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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人大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按照法律规定,上下级人大之间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也没有垂直领导关系,这是为了从制度上发挥当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也是为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缘故。按照法律规定,上一级人大和下一级人大之间具有三种关系,即选举上的指导关系、工作上的协调关系和法律上的监督关系。
但是,对于工作方面的协调关系,曾经有过不同的理解。比如,多年前曾经有过一个说法,就是不提倡上下级人大之间发生过多的联系,尤其是不宜在不同层级的人大之间形成系统。但是,自中发〔2015〕18号文件开始,发生了一个变化。该文件提出:“加强法治保障和工作指导。认真总结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经验,根据实践需要修改完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相关法律,为推动县乡人大工作完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要重视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加强工作联系和指导,共同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应该说,这是关于上下级人大工作关系的一个新提法,就是要求上级人大对下级人大积极地提供法律保障和决策支撑,加强上级人大对下级人大工作的联系和指导,加强上级人大对下级人大建设的督促和指导。对于这样一个新的要求,应该高度评价、积极作为,因为这样做从整体上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有利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尤其是对于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来说,更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