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区划及地下文物埋藏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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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原理

本章主要阐释文物保护单位两线区划的基本原理,探讨其法理依据、专业原理,总结文物保护单位两线区划的技术路线。

一、基本概念

(一)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分为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两大类,文物保护单位是具有重要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文物保护法》第三条将不可移动文物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类型,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这些条款确认“文物保护单位”是我国对有重要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法定保护模式,框定了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构成、保护等级等问题,奠定了文物保护单位类型划分的法定基础。国家文物局2018年6月颁行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试行)》确定的不可移动文物类型、范围与《文物保护法》基本相同,但未将“壁画”作为一种类型罗列其中。究其原因,大抵是因为壁画一般要依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或其他不可移动文物而存在,实践中将壁画与其附着物一体保护。依据法律制度和行业惯例,我国不可移动文物的主要类型详见表2-1。

表2-1 中国不可移动文物的主要类型

对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我国法律法规不仅对其本体实施严格保护,而且要求“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将建立“四有”档案、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为文物保护的基础性工作。除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还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通常能够获得较多的社会关注、政策倾斜、资金扶持,其两线划定工作的理论和实践较为成熟,本研究主要以省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为对象。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与文物保护区划相关的概念主要有“本体”“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三者之间的关系如图2-1所示。

图2-1 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与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关系

(二)本体

1.概念和属性

本体是文物保护单位核心价值的载体,是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基础。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的界定,直接影响文物保护规划的科学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与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关系可以抽象为以本体为核心向外围逐步扩大的空间关系。

1991年颁行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4年制定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均强调了对“本体”的重点保护。遗憾的是,当时的法律、规章均缺乏对“本体”的具体定义,以至于实践中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各方不能达成共识,比如有观点认为,文物建筑的本体应当包括其附属文物、周围的古树名木、周边的附属建筑等内容,这种对文物本体的内涵、外延缺乏严密界定的认识,造成本体扩大化,将不相干的内容视为本体保护的对象,造成保护资源的浪费,增加了文物保护工作的难度。为消弭争议、提高可操作性,2018年国家文物局颁行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试行)》对“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其第四条说:“认定不可移动文物,应当进行本体确认和时代确定,开展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社会、文化意义评估。确认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应当以地面、地下、水下遗存为依据。……在不可移动文物本体确认和时代确定过程中,文献记载和口头传说不能独立作为依据。”依据上述原则,我们认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本体”可定义为:经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能够反映其核心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社会、文化意义的物质实体所构成的整体。一般来说,不可移动文物的本体应当由文物考古机构或其他相关学术研究团体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联合确认。本体是物质实体,那些没有对应的实物遗存的非物质遗产部分不能纳入本体的范畴;遗址中尚未完全确认的区域,或者仅有文献记载的可能历史范围,不能视为本体。认定及管理权限不归于文物部门的古树名木,亦不应纳入本体范畴。不可移动文物的本体,其属性包含类型、等级、形态、边界状况、高度、保存状况等方面,其扩展属性包括历史范围、工艺流程、历史格局、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这些属性均会对文物保护区划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1)等级

我国法律将文物保护单位划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2)类型

主要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以及其他不可移动文物。

(3)高度

中国传统建筑多为低层建筑,绝对高度有限,一至两层的居多,檐口高度多在10米以内,呈水平延伸。塔、阁、楼是中国古代的高层建筑形式。阁、楼多为两层以上,其高度与主体平面尺寸的比例多大于1∶1,呈垂直耸立状,通常是局部区域的视觉焦点。

(4)边界状况

边界状况是划定两线的直接依据。有围墙的,围墙是文物本体的边界;处于高台之上的建筑,高台的边线是文物本体的边界。无边界的文物本体,划定两线时以地上遗存的信息为主要依据。

(5)历史范围

历史范围通常会影响两线的划定。由于岁月变迁、城市革故鼎新等原因,确认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范围是一项繁杂而专业的工作,很多本体存在局部改建、仿古添建、整体重建、毁后复建、规模扩大或缩小等问题,对于已经部分损毁的不可移动文物,应研究其从属于谁、最初的整体规模、存毁体量和状态。对已灭失的部分,可酌情划为遗址,在图上用虚线标识。

(6)工艺流程

比如,研究保护古代瓷窑遗址,必须考虑其工艺流程的系统性,关注其原材料储存和加工、坯料制作、涂油、烧造、废料堆积、生活区、墓葬区等诸多环节,划定保护范围时要保护其系统性和完整性,尽量将以上重要遗存都划入保护区。深圳有古盐场、古蚝场、古采珠场等遗址,划定其两线时均要考虑对整个工艺流程中相关文物遗存的保护。

(7)历史环境格局

传统村落、重要建筑、高规格陵墓等都极讲究选址、格局,崇尚风水理念。比如,客家围屋是形制特别、文化意蕴丰厚的特色民居建筑,其历史信息(原设计建设意图)除了建筑本体,还包含禾坪、风水池塘;传统村落的风水山、风水塘、风水林,是村落文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明十三陵、西安黄帝陵的选址,都与周边山体密切相关,我们不能抛开对历史环境格局的保护,而只孤立地保护文物本体。

图2-2 点状的外向辐射作用

(8)形态

①点状:主要是单个的文物点,如塔幢、钟鼓楼、坛庙祠堂等,体量通常较小,一般情况下容易创建封闭的空间和意境。点状古建筑对周边环境具有向心、收敛、聚焦的特点,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一般是全方位的均衡辐射。

