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的方针是怎么提出来的?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也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大制度重要论述的核心内容。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有一个发展过程。一是源自邓小平、江泽民的一句话:“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邓小平讲了坚持和改善,江泽民把它定型为坚持和完善),这已经成为党和国家的既定方针;二是胡锦涛讲的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坚持好、完善好、发展好;三是十八大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讲的“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对此,习近平总书记还说过,对人大制度,要“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不断发展”。这些说法,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大制度的重要论述告诉我们,必须“按照总结、继承、完善、提高的原则,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推动人大工作提高水平”;必须创造性地做好人大工作,包括立法和监督等工作。在推动人大制度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方面,是有许多事情可做的。比如,怎样把三者有机统一的原则在法律制度和实际工作层面进一步融会贯通、加以落实,就是一个很大的题目;怎样把各地人大实践层面创造的新鲜经验,进行理论概括和法律提升,用以指导更大范围的人大工作,也是一个很大的题目。总之,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是一个大题目,任重道远,我们必须长期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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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共中央对人大制度完善、发展方面的重要推进
(1)2015年3月全国人大修订立法法,对设区的市授予立法权,由此新增加立法单位274个。首先,地方立法的扩权,这既是国家立法体制的一次重要完善,也是地方人大权力的一次重要拓展。据统计,至2018年底,我国地方立法主体已经增加至354个,包括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89个设区的市,30个自治州,4个不设区的市。到2018年3月底,249个设区的市已经制定、且经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的达621件,涵盖了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领域。关于下放立法权这件事,意义重大。它实际上为这一级地方治理提供了法治工具。
(2)2015年6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即中发〔2015〕18号文件),以及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等三个法律的修订,对县乡人大自身建设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在2018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讲道“这是多年来推动地方人大建设力度最大的一次,解决了长期制约基层人大工作发展的一些突出问题”。这次中共中央推动的人大制度的与时俱进集中表现在它对县乡人大组织建设方面的新规定上。概括地说,一是增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数量(35—45两档);二是提高专职委员的比例(达到60%)以上;三是在县级人大设置专门委员会;四是规定实行人大常委会主任专职专配;五是设立人大街道工作机构,赋予其代表工作和监督工作的职责;六是规定了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常态化工作机构的新定位,推行人大主席的专职专用;七是加强基层人大的技术建设,以利于民主意愿的表达和工作效率的提升;八是加强党对县乡人大的领导以及上级人大对县乡人大的指导。
(3)2018年3月,全国人大调整增加了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使得专委会总数达到10个,而且将法律委员会改设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国家机构改革的文件中,规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职责包括:除了已有的关于法律委员会的职责以外,还包括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