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史八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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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戊午、庚申和約大要

咸豐八年、十年(一八五八、一八六〇)兩條約,其受虧遠較《江寧條約》爲巨,今擷其大要:

英約第二條,規定彼此得互派公使,法約同英約。第三條規定英使拜中國皇帝之禮,與拜泰西各國君主同,此項禮節,直至《辛丑條約》附件方行更改。

英約第七條,訂明領事與道臺同品,副領事、翻譯官與知府同品。其後桂良等在上海復照會英、法、美三國使臣,定總領事與藩、臬同品,惟美國覆文言該國從無此制,可無庸議。其法約第四條規定,彼此大臣行文,皆用照會,二等官用申陳,中國大憲用札行,商賈仍用禀,則英《江寧條約》之舊也。

英約第八條,許傳天主、耶穌教。法約十三條但言天主教,又規定得持執照入内地。美約二十九條,則言耶穌基督聖教,即天主教傳教習教之人,當一體保護。

英約第九條,許英人持照往内地游歷、通商。照由領事發給,地方官蓋印。《通商章程善後條約》規定,京都不許通商。法約第七條,商人持執照可在各口往來,而不得在沿海沿江各埠,私買私賣,否則船貨入官。

英約第十條,沿江自漢口以下,開放三口;後開漢口、九江、鎮江。第十一條,開牛莊、登州、臺灣、潮州、瓊州五口。法第六條多淡水、江寧而無牛莊,然既均有最惠國條款,則此等異同,亦不足較也。

英約規定領事裁判權者,爲十五、十六、十七三條;法約爲二十八、三十五、三十九三條;美約爲十一、二十七、二十八三條。其辭句互有異同,然既皆有最惠國條款,則此等同異,亦不足較矣。

英約第二十六、二十七條,規定税則爲值百抽五,又因前所定税則,物價低落,暗中加重,規定派員赴滬會議,以後滿十年一改,惟須於六個月前知照,否則再行十年。法約二十六條,規定七年一改。後在上海以另款改,與英同。

英約二十八條,規定英商運貨往來於内地及口岸之間,應輸税項,總數由領事備文詢問各關監督,關監督應即照覆,彼此出示曉諭,英商願在首經子口及海口,一次完納者,應給票,以爲不另征之據,其額爲值百抽二有五。後來《通商章程善後條約》確定在首經子口及海口完納,用照會將移文詢問,照覆出示辦法撤銷。

英約第五十條,規定中、英文字以英文爲準,法約第三條規定以法文爲準。英約第五十一條,規定公文不得稱英爲夷。

最惠國條款英約在五十四條,法約在第四十條,美約在第三十條,而法約第九、美約第六、第十四、第十五各條,亦有涉及。

英另立專條,訂明中國償英商欠一百萬,軍費二百萬,由粤省督撫設措交清,乃還粤城。法補遺第四條,規定賠款及軍費總額爲二百萬兩。

以上乃英、法咸豐八年(一八五八)條約也。上海所定《通商章程善後條約》除規定子口税外,又定洋藥每百斤税三十兩,第九條所謂許英人持照往内地通商,第二十八條所定税法,均與洋藥無涉,嗣後修改税則,亦不得按照别貨完税。第五條。又裁向來繳費每百兩加一兩二錢之傾鎔費,即所謂火耗也。並得邀英人幫辦税務。案此項規定,蓋爲中國人不諳税法及海口事務而設。故其條文云:通商各口收税,如何嚴防偷漏,自應由中國設法辦理,條約業已載明。又云任憑總理大臣總理各國通商事宜大臣。邀請英人幫辦税務,並嚴查漏税,判定口界,派人指泊船隻,及分設浮樁、號船、塔表、望樓等事,毋庸英官指薦干預。法、美二約皆同,亦非英人獨有之權利也。第十條。

咸豐十年(一八六〇)英約續增九款,廢八年約之專條,改商欠爲二百萬,軍費爲六百萬,共八百萬兩,第三條。增開天津爲通商口岸,第四條,法約第七條。許華民出洋作工,第五條,法約第九條。此事至同治五年(一八六六),恭親王乃與英、法使臣訂立章程。割九龍司。第六條。法約亦改賠款爲八百萬,以七百萬爲軍費,一百萬賠償法人在粤損失。第四條。

美約與英、法二約頗異。當咸豐八年(一八五八)譚廷襄奏陳美國所求條款時,奉諭添設貿易口岸,准於閩、粤兩省酌添小口各一處,至於大臣駐扎京師,文移直達内閣禮部,賠償焚劫船貨等條,不能准行。桂良、花沙納至津議約,美遂照此删改,故美約無賠款。第十四條訂開廣州、潮州、厦門、福州、臺灣、寧波、上海、潮州,臺灣即所謂酌添之小口。第四款規定駐使與内閣、兩廣、閩浙、兩江督撫均屬平行。而第五款規定,遇有要事,准到北京暫住,與内閣大學士或派出平行大憲酌議,但每年不得逾一次。到京後迅速定議,不得耽延,若係小事,不得因有此條,輕請到京。第四款又規定照會内閣文件,或交以上各督撫兩廣、閩浙、兩江。照例代送,或交提塘驛站賫遞。清廷當日最忌外人進京及與中樞直接交涉,故於此曾再三飭桂良等與英使磋議,欲令照美約辦理。又九年(一八五九)許美使换約,諭云:换約本應回至上海,念其航海遠來,特將和約用寶發交恒福,即在北塘海口,與該國使臣互换,以示懷柔遠人,敦崇信義。則在津换約,尚出特許,而入京無論矣。十年(一八六〇),英約第二款詔英使在何處居住一節,戊午年九月在滬會商所定之議,作爲罷論。將來應否在京長住,抑或隨時往來,仍照原約第三款明文,總候本國諭旨遵行。則當時在滬磋商,不爲不力,然至此則皆成畫餅矣。又法約第二款規定法使進京换約時,宜以優禮接待。則入京换約一節,前此竭力争持者,至此亦皆無效。美約第六條規定他國使臣駐京,美國即無庸更議,一律辦理。十四條規定他國條約更開他口,美人亦得居住貿易,則英、法以干戈得之者,美使並不費筆舌之争,而於暗中得之,相形之下,勞逸巧拙,可謂懸殊矣。中國當時甚以美國爲恭順,故八年條約第一條云,若他國有何不公輕藐之事,一經照知,必須相助,從中善爲調處,以示友誼關切。蓋以美爲易與,而不知其所取權利却未嘗後於他國也,亦可笑矣。

以上述英、法、美三約,其俄約則受損,尤屬不可思議,於下章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