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论亚当因夏娃对他的从属而享有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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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圣经》的另一个地方,即《创世记》第三章第十六节,我们的作者又为他的亚当君权说找了一个证据:“你必恋慕你的丈夫,你的丈夫必管辖你。”我们的作者说,“这就是政府的最初授予”,并在这一页的后面作出结论:“最高的权力付诸父亲身上,而且只限于一种形式的政府,即君主制。”不管前提是什么,我们的作者总会作出这样的结论。只要《圣经》中有一处提到“统治”,他马上就会以神权为基础建立起“绝对君主制”。只要仔细看看我们的作者根据这句话所作的推理,并分析一下他所加进去的“亚当的家系和后裔”这些话,你就会发现要弄清楚他的意思实在太难了。不过,我们还是把他特别的写作方法暂且放到一边,先来分析一下上面那句经文的确切含义吧。这些话是上帝对女人的诅咒,因为她是第一个胆敢违背他旨意的人。我们只要想想上帝在这里对我们的始祖说这番话的背景,考虑到他其实是在对他们违反旨意的行为进行宣判和表示愤怒,我们就不会认为上帝这时是在授予亚当特权和尊严,授予他统治权和君主权。夏娃作为诱惑者和共同犯规者,被置于亚当之下,受到比亚当更严厉的惩罚,因此亚当才取得了比她优越的地位。但是在原罪中他也有一份责任,从下面的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出他也是被贬低了的。因此,很难想象上帝在使他成为全人类君主的同时,又让他做终生的劳动者;在把他赶出乐园去“耕种土地”的同时,又赐予他王位和绝对权威,以享受一切特权与舒适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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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这个时候亚当不可能指望从被他激怒了的上帝那里获得任何恩宠和特权。纵然如我们的作者所说,这就是“政府的最初授予”,亚当也如罗伯特·菲尔默爵士所希望的那样成了君主,上帝也只不过是让他成为一个可怜的君主,可怜到连我们的作者也不会认为这样的君主有多么了不起。上帝命令他去“耕种土地”养活自己,好像只是交给了他一把锄头,让他去征服土地,而不是交给他一个权杖让他去治理地上的居民。上帝对他说:“你只有汗流满面才能糊口。”(《创世记》第三章第十九节)也许有人会反驳说,这是难免的,因为那时他还没有臣民,还没有人为他劳作。可等他活到九百多岁后,应该有不少人听他差遣,替他劳作了吧。然而,上帝却说:“不然,除了你的妻子以外没有别人帮你,而且只要你活在世上一天,你就要靠自己的劳动生存一天。”“你只有汗流满面才能糊口,直到你归入尘土,因为你是从土而来的,你本是尘土,仍要归于尘土。”(《创世记》第三章第十九节)也许还会有人来替我们的作者辩驳说,这些话不是对亚当一个人说的,而是对以他为代表的整个人类说的,这是上帝对人类堕落的诅咒。
咒诅
亚当和夏娃偷尝禁果,犯了原罪以后,招致上帝的四个咒诅,其中,女人夏娃受到的咒诅是:“耶和华神又对女人说:‘我必多多加增你怀胎的苦楚,你生产儿女必多受苦楚,你必恋慕你丈夫,你丈夫必管辖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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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承认,上帝讲话跟人类有所不同,他讲得更富于理性,更为确切。但是,当他对人类讲话的时候,我认为他不会违反人类惯用的语言规则,用一种不同于人类的方法讲话。当他屈尊对人类讲话时,他并不会降低自己的身份,因为如果他不用人类的方式,人们就无法理解他所说的话,也就达不到他讲话的目的。但是,如果我们的作者为了支持自己的观点而对《圣经》所做的解释,一定要被当作正确的解释来接受的话,我们只能认为上帝是用一种与人类不同的方式在讲话。如果他在这儿对亚当说的话用的是单数,一定要理解成对全人类说的;他用的是复数(《创世记》第一章第二十六和第二十八节),一定要理解成是对亚当一个人说的;而他对诺亚及其儿子们说的话,又一定要理解成是对诺亚一个人说的(《创世记》第九章),那么,按照惯常的语言规则,实在很难理解上帝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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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们还要注意,这里所引用的《创世记》第三章第十六节中的话,即被我们的作者称之为“政府的最初的授予”这类的话,并不是对亚当说的,而且上帝在说这话时并未授予亚当任何东西,只不过是对夏娃的一种惩罚。如果我们愿意把这些话理解为专门对夏娃说的,或者说,是对以她为代表的所有女人说的话,那么,这些话最多也只和女性有关,其表达的意思也无非是女人们一般应服从自己的丈夫。