②线状:沿主要结构线发展形成,如古城墙、长城、大运河等文物遗存。其高度较低,线状形态具有延伸性,主要向水平方向蔓延发展,需要动态的观赏流线。对其观察既需要看局部细节,也需要沿线性路径观赏全貌。我国多座城市遗存有古城墙,划定古城墙的两线,既要考虑文物保护,又要为游客预留连续、动态的观赏空间,规划建设其周边楼宇、广场时应严格控制高宽比等指标。

图2-3 线状的两侧辐射蔓延作用

③面状:由若干建筑组成的群组,以片区状的空间形态存在,如宫殿群、府邸建筑群、宅邸民居片区、苑囿园林等。在面域范围中,各单体建筑作为组成部分,对周边环境有一定影响;若将建筑群组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其辐射作用与点状文物本体类似,体现出从建筑群组中心向四周蔓延扩散的特点。同时,建筑群组单个建筑之间也相互制约、相互影响。

图2-4 片状的制约及辐射作用

2.本体基本界划

多数情况下,本体基本界划与文物本体的真实范围(即物质实体)的实际边界相重合。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是物质实体构成的整体,存在不规则、不明确或局部难以切分界定等问题,而在具体落线时又需要明确的、相对规则的边界,因此,为方便操作常常设定一条实际并不存在的参考线,作为文物保护单位本体的参考外边界。它与本体的边界一致或稍大,是区划两线时依据的原始参考界线。不同城市对基本界划包含的内容和范围有不同规定或认知,如北京市、杭州市在确定本体边界时会参考文物的历史范围、密切相关的环境等因素进行界划。北京市对文物保护单位做本体基本界划时考虑的要素是文物本体、文物的历史范围、与本体密切相关的自然环境,杭州市则重点考量文物本体、与文物密切相关的围墙道路等信息。

图2-5 本体界划与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关系

图2-6 本体基本界划范围的形成过程

(三)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为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对其本体和所处环境一并保护,既是中国特色的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和模式,也是国际惯常做法。

1964年5月,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通过的《威尼斯宪章》认为,“世世代代人民的历史文物建筑,饱含着从过去的年月传下来的信息,是人民千百年传统的活的见证”,是珍贵的人类文化遗产,“必须一点不走样地把它们的全部信息传下去”,并强调“历史古迹的要领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 “古迹的保护包含着对一定规模环境的保护”, “古迹不能与其所见证的历史和其产生的环境分离”等保护理念,提出不能改变其布局或装饰、保护其完整性等原则。《威尼斯宪章》肯定了历史文物建筑的重要价值,提出了可行性较强的保护理念,对人类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和价值。

图2-7 本体、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关系

1972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十七届会议通过的《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确定了文化遗产、自然遗产的定义,提出“古迹与其周围环境之间由时间和人类所建立起来的和谐极为重要,通常不应受到干扰和毁坏,不应允许通过破坏其周围环境而孤立该古迹;也不应试图将古迹迁移”, “应该为保护、保存、展示和修复具有历史和艺术价值的建筑群制定计划。它应包括边缘保护地带、规定土地使用条件并说明需要保护的建筑物及其保护条件。该计划应纳入有关地区的城镇和乡村整体规划的政策”, “任何可能导致改变保护区建筑物现状的工程须由城镇和乡村规划部门在听取负责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的专门行政部门的意见并予以批准后方可进行”, “未经专门行政部门批准,一律不准兴建新建筑物,也不准对位于保护区或附近的财产予以拆除、改造、修改或砍伐其树木”等要求。由这些条款可以看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强调各成员在保护“古迹与其周围环境”时,应制定“边缘保护地带”(保护范围)、“规定土地使用条件”的地带(建设控制地带),既要保护古迹,又要保护古迹周围的环境。1977年出台的《实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在《有效保护的界限》章节强调:“界限描述是对申报遗产进行有效保护的关键条件。界限必须明确划定以确保遗产的突出的普遍价值及其完整性和/或真实性得到充分体现。”“依据标准(i)至(vi)申报的遗产,划定界限需要包括所有能够直接体现遗产的突出、普遍价值的区域和有形的特征,以及在将来的研究中有可能对遗产价值进一步加深理解的区域。”在《缓冲区》章节提出:“只要有必要,就应设立足够大的缓冲区以保护遗产。”“为了有效保护申报遗产,缓冲区是指遗产周围区域,其使用和开发被补充法律或公共规定限制,以此为遗产增加保护层。缓冲区应包括申报遗产所在区域、重要景观,以及其他在功能上对遗产及其保护至关重要的区域或特征。”“虽然缓冲区并非所申报的遗产的正式组成部分,但是《世界遗产名录》内遗产的缓冲区的任何变动都需经世界遗产委员会批准。”由此可知,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把“界限”视为“进行有效保护”的前提和基础,必须将“所有能够直接体现遗产的突出、普遍价值的区域和有形的特征”的空间纳入保护范围,“以确保遗产的突出的普遍价值及其完整性和/或真实性得到充分体现”; “缓冲区”是为遗产增加保护层而设立,包括“遗产所在区域、重要景观,以及其他在功能上对遗产及其保护至关重要的区域或特征”。

图2-8 保护范围的形成过程

图2-9 建设控制地带的形成过程

《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实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中的“需要保护的建筑物”和“界限”等概念,对应我国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和“保护范围”; “边缘保护地带”“缓冲区”等概念则与我国的“建设控制地带”相对应。中国拥有自成体系、独具特色的文化与文明,是《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缔约国,近年来逐渐形成了既有中国特色又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十三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既是保护理念、法定要求,更是保护举措、现实做法。在我国,保护区划通常是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统称,建设控制通常是与保护区划配套的一系列管理的统称。

(四)与保护区划相关的法律法规

1.行政管理

(1)保护范围

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及广东省的地方法规都有明确规定,主要如下: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五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②《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九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③《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可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分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应当经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等部门组织评审并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省级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经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2)建设控制地带

