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如何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人大工作监督的一种常用形式,一般属于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工作形式。但是,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也不排除听取审议专项报告,开展重大专项工作的监督。应该说,在地方人大常委会没有设立之前,地方人大听取审议专项报告都是在代表大会上进行的。在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之后,这种监督工作就主要放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了。当然,在遇有特别重大的专项事务需要代表大会进行监督的时候,由代表大会听取审议专项报告或者执法检查报告。
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而言,就曾经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开展过这种监督工作。比如,2015年1月,在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安排大会听取审议政府关于《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并且进行了审议。这个条例是2014年在北京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通过的,实施已经一年,期间正是北京市空气污染比较严重的时期,社会极为关注。为了推动该法规的大力实施,为了表达在这个问题上人民的意志,大会安排了这项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与此同时,大会专门安排半天时间进行分团审议,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委员会及时收集代表审议情况和社会反响,并及时召开专委会会议,对98位代表提出的165条意见建议进行汇总梳理,形成《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市政府〈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交市政府研究办理,并要求在当年第四季度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应该说,这个做法,不论在表达群众关注、社会舆论方面,还是在凝聚社会共识、助推法规实施方面,都发挥了很好的作用。2016年1月,在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还以类似的做法安排大会听取审议了2015年通过的《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也收到了很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