不过,若是由于她自己的条件,或是她和丈夫所订立的契约,她可以免去这种服从,那么,就不能说这里存在什么强制妇女接受这种服从地位的法律。就如——如果有办法使女人避免生儿育女的痛苦,同时也没有什么法律规定她必须接受这种痛苦,那么这种痛苦也是上帝对她的那个诅咒中的一部分。这段话的原文是:“又对女人说,我必多多加增你怀胎的苦楚,你生产子女必多受苦楚,你必恋慕你丈夫,你丈夫必管辖你。”除了我们的作者外,我想,任何人都很难从这些话中看出授予“亚当君主制政府”的意思。因为这句话根本不是对亚当说的,也和他没有什么关系。我想,应该没有人会因为这些话而认为,女性就像受到一项法律的约束应当遭受那样的诅咒,或认为她们不应该努力避免痛苦。如果夏娃或任何妇女在分娩时没有感受到上帝在这里所诅咒的那种痛苦,会不会有人说这就是犯罪呢?假如我们的玛丽女王或伊丽莎白女王与她们的任何一个臣民结婚,又会不会有人说,根据《圣经》中的这段话,她们在政治上就应该服从他,或者说,他因此就对她享有“君主的统治权”呢?我认为,在这段话中上帝并没有授予亚当统治夏娃的权力,也没有赋予男人统治妻子的权力,而只是预言了女人可能遭受的命运,即她必须服从她的丈夫。人类的法律和各国的习惯一般都是这么规定的,我认为这是有一定自然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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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上帝每次提及雅各和以扫[1]时说“将来大的要为小的服务”(《创世记》第二十五章第二十三节),没有人会认为,上帝这句话的意思是让雅各成为以扫的统治者,而只是预言了将来要发生的事情而已。
但是,如果一定要把上帝在这里对夏娃所讲的话,理解为一条约束她和所有其他女人,使其处于从属地位的法律的话,这种从属也只是每个妻子对其丈夫应有的从属。如果要把这当作“政府的最初的授予”和“君权的基础”,那么,世界上有多少个丈夫就应该有多少位君主了。因此,如果说这段话确实授予了亚当某种权力的话,也只不过是一种婚姻上的权力,而不可能是政治权力。这种婚姻上的权力,是丈夫作为财物和土地的所有者而具有的处理家庭内部事务的权力,以及在所有与他们有关的共同事务上,丈夫的意志高于其妻子意志的权力。但这不是对妻子有生杀大权的政治权力,更不要说对其他人的这些权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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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我确信无疑的看法。如果我们的作者要把这段话理解为一种“授予”,或“政府的最初授予”,而且是一种政治上的政府的话,他就应该提出一些更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而不是只武断地认定“你必恋慕你的丈夫”这句话就是一条法律,且这条法律规定,夏娃和她所生育的所有后代都应当服从于亚当和他的继承人的绝对君权。“你必恋慕你的丈夫”这句话的意思非常含混,《圣经》注释者们对它的解释也各不相同,因此,不能将其当作可信的证据,尤其是在一个如此重要且事关全局的问题上。但是,按照我们作者自己的写作方法,只要一提到《圣经》原文,他就立马断定原文的含义与他所认为的一样。不管是在正文中还是旁注里,只要“统治”或“臣民”这些词一出现,马上就变成了表示臣民与其君主关系的词。尽管上帝说的是“丈夫”,罗伯特·菲尔默爵士却硬要把它说成是“君主”。虽然《圣经》里只字未提,我们的作者也没有拿出任何证据来证明,但是亚当却立刻对夏娃有了“绝对的君权”,而且,他的这种权力不仅仅是针对夏娃一人的,甚至还包括“她生育的所有后代”。不管怎样,亚当都必须是一个绝对君主,从第一章到该章末尾他都是这样说的。《圣经》原文中既未出现“君主”,也未出现“人民”,除了夏娃作为妻子对其丈夫的服从外,也没有提到任何“绝对的君主权力”。因此,虽然我没有举出任何证据来证明我的简单看法(这段原文并未授予亚当我们的作者所假设的那种“绝对君主权”),但我还是想让读者们自己去思考,我的这种简单说法是否已经足以拆穿他所断言的那种权力。肯定有人想简单回应一下我们的作者所提出的绝大部分依据,那么,他完全可以学习作者本人的方法,只用单纯的否认将他驳倒。对于一个没有证据的结论,不举出理由加以否定,就已是充分的答复了。因此,如果我也不说什么,只是否认根据《圣经》原文,上帝把“最高权力”的授予建立在父亲的身份上,规定这种权力为君权,并将其授予亚当和他的继承人,这样就算是做出充分的答复了。只要任何一个头脑清醒的读者读一下那段原文,并认真思考一下,这番话是在什么场合,对谁说的,就一定会纳闷,我们的作者是从哪里找出绝对君权来的,难道他具有超凡的能力?这样,我们就把他用来证明“亚当的主权”的两段原文全部考察完了,他说这种权力“是上帝的旨意,应当由亚当无限制地行使,其范围任由他的意志决定”(见《创世记》第一章第二十八节,第三章第十六节)。这两处原文,一处其实只是指低级动物对人类的服从,另一处则指妻子对丈夫应有的服从;二者与政治社会中臣民对于统治者的服从相比,都大相径庭。
[1]据《圣经·创世记》记载,以扫是以撒和利百加所生的双生子。以扫为长子,雅各为幼子。后来以扫把长子的身份卖给了雅各,使雅各成为了君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