为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目的在于通过限制某些区域的建设项目,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及广东省的地方法规都有明确规定,主要如下:

①《文物保护法》

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②《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

第十四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③《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十四条 申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具备“已拟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方案”。

2.建设管理

(1)《文物保护法》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2)《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危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或者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

危害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或者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

危害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十七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必须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相协调;其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存放危害文物安全的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

(二)擅自从事采石、采矿、取土;

(三)违法排放污水、废气和其他污染物;

(四)其他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二、两线保护的目标

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珍贵载体,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优秀资源,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共筑中国梦磅礴力量的深厚滋养。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不可移动文物是中华文明标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其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核心目标是加强保护,使其在传承优秀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等方面释放更大的作用,同时也让子孙后代有机会亲睹先人创造的文明成就。同时,这一保护举措也有利于推进文物合理利用。

(一)保护安全性

划定两线,是保证文物安全的客观需要,同时有助于社会各界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

现实生活中,火灾、污染、水害、噪声、震害以及建设活动导致的破坏频频发生。为使文物本体免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和破坏,需划定合理的空间范围来保护。两线可以预防很多致害因素给文物本体带来的危害与威胁。

(二)保护真实性、完整性、和谐性

真实性、完整性、和谐性包含了文物的价值、价值载体及其环境等要素,与两线直接相关的主要是其物质遗产部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第八条强调: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根据确保文物保护单位延续性、完整性的要求划定或调整保护范围。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根据保证相关环境的完整性、和谐性的要求划定或调整建设控制地带。由法律法规和既往的实践可以看出,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目的是保护文物本体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谐性。要想形成科学合理的保护区划方案及管理规定,首先必须明确文物保护单位真实性、完整性、和谐性的具体内容。

2015年版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对文物古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明确的定义。所谓真实性,是指文物古迹本身的材料、工艺、设计及其环境和它所反映的历史、文化、社会等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包含了物质遗产和非物质遗产两个方面。所谓完整性,是对其价值、价值载体及其环境等体现文物古迹价值的各个要素的完整保护。文物古迹在历史演化过程中形成的包括各个时代特征、具有价值的物质遗存都应得到尊重。

从国际文件看,《奈良真实性文件》的背景是对日本木结构古建筑真实性的讨论,继承和延伸了《威尼斯宪章》,是关于文化遗产真实性最权威的国际文件,其《价值与真实性》部分指出:“对文化遗产的所有形式与历史时期加以保护是遗产价值的根本。我们了解这些价值的能力部分取决于这些价值的信息来源是否真实可靠。对这些与文化遗产的最初与后续特征有关的信息来源及其意义的认识与了解是全面评估真实性的必备基础。”“取决于文化遗产的性质、文化语境、时间演进,真实性评判可能会与很多信息来源的价值有关。这些来源可包括很多方面,譬如形式与设计、材料与物质、用途与功能、传统与技术、地点与背景、精神与感情以及其他内在或外在因素。使用这些来源可对文化遗产的特定艺术、历史、社会和科学维度加以详尽考察。”保持和保护文化遗产的原真性,需要认识到不同的文化和社会包含着特定的形式和手段,它们以有形或无形的方式构成了某项遗产。按照《奈良真实性文件》的精神,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包括形式与设计的真实性、材料与物质的真实性、用途与功能的真实性、传统与技术的真实性、地点与背景的真实性、精神与感情的真实性,以及其他内在或外在因素的真实性。

《准则》强调对文物古迹的保护以价值评估为前提,研究、确定两线的区划也应以不可移动文物的价值评估为前提。文物古迹是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载体,由多种具体的元素组成,《准则》第二条指出:“保护是指为保存文物古迹及其环境和其他相关要素进行的全部活动。”文物古迹的环境既包括体现文物古迹价值的自然环境,也包括相关的人文环境,相关要素包括附属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业科技遗产的设备、仪器等。文物古迹本体、相关的自然和人文环境、附属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要素,是文物古迹对象的完整构成。

文物古迹的物质实体比较清晰,但与其有关的自然与人文环境的内涵则十分抽象,对此,《西安宣言》就古建筑和古遗址周边环境的完整性进行了详细而权威的讨论,其第一条即强调:“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的周边环境指的是紧靠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的和延伸的、影响其重要性和独特性或是其重要性和独特性组成部分的周围环境。除了实体和视觉方面的含义之外,周边环境还包括与自然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所有过去和现在的人类社会和精神实践、习俗、传统的认知或活动、创造并形成了周边环境空间的其他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当前活跃发展的文化、社会、经济氛围。”文化传统、宗教仪式、精神实践和理念,如风水、历史、地形、自然环境价值,以及其他因素等,共同形成了周边环境中的物质和非物质的价值和内涵。周边环境的定义应当十分明确地体现周边环境的特点和价值以及与遗产资源之间的关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年10月在巴黎通过的《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第二十四条指出:“古迹与其周围环境之间由时间和人类所建立起来的和谐极为重要,通常不应受到干扰和毁坏,不应允许通过破坏其周围环境而孤立该古迹。”保护文化遗产与周边环境的和谐性,需要全面考量文化遗产周边环境的历史、演变和特点,保护“与文物古迹价值对应的自然和人文景观构成文物古迹的环境”,目的是“反映和保护周边环境的重要性和独特性”。为使周边建设活动与文物古迹建立和谐关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第八条就建设控制提出要求:“涉及城镇建设用地的建设控制地带应提出详细的建设控制要求,包括建筑物的体量、高度、色彩、造型等,必要时应提出建筑密度、适建项目等要求。”

