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伟人代表作图释书系:政府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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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论亚当由于被神所创造而享有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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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亚里士多德〈政治论〉的评论》一书的序言中,罗伯特·菲尔默爵士说:“如果不否认神创造了亚当,人类的天赋自由是不可想象的”。但是,不能因为万能的神和上帝创造了亚当并赋予其生命,就认为他同时被赋予高于一切的权力。我不明白这一点,也不明白为什么“承认天赋自由就是否认亚当为神所创造”。若谁能替他讲清楚这个问题,我将拭目以待。因为,我虽然一直相信“亚当为神所创造”,但我同时也认为承认“人类的天赋自由”并非难事。亚当是由上帝的直接权力所创造,或者说是凭此权力才存在的,不需要父母的参与,也不需要先于他存在的任何同类将他孕育出来,只要上帝愿意,他便被创造了出来。在他之前,作为百兽之王的狮子,也同样诞生于上帝的创造力。如果仅仅因为孕育自这种创造力,就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得统治权的话,那么,我们的作者也可以将与亚当同等的权力赋予狮子,而且显然比他更加久远。然而,我们的作者又在其他地方说,“亚当是由于被上帝委任而获得其称号的”。由此看见,仅凭神的创造这一点并不能赋予他统治权。既然亚当之所以成为君主是上帝“委任”的结果,那么我们便可以在“不否认亚当为神所创造”的前提下,假定人类是生而自由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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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罪

伊甸园里,上帝似乎在向亚当和夏娃警告着什么,但二人谦卑地面对着上帝,皆做出羞耻的手势,暗示着已经犯下“原罪”。如果上帝真的授予亚当统治权,那也只能是“原罪”发生之后的事,而不是伴随着亚当被创造出来之时。

