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驾马车”时期:1985—1991年
20世纪80年代初,人民公社制度走向终结,公社体制开始解体,中国农村普遍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农村,“乡政村治”制度及管理格局得以普遍建立,村委会成为最基层的组织,当时的村委会政企不分,既要进行社会管理(主要是对村民的管理),又要进行农村集体经济和财产的管理。(1)1980年,深圳被设立为经济特区,深圳开启了以“深圳速度”为特色的快速城市化进程,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各村纷纷以自营、“三来一补”(2)“三资”、内联的形式,办起了村实体经济,1982年后,一些“三来一补”企业逐步转型为三资企业。为发展农村经济,各村相应地成立了经济发展公司或其他形式企业,村委会作为管理集体经济的职能机构,负责建设、经营和管理村集体经济,甚至一些村也出现了合股筹资办企业的发展形式,这就是后来农村股份合作公司的雏形。1985年,深圳为适应经济发展需要,推进农村城市化、居民市民化,制定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农村城市化试点工作方案》,根据该方案,原有的股份制企业改制为居委会,当时居委会工作人员由街道办事处任命,很明显,当时在城市城区内设置的居委会是“应急”产物。
因村委会成立经济发展公司管理集体经济的形式存在产权不清、主体不明、流转不畅,企业没有自主经营权,没有法人资格等问题,1987年,深圳市率先在特区内开展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即以村为基础建立股份合作公司。股份合作公司在设立方式上主要采用三种形式:一是以村和村民小组的集体资产评估后的净资产作价入股统一组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二是村和各村民小组各自成立股份合作公司;三是村和各村民小组分别成立公司,各村民小组分别成立股份合作公司,村属经济发展公司改造为多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至此,在深圳基层组织中出现了以党支部、村委会、股份合作公司“三驾马车”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格局。
在上述整个改革过程中,改革的重点实则是将原村委会的资产转移到以“村”(后叫居委会)为基础成立的股份制企业中,股份制企业负责运作这批资产;村委会改名为居委会,主要承担股民的安全、计生、卫生等公共事务和福利保障工作。但从人员设置来看,一般居委会主任和书记分别由股份制企业的董事长和书记兼任,委员也大都由股份制企业董事兼任,居委会基本上与股份制企业合署办公,主要职能是为股民提供福利服务,大多数活动经费也由股份制企业承担。所以,此时的村委会和股份合作公司实则是一个主体,只是对外显示两个不同身份而已,即俗称的“两块牌子,一套人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