表2-2 国内、国际对文物古迹真实性、完整性、和谐性的要求

(三)保护观赏性

观赏性与和谐性关系密切,保护文化遗产的观赏性,首先需要保护空间的和谐性、景观的和谐性。

1975年,欧洲委员会起草的《关于建筑遗产的欧洲宪章》认为:“建筑遗产在教育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建筑遗产为建筑形式、风格及其应用的解释和比较,提供了丰富的素材。今天,视觉感受和亲身体验在教育中起着决定性作用,保存这些不同时代及当时成就的、鲜活的印痕非常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作为历史、艺术、科学等价值的载体,作为华夏文明的例证,对其进行重点保护的目的之一就是激发人民的爱国热情和文化自信,因而,保证最佳景观画面,优化大众的参观与瞻仰体验,是文物保护和利用的主要目标之一,也是两线区划的重要目标。《西安宣言》对如何保护文化遗产的观赏性,如何协调周边建筑与其形成和谐性,有较为明确的阐释,主要有:


除了实体和视觉方面的含义之外,周边环境还包括与自然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所有过去和现在的人类社会和精神实践、习俗、传统的认知或活动、创造并形成了周边环境空间的其他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当前活跃发展的文化、社会、经济氛围。


规划手段应包括相关的规定以有效控制外界急剧或累积的变化对周边环境产生的影响。

重要的天际线和景观视线是否得到保护,新的公共或私人施工建设与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之间是否留有充足的距离,是对周边环境是否在视觉和空间上被侵犯以及对周边环境的土地是否被不当使用进行评估的重要考量。


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的周边环境发生的变化所产生的个别的和累积的影响,以及这种变化的速度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这一过程必须得到监控和管理。

城乡景观、生活方式、经济和自然环境累积或急剧的改变可以显著地、不可挽回地影响周边环境对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重要性所作出的真正贡献。


监控指标应当包括硬性指标,如对视野、轮廓线和公共空间的侵犯,空气污染、噪音等,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层面的指标。


《西安宣言》强调了文物周边环境对于文物保护的重要意义、周边环境对于文物视觉观赏的重要性,认为周边建设工程对于文物及周边环境的视觉影响评价应作为文物保护规划控制的重要手段,包括了对“天际线”和“景观视线”的保护,并指出这些景观视觉影响因素应作为对文物周边规划环境进行评估的重要考量因素,也应该作为文物保护监控的硬性指标。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关于<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若干重要问题的阐述》指出,在保护文化遗产的周边环境时应“按照科学的分析和专家论证的结论,确定最佳景观画面,据此决定视野控制范围,并对周边建筑的高度、色彩、造型作出限制”。对“最佳景观画面”“视野控制范围”的要求,内嵌了观赏性的概念。按照这一原则,“视野控制范围”应纳入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应当包含文物本地、周边环境、安全距离以及必要的视野控制等,参见图2-8;建设控制地带应当包含文物的安全距离、周边环境以及风貌协调、视野控制范围等内容,参见图2-9。其中,安全距离是对本体安全的保护,应如何具体界定周边环境以及风貌协调、视野控制的范围,则是当前争议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城市制定二线区划标准时较难抉择的因素。

不可移动文物作为历史、艺术、科学等价值的载体,作为华夏文明的例证,对其进行重点保护的目的之一是激发人民的爱国热情和民族自信心,那么,保证最佳景观画面,优化大众的参观与瞻仰体验就成为文物保护利用的重要目标之一,也是两线区划的重要目标。

三、影响因素

(一)安全性因素

1.消防安全

目前,与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关系密切的规章、规范主要有《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2015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表2-3 消防道路与消防装备对应表

表2-4 民用木结构建筑之间及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2015年),将“依法划定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确定为文物建筑防火保护区,防护对象包括文物建筑本体及保护范围内与文物建筑毗邻的、不能进行防火分隔的其他建(构)筑物。将“依法划定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确定为文物建筑防火控制区,防护对象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以外、建设控制地带内需要提高消防能力的建(构)筑物。强调在文物建筑防火保护区与控制区之间,宜采取道路、水系、广场、绿地等防火隔离带或其他有效的防火措施进行分隔。消防道路应满足消防装备安全、快捷通行的要求,宜设置环状消防道路,最小道路净宽度为3米,以不小于4米为宜。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米,转弯半径以9米为宜。供一般消防车通行的尽端路应设置回车场地,回车场面积不小于12米×12米。

表2-5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中国传统建筑以砖木结构为主,多数属于三类、四类防火等级,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要求,木结构建筑与一、二级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为8米,与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为9米,与其他木结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为10米。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或木结构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外墙均无任何门、窗、洞口时,防火间距可为4米。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不正对且开口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10%时,防火间距可按相关标准减少25%。但同时也应考虑到,中国传统建筑有自己独特的防火手段(如设置防火山墙),消防间距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小。由《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2015年)的一些条文以“宜”做修饰,可知其并非强制性规定,而是建议性条款。文物保护单位空间形制等的复杂性,决定了其消防问题的复杂性,适宜的消防安全间距是多少难有定论,不宜一刀切。

2.地基安全

地基安全是文物保护单位普遍面临的问题之一,我国涉及地基安全的国家规范主要有《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2009)、《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311—2013)。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2009)要求,从基坑边缘以外1~3倍开挖深度范围内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均应作为监控对象。必要时,应扩大监控范围。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311—2013)要求,在现场勘查及环境调查环节,应查明既有建(构)筑物的高度、结构类型、基础形式、尺寸、埋深、地基处理情况和建成时间、沉降变形、损坏情况等使用现状,勘查与调查范围应超过基坑开挖边线之外,且不得小于基坑深度的2倍。