但是,让我们看看罗伯特·菲尔默爵士是怎样把他的“神创说”和这种“委任说”联在一起的。他说:“亚当一被创造出来,就凭上帝的委任而成为世界的君主,尽管他当时还没有一个臣民。在没有臣民以前,虽然说实际上不可能有政府,但是基于自然的权利,亚当理应是其后裔的统治者;尽管事实并非如此,但从表面来看,亚当自被创造出来就是一个君主。”我多么希望他在这里能告诉我们,“基于上帝的委任”究竟是什么意思。因为凡是神谕、自然法的指示或明确的启示,都可以说成是“基于上帝的委任”。但是,我认为作者在这里所指的并非第一个意思——神谕,因为这就相当于说“亚当一被创造出来”就是事实上的君主,这是“基于自然的权利,亚当理应是其后裔的统治者”。但是,在实际上还不存在政府且不存在被统治的臣民的时候,亚当不可能凭借神意而成为事实上的世界统治者,对于这一点,我们的作者也是承认的。此外,对于“世界的君主”这个词语,我们的作者似乎也有不同的理解。有时,他指的是除了人类之外的整个世界的所有者,在上文引述的他的序言的同一页中,他指的就是这个意思,他说:“亚当受命孕育人类,使其遍于四野,并征服世界,取得统治一切生物的权力,因此成为全世界的君主;除非得到他的赐予、许可,或通过继承,他的后裔无权占有任何东西。”那么,我们暂且把“君主”理解为世界的所有者,把“委任”理解为上帝对亚当的真实赐予和通过明确启示的授予(《创世记》第一章第二十八节),罗伯特·菲尔默爵士在同样的地方也作过这种论述。这样的话,他的论证就会变成:“亚当自从被创造出来,就凭着上帝的授权,成为世界的所有者,因为基于自然的权利,亚当理应是其后裔的统治者。”但我们作者的这种论证方法存在两个明显的谬误:首先,说亚当自被创造出来就获得了上帝的赐予是错误的。因为在《圣经》中,这句话虽然紧接在亚当被创造出来之后,但是在夏娃还未被创造出来并交给他之前,它显然是不可能对亚当说的。那么,他怎么能“自被创造出来就凭上帝的委任而成为君主”呢?尤其是,如果我没记错的话,作者把上帝对夏娃说的话(《创世记》第三章第十六节)当作“统治权的最初授予”这件事,只有到了‘原罪’的时候才会发生,而那时,从条件上来说,或至少从时间上来看,距离亚当被创造出来已经非常遥远了。因此,我难以理解,我们的作者怎么可以据此说:“凭着上帝的委任,亚当自被创造出来就是世界的君主”呢?其次,即使亚当一被创造出来,上帝就“委任他为世界的君主”一事是真实的,作者在这里提供的理由却并不充足。上帝通过明确的赐予“委任亚当为世界的君主,因为基于自然的权利,亚当理应是其后裔的统治者”,不论怎么看,这一说法都是一种错误的推理。因为,既然亚当已经享有自然的统治权,那么就不需要什么明确的赐予了;至少,绝不能把这个说法当作一种赐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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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即使我们把“上帝的委任”理解为自然法则(尽管该说法在此显得过于笼统),把“世界的君主”看作人类至高无上的统治者,也不见得有多大用处。因为如此一来,我们所讨论的问题就要表达为:“基于自然法,亚当一被创造出来,就是人类的统治者,因为根据自然的权利,亚当理应是其后裔的统治者。”也就是说,他之所以是基于自然权利的统治者,是因为他是基于自然权利的统治者。但是,即使我们承认一个人是其子女“天生的统治者”,也不能就因此认为亚当“一被创造出来就成为君主”。因为这种自然权利的拥有是以其父亲身份为前提的,既然只有父亲才享有这种权利,那么在成为父亲之前亚当怎么会有担任“统治者”的“自然权利”呢?这真的很难想象。除非,我们的作者要使亚当在没有做父亲之前就成为父亲,在没有取得称号之前就拥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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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反驳,我们的作者给出了逻辑性很强的答复:他是表面上的而不是事实上的统治者。作为一个统治者却没有政府,作为一个父亲却没有子女,作为一个君主却没有臣民,这种提法真是太有趣了!这样的话,我们也可以说,罗伯特·菲尔默爵士在没有撰写本书之前就已经是它的作者了,当然不是“事实上的”作者,而只是“表面上的”作者。因为,他的书一经出版,“基于自然的权利”,他理应就是该书的作者,正如一旦生育了子女,“亚当就理应是其子女的统治者”一样。如果做一个“表面上的而非事实上的”绝对君主也有什么意义的话,那么,罗伯特·菲尔默爵士可以把这个头衔慷慨地赠予他的任何一位朋友,对此,我觉得没什么好羡慕的。不过,这个所谓的“事实”和“表面”倒能表明,我们的作者具有极强的分辨词语的能力,除此之外,即使还能说明别的什么,对他实现自己的目的也没有多大裨益。因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亚当是否在实际上行使统治权,而在于他是否真正具有统治者的资格。我们的作者说:统治权“基于自然的权利理应属于亚当”,那么,这个“自然的权利”是什么呢?是父亲们因生育子女而享有的一种权利。对此,我们的作者引用了格劳秀斯[1]的一句话:父母由于生育而获得对子女的权利。也就是说,权利是伴随着生育子女的行为而产生的。因此,按照我们作者的此种推理或辨别方法,亚当一被创造出来,只享有一种“表面上的而非事实上的”权力;简而言之,他实际上根本没有什么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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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学术性较弱或者比较容易理解的话来说,亚当“只要有生育子女的可能,就有成为统治者的可能,因此就能获得统治其子女的自然权利,不管这种权利的实际意义是什么”。可是,这与“亚当被创造出来”又有什么关系呢,为何会使我们的作者说“他一被创造出来就是世界的君主”呢?因为我们同样可以说,诺亚一出生就是世界的君主。原因在于,除了他自己的后裔以外,诺亚是整个人类中最有可能独自活下来的(照我们的作者来看,这就足以造就一个君主,“一个表面上的君主”)。亚当被创造出来与他的统治权之间到底有什么必然联系,从而使我们的作者认为“如果不否认亚当为神所创造,人类的天赋自由就无从谈起”呢?不得不承认,我完全看不出这两者之间有什么必然联系,也不明白“基于委任⋯⋯”等词句是如何被拼凑成一句意义通顺的话,用以支持他们的论点的,即“亚当一被创造出来就是一个君主”。我们的作者说,这是一个“表面上的而非事实上的”君主,也就是说,实际上根本不是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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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此处的讨论有些烦琐了,其中似乎也没有任何一个论点有必要花费如此冗长的论述,读者们怕是已经看得不耐烦了。但是,我们作者的这种写作方法,让我别无选择。他将几个假设混淆在一起,又使用了大量模糊而笼统的名词,使得意义表述不清,让人摸不着头脑。如果不认真分析他用词中可能蕴含的各种意义,不仔细考虑如何才能使这些意义连贯起来并使其真实可信,就无法指出他的错误来。因为在我们前面所作的讨论中,如果我们不认真分析“从他一被创造出来”等字眼,是应该理解为他开始统治的时间(这种解释倒说得通,因为前面说过“他一被创造出来就是君主”),还是他成为君主的原因(因为他说“神的创造使亚当成为他的后裔的君主”),我们怎么能对他的“亚当一被创造出来就是一个君主”这一观点进行反驳呢?此外,如果不认真分析“君主”一词,看看它到底是像该段开头企图使人相信的那样,是建立在其“个人统治权”的基础上(这种权力基于上帝的明确授予、他是“被委任为世界的君主”的),还是建立在他对其后裔享有的“父权”的基础上(这种权力源于“自然”,基于自然的权利,他应当享有父权);如果不认真分析“君主”一词到底指的是上述两种意思,还是仅指其中的一种,或者说两种都不是,而仅表示神通过另一种方法使他成为君主;那么,我们如何判断,亚当这样成为君主是否具有真实性呢?因为,虽然“亚当一被创造出来就是君主”的结论没有任何真实性,却是从前面的话中明确引导出来的。而事实上,这只不过是一种和其他类似结论组合在一起的简单论断,这些论断被作者用一些意义含糊的字词拼凑在一起,从表面来看像是一种论证,实际上却没有任何联系。这种手法是我们的作者惯常使用的,经过我的上述分析,各位读者想必都已了然于胸。以后,只要不是论证中必需的,我将不再涉及这一话题。其实,我在这里指出这一问题,完全是为了让世人看清楚:一些毫不相干、毫无证据的事情和假设,只要用漂亮的文字和精美的文体巧妙地编织起来,就能轻而易举地成为强有力的证据和完美的论断。


[1]胡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年),近代西方思想的先驱,国际法学创始人,被人们尊称为“国际法之父”“自然法之父”,亨利四世赞其为“荷兰的奇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