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正史(下)
表——表之爲用甚廣,後世國史亦均用之,約舉如下:
書所以記載典章制度,《史記》中凡八篇,《漢書》以下概稱志,志之重要者:
以上各志河渠地理,治歷史地理者必讀,其餘則普通治史者,皆不可不讀也。
世家以記有土之君,但其德行功業甚高,本身雖非諸侯,而子孫受爵榮譽,可比一國之君者,亦列世家,《史記·孔子世家》是也。除《史記》外,後世用之者甚少,《晉書》之載記,亦可稱世家之變例。
列傳載帝王君主以外之人,可分二種:
(一)依時代之先後,順次編排,不另立名目者,此普通之列傳也。(二)匯集同類之人,共爲一傳,且爲之特立名目者,是爲類傳。此例亦起於《史記》,如《刺客列傳》、《貨殖列傳》是也。後世沿用其例者甚多,普通如《儒林傳》、《文苑傳》等是。特殊者如《五代史》之《伶官傳》,《元史》之《釋老傳》等是,類傳與普通之傳不同者,以其不與時代先後編排也。但普通之傳,雖不立名目,亦有具類似之性質者,如開國時羣雄之傳,必排在最前,叛臣逆臣必排在最後是也。此外以同類相從者尚多,但仍以時間先後爲標準耳。
傳中最特别者,爲外國傳。普通之傳,皆以傳人;外國傳,則以傳國。《晉書》另載記,亦可稱外傳之變例也。正史者列於學官之史也,立於學官,本漢人語。漢時“官”與“宫”通,立於學宫之意,即當時學校中所刊之課本也。後世學校僅存其名,然在法律上,課程有常所習之書,亦有規定應科舉者亦然,經之立於學官者,謂之正經;史之立於學官者,謂之正史,正史之名,由是而起也。
立於學官之史,原不必拘定體裁,但在事實上所立,皆爲《史》、《漢》等一種體裁之史。夫正史固立於學官之名,非體裁之名也。以體裁名之者,或謂之表志紀傳體(世家少故略去)。此名固較顯明,但正史二字沿用已久,表志紀傳之名,又較累重,故用者甚少,立於學官之史,何故專取此一種體裁乎?厥故有二:
(一)向來史家紀事,注重理亂興衰,典章經制兩種現象。馬端臨《文獻通考》序説,此非馬氏之私言,足以代表一般人之意見。我國歷史記載大事者,除正史外,尚有編年、紀事本末、政書三者,但三者各有所偏,即編年史以時爲系統,紀事本末以事爲系統,專記理亂興衰,政書專記典章經制是也。惟表志紀傳之史,兩者兼賅,立於學官之書,必求完備,不容偏於一方面,此專取此種體裁之故一也。
(二)讀史當然以最初之本爲佳,與其讀第二第三次所編訂者,無寧讀第一次原本。蓋第二第三次所編之史,必以第一次之原本爲根據,故原本實爲原料,原則上原料恆不誤也。吾國習慣後一朝必修前一朝之史,所修皆爲表志紀傳體,故原料之史,恆屬此體,此亦其得立於學官之一因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