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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家庭寄养工作负有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政策;
(二)指导、检查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
(三)负责寄养协议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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