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专门委员会的基本定位是怎样的?
对于专门委员会的定位,由于法律规定得不够具体,大家的认识也不尽一致。但是,我们通过把握专委会的特点,就可以进一步了解它的定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会议上的讲话,专委会有三个特点:一是法定性。这是指“宪法对设立专门委员会作出明确规定,组织法、议事规则等对专门委员会的组织、职责、工作、程序等作出规范”。二是专业性。这里的专业性既是指“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也是专业化的,要对应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不同领域,对口政府不同部门、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分门别类地研究、讨论问题和拟订、审议议案,这有助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作出决议决定科学合理、符合实际”,也是指“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具有专业化的特点,都是经验丰富的党政领导干部或者某领域某方面的专家、代表人物”。三是经常性。这是指“无论是在代表大会、常委会会议期间还是闭会期间,专门委员会要不间断地履行职责、进行活动,保证人大工作的开展”。无疑,这里对于专委会特点的概括是准确的。
同时,如果从专委会的实际功能出发,我们还可以对此做个补充,就是专委会同时兼有议事功能和办事功能。它既要讨论和研究问题,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提出意见或报告;也要完成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就是它在功能上兼有“议事和办事两种功能的统一”,或者说它具有议事与办事两种属性。这也可以算是专委会的一个特点。可以说,专门委员会就是依照法律规定,按照专业化、经常化要求设立的机构。它既要讨论研究问题,也要承担实际工作,包括大量的立法、监督等事项。
根据以上论述,我们可以尝试着就专门委员会的定位做出一个描述:专门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设立的专业性的常设工作机构。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和切实保障,是人大组织架构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另外,我们还需要认识清楚,专委会虽然负有宪法法律规定的重要职责,但它本身并不是权力机关,不具有像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那样作出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决议决定的职权。
为了进一步搞清楚专门委员会的这个定位,我们可以回顾一下历任国家领导人对这个问题的论述。1982年,胡乔木同志在《对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的说明》中讲:“专门委员会不是任何形式的权力机关,它只是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助手。”他还讲到,专门委员会“应该主要的是进行调查研究,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便于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其他的决议。这是它的主要作用”。1983年,彭真同志在《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怎么工作?》中讲:“专门委员会是工作机关,不是最后决定问题的权力机关。”1987年,彭冲同志在《关于健全人大机关工作和机构的报告》中讲,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工作机构……是全国人大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这些论述,可以明确几条:其一,专门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而不是临时机构。它要经常性地开展工作,包括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其二,专门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机构,不是权力机关,它具有多方面的工作职责,却不具有作出最后决定的权力。它的主要任务是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做好决策之前的准备工作和决策之后的实施工作,担任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参谋助手。其三,专门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重要的有机的组成部分,担负着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工作任务,而不是可有可无的闲散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