对制造业领域投资。积极发挥保险长期资金优势,在符合保险资金运用安全性和收益性的前提下,通过债权、股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制造业转型升级提供低成本稳定资金来源。支持保险机构投资制造业企业发行的优先股、并购债券等新型金融工具。鼓励保险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共享信息、优势互补,合作开展制造业领域股债结合、投贷联动等业务。鼓励有条件的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制造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允许保险资金投资制造业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扩大中国保险投资基金对制造业转型升级项目的投入。
六、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支持制造业企业“走出去”
(十八)拓宽制造业“走出去”的融资渠道。金融机构要根据企业“走出去”需要,进一步优化完善海外机构布局,提高全球化金融服务能力。要积极运用银团贷款、并购贷款、项目融资、出口信贷等多种方式,为制造业企业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提供多元化和个性化的金融服务。支持“走出去”企业以境外资产和股权等权益为抵押获得贷款,提高企业融资能力。支持制造业企业开展外汇资金池、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支持制造业企业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下进行跨境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制造业企业利用境外市场发行股票、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
(十九)完善对制造业企业“走出去”的支持政策。不断优化外汇管理,满足制造业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真实、合理的购汇需求。支持制造业企业在对外经济活动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优化对外人民币贷款项目管理,鼓励企业使用人民币对外贷款和投资。推动设立人民币海外合作基金,为制造业企业“走出去”项目提供成本适当的人民币贷款或投资。鼓励进一步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新兴市场开拓的保障力度。发挥好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实现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应保尽保。
七、加强政策协调和组织保障
(二十)深入推动产业和金融合作。建立和完善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机制,加强产业政策与金融政策的沟通协调。建立产融信息对接合作平台,促进产业政策信息、企业生产经营信息、金融产品信息交流共享。探索对制造业部分重点行业建立企业“白名单”制度,为金融机构落实差别化的信贷政策提供参考依据。开展产融合作城市试点,促进试点城市聚合产业资源、金融资源、政策资源,支持制造强国建设,鼓励和引导产融合作试点城市探索产业与金融良性互动、实现互利共赢。
(二十一)加大货币信贷政策的支持力度。保持货币政策稳健中性,综合运用多种流动性管理工具,加强预调微调,保持流动性水平合理适度,引导货币信贷平稳增长,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为制造业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实现转型升级创造有利的外部条件。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的正向激励作用,对支持制造业转型升级工作成绩突出的金融机构要优先予以支持。进一步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存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增强自主理性定价能力,合理确定对制造业企业的贷款利率水平。
(二十二)优化政策配套和协调配合。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设立产业引导基金、股权投资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加大对先进制造业的投资力度,撬动各类社会资本支持制造业转型升级。积极探索多样化的信贷风险分担机制,通过设立风险补偿基金、政府性担保基金、应急转贷基金等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制造业领域的信贷投入。进一步完善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机制,建立合理的企业贷款风险分担和利率协商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恶意逃废债行为要给予严厉打击,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
(二十三)加强监督引导和统计监测。建立金融支持制造强国建设工作的部际协调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引导。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派出机构要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情况,适时研究制定配套金融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指导。要依托行业主管部门支持,研究建立支持制造强国建设的金融统计制度,进一步加强对高技术制造业、先进制造业融资情况的统计监测分析。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部门,将本意见联合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并协调做好本意见的贯彻实施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2017年3月30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现就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四、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本通知所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五、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6月9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银监会关于取消和暂停商业银行部分基础金融服务收费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7〕1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减轻用户负担,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现就取消、暂停商业银行部分基础金融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个人异地本行柜台取现手续费。各商业银行通过异地本行柜台(含ATM)为本行个人客户办理取现业务实行免费(不含信用卡取现)。
二、暂停收取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挂失费、工本费6项收费。
三、各商业银行应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根据客户申请,对其指定的一个本行账户(不含信用卡、贵宾账户)免收年费和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下同)。各商业银行应通过其网站、手机APP、营业网点公示栏等渠道,以及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主动告知提示客户申请指定免费账户。客户未申请的,商业银行应主动对其在本行开立的唯一账户(不含信用卡、贵宾账户)免收年费和账户管理费。