从上述规范可以看出,新建项目很可能对基坑深度2~3倍的范围产生影响,虽说现代施工技术能够将影响控制在很小的范围内,但对文物保护而言切不可掉以轻心。新建工程(包括地上工程、地下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地基安全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地基塌陷、地下水位沉降等方面。在建设控制地带兴建地上工程,比如建设高层建筑,易造成地基塌陷、地下水位沉降等威胁。地下工程包括铺设地下管道、建设地铁、建设地下人防空间、开矿等。地铁对周边文物保护单位的影响最大,而且是持续性影响。地铁建设是中国城市方兴未艾的浪潮,如何化解和防范地铁工程对文物保护的影响,是亟待研究的新课题。

3.污染防治

学者王景慧、阮仪三、王林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一书中提出,绝对保护的国家级、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按文物保护规定,其周围要划出50米的保护范围,不得有易燃、有害气体及性质不相符的建筑及设施。我们认为,这一建议比较契合文物保护的需要,同时对城乡建设活动的影响也比较小。

图2-10 重庆大足石刻

4.水害防范

地处山区、水体旁侧等环境的不可移动文物,防范水害是头等大事。

石刻类文物,岩体可能会由于渗水、盐碱化而变得脆弱,严重的甚至会造成崩塌。水是破坏石刻文物的主要因素,特别是南方丘陵地区,雨量充沛,湿度偏高,防范水害是保护文物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重庆大足北山石刻长期饱受水害侵蚀,为改变其生存状况,有关部门在修筑保护大棚前找到了山体地下渗水的根源,截断了水流,最终实现了标本兼治的目的。如今任何时候去参观北山石刻,保护大棚内的不可移动文物都保持着干燥状态,成为文物保护的成功范例。

不可移动文物创建于多年之前,随着周围地势不断升高,其所在区域往往成为洼地。地下水毛细渗透、雨水排水不畅,都会对不可移动文物造成侵蚀和破坏。编制保护区划,应考虑如何防范、化解水害因素,否则,将付出较大代价。太原唱经楼是第七批国保单位,位于太原市迎泽区鼓楼街,创建于明万历年间,后多次修缮。由于太原城市发展变迁等原因,唱经楼主体与附属建筑处于比四周街道低0.52米的低洼坑中,主体结构严重变形。最近一次大修时,采取的方案是将其整体落架抬升,付出了高昂的修缮成本,最终较为妥善地解决了困扰唱经楼的水害问题。

5.噪声防控

学者王景慧、阮仪三、王林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一书中提出:“保护范围的确定,不仅要满足视线的要求,还要考虑到噪声等对古建筑的破坏及对游览观赏者的干扰。从噪声对人的干扰声及耐受程度分析:65dB感到很吵闹;70dB使人心神不安,听觉疲劳;80dB对人体健康引起产重危害。因此,有绝对保护要求与游览景点等的噪声应控制在55dB以内,最理想应达到45dB,这样可以达到宁静安全的要求。城市噪声源是随距离而变化的。”“按保护要求,一级保护区内不准干道穿越,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内也排除大型卡车的通行,所以按最低要求,距重点保护点100米,噪声50~54dB较合适,依此分析,50米,100米,300米为从噪声干扰出发的三个等级的划分保护范围。”

6.消减震害

地震等自然灾害,交通、建设等活动产生的各种振动,对不可移动文物的稳定、安全影响较大。城市兴建高层建筑开挖深基坑过程中的机械打击,有可能损伤周围建筑的基础、墙体。建设活动导致的振动影响较大但时间较短,而长年累月的交通振动易造成不可移动文物的疲劳损坏,且其影响是渐进式的,短期内难以观测和评估,往往要经过数十年才会显现。震害对不可移动文物造成的损害多不可逆,灾难性后果难以补救。

振动通常伴随着噪声,噪声又易引发固体振动,对不可移动文物造成不利影响。比如摩崖石刻类文物保护单位,需要防控持续的噪声及震动对石刻的影响。位于吉林市的阿什哈达摩崖石刻,由于旅游区的主干道距摩崖石刻山体正前方不足十米,频繁往来的机动车造成的震动导致石刻群岩体产生多处裂缝,有些裂缝直接影响摩崖石刻所在山体的整体稳定,威胁到文物的安全,对文化遗产造成不可逆的破坏。建筑类的不可移动文物也容易受到震害影响。中国古代建筑广泛运用的榫卯结构虽有吸收消纳震动能量的功能,但年代久远已造成其结构脆弱,长期的震害会导致其地基下沉、墙体开裂,比如,陇海铁路从新安函谷关附近通过,交通振动已对文物本体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损害,关楼拱顶、墙体多处出现裂缝。

图2-11 洛阳函谷关拱顶砌体裂缝

地震等自然灾害难以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震害多是可控的。编制文物保护区划时,应规避铁路、公路等穿越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范围,严格限制建控地带的建设开发活动,将震动对文物的影响控制在最小。

除此以外,台风、光照等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文物的安全。

(二)真实性、完整性因素

1.历史范围

不可移动文物本体的范围及格局是体现文物价值的核心载体。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范围在历史演化过程中不是一成不变的,其范围和格局会发生变化,有的甚至会湮没无存或不宜察觉。

对于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需要认定、还原其历史上某一特定时期的本体范围及格局,而不能局限于零星化、碎片化的本体遗存。比如建筑遗址,要确认文物本体的完整性,必须搞清楚其从属于谁、整体规模、历史范围、各部分存毁情况等信息。

