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控制权:用小股权控制公司的九种模式(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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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持股20%的上市公司警示线和“股权道”条款

此条只适用于上市公司,不适用于非上市公司。曾经的万科之争与此有很大关系。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除须披露前条规定的信息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二)取得相关股份的价格、所需资金额,或者其他支付安排;(三)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持续关联交易的,是否已做出相应的安排,确保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四)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

(五)前24个月内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六)不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七)能够按照本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对上述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但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因继承取得股份的除外。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至少3年放弃行使相关股份表决权的,可免于聘请财务顾问和提供前款第(七)项规定的文件

第五十条规定,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应当提交以下备查文件:

(一)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或者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的证明文件;

(二)基于收购人的实力和从业经验对上市公司后续发展计划可行性的说明,收购人拟修改公司章程、改选公司董事会、改变或者调整公司主营业务的,还应当补充其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说明;

(三)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被收购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应提供避免同业竞争等利益冲突、保持被收购公司经营独立性的说明;

(四)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年未变更的说明;

(五)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说明;收购人或其实际控制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提供其持股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说明;

(六)财务顾问关于收购人最近3年的诚信记录、收购资金来源合法性、收购人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核查意见;收购人成立未满3年的,财务顾问还应当提供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诚信记录的核查意见。

境外法人或者境外其他组织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除应当提交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财务顾问出具的收购人符合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条件、具有收购上市公司的能力的核查意见;

(二)收购人接受中国司法、仲裁管辖的声明。

上述规则解读如下。

1)当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达到20%未超过30%时(超过30%后需发起收购要约),要求披露的重要信息包括:股权控制关系、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及是否已作出安排确保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未来12个月内的计划、前24个月的重大交易等。

2)成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如果承诺至少3年放弃行使表决权,则可以不聘请财务顾问和提供前面规定的文件。

3)多项要求与首次上市发行的要求相似,要求持股达到20%以上的股东披露更多、更详细的信息,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息披露、提交文件备查的内容,也规定了可放弃表决权而免于聘请财务顾问和提供前面规定的文件,但没有规定披露信息的时间。

如果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类似如下的规定: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本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20%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N日内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和提交文件备查,如果超过时间未披露相关信息和提交文件备查的,视为M年内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注:该内容在万科之争时由笔者最先在“股权道”微信公众号发布,称为“股权道条款”。

2016年万科与宝能之争最激烈时,宝能系持有万科的股票已超过20%,成为第一大股东。如果当时万科的公司章程有此规定,而宝能系又未按时披露相关信息和提交文件备查,就视为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这样万科就不需要担心控制权了。

可惜万科并没有这样的规定,万科之争后虽有600多家上市公司因恐慌而修改公司章程,但并未设相关的规定。各公司采用的“驱鲨剂”条款、“金色降落伞”条款等,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部分公司的修改在被交易所问询后也已撤回或大幅放弃修改。

如果想通过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而掌握公司控制权,也建议先看清楚公司章程是怎么规定的再操作,万一有公司采纳了笔者的建议,就算成为大股东也不一定能有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