四、本通知适用于商业银行开展的境内人民币业务,其中商业银行是指依据《商业银行法》、《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价格主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的商业银行,并督促其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
银监会
2017年6月30日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6〕9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监局;交易商协会;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 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66号),创新金融支持和服务方式,促进大力发展消费金融,更好地满足新消费重点领域的金融需求,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经济发展新供给新动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培育和发展消费金融组织体系
(一)推动专业化消费金融组织发展。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新消费领域,设立特色专营机构,完善环境设施、产品配置、金融服务、流程制度等配套机制,开发专属产品,提供专业性、一站式、综合化金融服务。推进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常态化,鼓励消费金融公司拓展业务内容,针对细分市场提供特色服务。
(二)优化金融机构网点布局。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批发市场、商贸中心、学校、景点等消费集中场所,通过新设或改造分支机构作为服务消费为主的特色网点,在财务资源、人力资源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二、加快推进消费信贷管理模式和产品创新
(三)优化消费信贷管理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并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探索运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开展远程客户授权,实现消费贷款线上申请、审批和放贷。优化绩效考核机制,突出整体考核,推行尽职免责制度。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项目风险、综合效益和担保条件,通过贷款利率风险定价和浮动计息规则,合理确定消费贷款利率水平。
(四)加快消费信贷产品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抵质押模式,开发不同首付比例、期限和还款方式的信贷产品。推动消费信贷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研发标准化网络小额信用贷款,推广“一次授信、循环使用”,打造自助式消费贷款平台。
(五)鼓励汽车金融公司业务产品创新。允许汽车金融公司在向消费者提供购车贷款(或融资租赁)的同时,根据消费者意愿提供附属于所购车辆的附加产品(如导航设备、外观贴膜、充电桩等物理附属设备以及车辆延长质保、车辆保险等无形附加产品和服务)的融资。汽车金融公司开展购车附加产品融资业务时,执行与汽车贷款一致的管理制度。
三、加大对新消费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
(六)支持养老家政健康消费。加快落实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土地使用权、房产、收费权等抵质押贷款的可行模式。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投放力度,支持社区小型家政、健康服务机构发展。
(七)支持信息和网络消费。大力发展专利权质押融资,支持可穿戴设备、智能家居等智能终端技术研发和推广。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网络零售平台在小额消费领域开展合作,并在风险可控、权责明确的条件下,自主发放小额消费信贷。
(八)支持绿色消费。加快修订《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经银监会批准经营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新能源汽车和二手车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可分别在15%和30%最低要求基础上,根据自愿、审慎和风险可控原则自主决定。大力开展能效贷款和排污权、碳排放权抵质押贷款等绿色信贷业务。
(九)支持旅游休闲消费。探索开展旅游景区经营权和门票收入权质押贷款业务。推广旅游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林权抵押等贷款业务。
(十)支持教育文化体育消费。创新版权、商标权、收益权等抵质押贷款模式,积极满足文化创意企业融资需求。运用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银团贷款、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方式,支持影视院线、体育场馆、大专院校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十一)支持农村消费。开展农村住房、家电、就学、生活服务等消费信贷产品创新。设计开发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信贷模式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农村电商平台发展的金融支持。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建设多功能综合性农村金融服务站。
四、改善优化消费金融发展环境
(十二)拓宽消费金融机构多元化融资渠道。鼓励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发行金融债券,简化债券发行核准程序。鼓励符合条件的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同业拆借市场补充流动性。大力发展个人汽车、消费、信用卡等零售类贷款信贷资产证券化,盘活信贷存量,扩大消费信贷规模,提升消费信贷供给能力。
(十三)改进支付服务。扩展银行卡消费服务功能。改善小城镇、农村集市、商业聚集区银行卡受理环境,提高用卡便捷度。促进移动支付、互联网支付等新兴支付方式规范发展。
(十四)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引入社会征信机构或吸收社会资本成立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搭建消费信用信息平台,优化信用环境。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完善金融消费纠纷受理处理机制。建立消费领域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的信贷风险识别、预警和防范机制,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会派出机构将本意见迅速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并结合辖区实际研究提出具体落实措施和工作部署,做好政策的贯彻实施工作,有关进展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和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201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