有些文物本体被遮挡、覆盖、掩埋,难以观察其全貌。除了将已经明确的部分确认为本体,还应根据其可能的轮廓划定临时保护区。日后通过腾退、修缮或考古发掘明确文物全貌之后,再行修正。比如城墙类文物被民宅覆盖,仅露出小部分,可划定临时保护区。再如古代人类聚落遗址,通常都会包括生产区、生活区、墓葬区等区域,但是由于发掘不完整或者某些建设工程的破坏,目前通常只留存有较小的区域,但基于文物保护完整性与真实性的要求,区划时应尽量按照现实情况,将其全部包括进去。

2.周边环境

《西安宣言》认为:“除了实体和视觉方面的含义之外,周边环境还包括与自然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所有过去和现在的人类社会和精神实践、习俗、传统的认知或活动、创造并形成了周边环境空间的其他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当前活跃发展的文化、社会、经济氛围。”对不可移动文物周边环境的保护,需要考量众多因素,一并保护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图2-12 中国传统建筑风水格局示意图

除了物质实体,非遗的保护也与区划紧密相关,因为这些文物及环境所承载的习俗、传统等因素经常会由固定的物质场所承载,如传统街巷、广场等,这些场所应作为不可分割的组成要素进行保护。如广东惠州博罗县旭日古村,有一条15千米长的麻石铺砌的“嫁女路”——千金出阁大道,如今这条嫁女路与有四百多年历史的古村一起成为这座广东省传统古村落的标志。衙署建筑的前广场、祠堂前的广场和旗杆石、围屋建筑前的禾坪、滨水村落的滨水空间等,都承载了历史真实的社会和文化,均应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酌情划入区划范围。

3.历史空间格局

历史空间格局是文物真实性、完整性的一部分,通常会影响两线的划定。

传统村落、城镇类等大型文物,组成元素较为复杂,道路和河流的走向、与山体的关系、主要建筑物的位置等勾画了村镇的风貌特色。各村镇的历史空间格局各不相同,但大体都包含有特色的平面布局、空间轮廓、轴线以及相关的道路骨架、山川河流、村镇边界特征,还有标志性建(构)筑物、空间节点等。如,深圳的大鹏所城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背靠排牙山、面向大亚湾龙岐澳,与七娘山(古称大鹏山)隔海相望,东山、西山为其左右护砂,鹏城河自西向东由城前注入大亚湾龙岐海澳。城内建筑群的主轴线与案山七娘山对位严整,梯形的平面布局,十字街贯穿全城,中轴线对称,衙门居中,空间布局体现了严格的礼制等级制度。背山面水的环境格局,面向海湾、中轴对称的平面布局,两纵一横的街道等构成了大鹏所城独特的历史环境格局。大型建筑群,如围屋建筑群,体现客家聚族而居的社会形态,其环境同样讲求风水格局,注重与山体、河流的关系,同时还利用合适方法改善局部小环境以增加居住舒适度。很多围屋建筑依山而建,对山形颇有讲究,山有祖山、靠山、护山与案山等,正面有曲水环绕,围屋的月池多与活水相通,讲究风水林、风水塘(月池)。深圳的茂盛世居四面环山,正面朝向望海岭,规模较大,望海岭一路向北延伸至大岭鼓公园一直到茂盛世居的风水山林——茂盛公园。茂盛公园旧称茂盛树山,是一处小山丘。茂盛世居背靠茂盛公园,面朝西北,正面有四联河流过,其风水塘原与四联河相通。四联河发源于望海岭,最终汇入龙岗河(现因城市建设,四联河被埋入地下,成了暗河)。对于茂盛世居来说,望海岭既是其祖山,龙脉所在,又是其朝山,茂盛世居的正堂门联曰“第峙梧峰凤舞碧梧朝晓月,门瞻海岭龙腾沧海奋春雷”,门前水系发源于望海岭,整个环境格局呈“回龙望祖”之势(见图2-13)。依山而建的大型围屋,风水林一般在围屋后的高地上,又叫龙座林,用来阻挡暴雨、山洪冲刷,调节风向、风速,改善小气候。风水林有很多种,比如位于河口或者西北方向以阻挡寒冷冬季风的挡风林,位于建筑群前面的下垫林等。

图2-13 茂盛世居的环境格局。风水林、月池、禾坪及祖山望海岭向南延伸的余脉大岭鼓,风水格局呈“回龙望祖”之势

中国古代墓葬亦讲求风水,其位置的选择极为讲究,真龙穴地需要砂环水抱,讲究要有生气流动的山脉,前面以及左右两旁有山环绕,穴地前有曲水流过或水聚之处,这便是墓葬的山水格局。帝王墓葬在墓冢之前还要有地面建(构)筑物序列,建筑物、石人石像生、华表等布局于轴线两侧。大众墓葬通常也有地面构筑物。如深圳的宋代黄默堂墓葬背靠莲花山,前方有小溪流过,小溪在墓前汇聚成池塘,俗称莲花池,墓葬倚山呈太师椅状,左右有“来龙”和“土地”神位,这种布局方式是深圳地区古代墓葬的缩影。

沿海的环珠江口地区沙丘古人类聚落遗址有一个较为突出的特点——位于小海湾内,面朝南,背靠大山,遗址所在海湾的两端均有多岩石的岬角,生活聚集区在海湾的区位优越、少受风浪侵扰的海滩上,这里风浪小,又有沿山而下的河流穿过,在生活区聚成舄湖,为古人类提供丰富的淡水、食物和优良的居住环境。海湾、海滩、岬角、溪流、潟湖以及背后的大山,形成了环珠江口地区沙丘古人类聚落的空间格局。

历史空间格局保护的难度较大,因为首先它涉及范围广,不容易把握;其次是经济发展、城市建设会迅速而强烈地改变文物的历史格局,如果缺乏有计划的保护,文物的历史空间格局很快就会变得面目全非。而且,在编制保护规划时,保护历史空间格局需要巨量的土地,需要平衡、协调多方利益,执行中颇有难度。

(三)观赏性因素

观赏性以可视性为基础,强调“最佳景观画面”“视野控制范围”。

可视性与人的视觉规律密切相关,相关元素有视点、视线、视角、视阈、视野、视廊。观赏不可移动文物,首先要确定的是视点位置,多采取静态固定观察视点的方式确定观赏点,观赏点一般选在文物的主要界面或主轴线上。对不可移动文物观察视野的确定,主要参照人体工程学原理,水平视野多选取30°~60°,垂直视野多选取12°~45°,具体数值因地域而异,如北京市按照不同的文物区位分别选取垂直视野18°、27°与45°三种角度,中国台湾地区则选取垂直视野27°、水平视野54°。

1.视点

视点,即人观察事物的位置。观赏不可移动文物,既要满足从内部向外部观看的需求,也要满足外部观赏的需求,尤其是建筑类的不可移动文物。

图2-14 景观控制示意图

观赏水平延展性的古建筑,一般要满足垂直观赏的要求,同时,从古建筑周边向外看时,100米视野范围内建筑物的风格应尽量与古建筑保持统一,周边视野范围内不要出现影响景观观赏性的建(构)筑物。

塔、阁、城楼等可登临的高耸建筑,不但要满足从地面观赏的要求,还要考虑登临后俯瞰的视觉效果。

视点可分为动态视点、静态视点。动态视点强调在运动中对对象的观赏,选取多个视点,采取多视点交叉的方式实现对观赏对象前景观的控制。静态视点是指观赏者停留在某个位置,面对文物缓慢移动视线,以体悟、品味其间奥妙的观赏方式,国内大部分文物保护单位都选取静态视点的观赏方式。

2.视角

视角是由物体两端射出的两条光线在眼球内交叉而形成的角,正常情况下眼睛能看清最小物体的视角称为最小视角。

3.视阈

视阈又称视域,能产生视觉最高限度和最低限度的刺激强度。

4.视野

视野,简单说就是眼睛能够看到的空间范围。一般认为,正常情况下人的双眼同时看景物时,能见视野为120°。由于视网膜是一个球面,因此人的垂直清晰视野的视角约为75°,向上30°、向下45°。水平视野60°,可以看得比较清楚;更清楚的范围则为30°视野;60°到120°之间,物体开始变形。

5.观赏距离

人们观察古建筑等文物保护单位,总是由远及近,先看建筑与环境的关系,而后是建筑轮廓,再到建筑细部。

(1)距离的影响

表2-6 距离对建筑物观感的影响

图2-15 水平视野示意图

图2-16 垂直视野示意图

正常人的视力距离为50—100米,观察个体建筑的清晰度距离为300米。苏联有关于“距离和天气条件对城市建筑的影响”的研究,认为人对城市建筑的注意力依距离而变化。

(2)垂直观赏视角

图2-17 人的视野相关规律

日本建筑师芦原义信在《外部空间设计》一书中提出“建筑间距D”与“建筑高度H”的关系。

一般认为,人的眼睛以大约60°顶角的圆锥为视野范围。

表2-7 距离和空间感知的关系

眼睛看前方,如果按2∶1比例看上部,那么D/H=2(仰角为27°)时,则可以整体看一栋建筑。

图2-18 垂直视角观赏效果分析

看一群建筑时,一般认为D/H=3(仰角为18°)时才能看得完整。

D/H=1是空间质的转折点,D/H>1,即成“远离之感”; D/H<1,即成“迫近之感”。

德国建筑师马特尔斯总结出观赏建筑的几个经验视角,分析了角度对空间产生的不同的知觉效果(如图2-18、表2-8)。

表2-8 视角和空间围合程度的关系

(四)其他因素

1.城市区位

不可移动文物所在的区域环境不同,城市建设密度及土地价值会有所不同。不同的区域,传统氛围也会有差别。

北京市将城市区域分为5类,分别是历史文化街区、中心城市建设区、名胜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山地。根据环境容量,将城市区域分为城镇人口高密度区、村庄人口中密度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山地/耕地等人口低密度区。不同的城市区域与建设控制地带的类别相关,对文物保护提出不同的要求。

长沙市将城市区域分为5类,分别是城镇建设区、历史文化名村/街区、风景名胜区、乡村、空旷平原地带/空旷山地,对不同区域采取差异化的规范要求。

2.城市建设

文物保护两线区划要与城市建设相协调,必须密切结合文物周边建设状况、土地批租状况以及城市规划的相关要求。

(1)周边道路。城市道路是影响两线区划边界的重要因素。在城市道路已修建完成的情况下,要尽量避免区划边界跨越或占用城市道路。若两线区划与规划道路产生冲突,应综合考虑道路改线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2)周边建筑。两线区划边界应避免横穿或分割已有建筑。周边建筑是影响文物观赏性的重要因素,实践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多做探索。

(3)用地属性。文物建筑所在地块的用地性质、用途,应与文物保护、利用和观赏协调一致。避免文物位于工业、仓储等易产生污染的环境中。

(4)相关规划。两线区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紫线规划、道路交通规划等相互协调。

(5)地形地貌。两线区划应紧密结合文物所在的地形环境,与水域、山体等有机融合。

3.利益平衡

不可移动文物的归属,分为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划定私有产权不可移动文物的两线,要考虑相关利益人的权益平衡,有时地籍权属范围将对两线区划起决定作用,尤其是在城中村这样的特殊环境中。

四、区划两线的一般方法

(一)传统退线法

传统退线法,指依据围墙、建筑基底线等古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边界外扩一定距离划定保护范围,依据保护范围外扩一定距离划定建设控制地带的方式。较早期的文物两线划定多用传统退线法。

●案例:登封中岳庙

登封中岳庙是中国古建筑群的典型代表,整体保存较为完整,保护区划以外扩形式划定,保护范围以围墙北扩800米、东西南外扩330米为界;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外扩300米为界。

(二)环境边界法

环境边界法,一是以古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边界结合周围环境条件划定保护范围,二是采取在基本界划基础上结合当地既成的环境事实中的地理界线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使用这种方法,一般先行虚划基本界划,再以基本界划为基础,结合所处环境的地形地貌及其他现状条件划定具体界线。古建筑形成群组的,以历史遗存的界墙、路网、沟壕为划定保护范围的基本界划。已经改变历史界线的,或历史边界不明确的,以能够包含当前保护单位的全部构成要素的范围为基本界划。

图2-19 登封中岳庙保护区划图

●案例:平顺九天圣母庙

位于山西省平顺县城西的九天圣母庙,是一处集宋、元、明、清建筑的古建筑群,位于高出地面14米的土丘之上,这是其历史环境。其保护范围以建筑群本体边界结合土丘边界划定,西侧、北侧至庙院所在土丘根部向外3米,东侧至庙院墙下砖砌岸墙根部向外6米,南侧至庙前观院石梯南端外2米。

图2-20 九天圣母庙保护区划图

●案例:佛山祖庙

佛山祖庙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的传统居民区中,建设控制地带首先在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外扩一定距离,然后结合周边路网划定,充分考虑周边传统民居的历史环境,使建设控制地带的边界较为合理。具体为:从祖庙围墙向北延伸104米,东至福晨巷、新路坊以西,南至海业广场北侧道路、恩光里、三元市,西至祖庙路。

(三)视线分析法

1.垂直视角欣赏建筑规律

视高分析:L1=(H-1.6)/tan×a,其中,L1为外扩距离、H为古建筑高度、a为人眼清晰视野仰角,1.6为普通人平均视高。国内一些城市常用的角度为12°、27°、45°。

图2-21 佛山祖庙区划图

2.水平视角欣赏建筑规律

视宽分析:L2=(D/2)/tan× b/2,其中,L2为外扩距离、D为古建筑主要立面面宽、b为人眼清晰视野水平角度。国内一些城市,如北京市、长沙市常用的角度为35°,中国台湾地区选用54°。

3.历史文化名城中塔类高耸建筑视觉的观赏控制

古塔等高耸建筑物往往是历史文化名城的标志,所以其周围一定范围内,应保证观赏者的视线不被遮挡,应对视廊高度进行控制。可结合实际情况,保证古塔等高耸建筑物1/3或1/2以上部分的轮廓线不受遮挡,将其作为视觉控制的基准高度,一定区域内的城市建设均不得超过该高度。

图2-22 山体景观的高度控制示意图

高耸建筑物观赏要求的经验公式为:D=2H, Q=27°。式中,D为视点,H为建筑物视高,Q为视点的视角。上两式的意思是,观赏距离为建筑物高的2倍为最佳,视角为27°时为最好。D=3H时,能观赏到建筑群的最佳景观。人们登临塔顶或者顶楼俯瞰景物时,10°俯角为清晰范围。由此,可确定高塔等高耸建筑物最佳景观效果要求的三个保护范围:D=H(以塔为圆心,塔高为半径画圆)为一级保护区;D=3H为二级保护区;以塔为中心,以10°为高度角,画出三级保护区。对于不可登临的古塔或高楼,其保护范围可减少俯角。距塔200米处,要求能够看到塔的1/3高度;距塔300米处,要求能够看到塔的1/2高度;距塔600米处,要求能够看到塔的2/3高度。当D=3H时观塔,要求能够看到塔的全貌。由于古塔等高耸建筑物的周围通常不是空旷地带,我们要找出观塔及建筑物的景点、吸引点而开辟视廊。

4.视线分析的应用分类

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类型及所处环境,可将视线分析的应用归结为如下类型。

(1)“点”型

包括古建筑、石窟、墓葬等。可通过对主要视线通廊的控制,实现城市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并行。

图2-23 “点”型文物可视性分析应用示意图

(2)“簇”型

此类文物保护单位多由若干文物组成,包括建筑群、原始聚落遗址。可通过视线分析解读其空间组织关系,挖掘文物本体与周边环境的空间关联。

图2-24 “簇”型文物可视性分析应用示意图

(3)“面”型

包括大型墓葬(群)、城市遗址、塞防构筑物及与自然环境关联密切的建筑群。通过视域分析,分析文物本体和周边环境的整体关系,为后续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提供依据。

图2-26 用视线分析法划定建设控制地带示意图

图2-25 “面”型文物可视性分析应用示意图

(四)综合法

综合法,是将传统退线法、环境边界法、视线分析法等综合使用,结合文物特点与环境条件,确定边界范围的方法。这种方法,在北京市有广泛运用。

按照《北京市延庆县县级文物保护规划成果》规定的视高和视宽计算方法,可以计算出其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距离:视线选取水平仰角12°,视距选取100米范围内,建筑高度分别取界值0米(Ⅰ类)、3.3米(Ⅱ类)、9米(Ⅲ类)、18米(Ⅳ类)时,经计算得出:Ⅰ类建设控制地带距离为8米,Ⅱ类建设控制地带距离为27米,Ⅲ类建设控制地带距离为42米。

(五)两线区划的技术路线

两线区划的技术路线详见图2-27。

图2-27 两线区划技术路线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