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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地方人大立法中为什么要提倡特色和创新?
(1)应该有自己的特色。地方立法要有自己比较鲜明的地方特色,千万不能把上位法照抄一遍了事。就是说,内容上要从自己地区的实际出发,包括经济状况、文化特点、风土民情等。比如婚姻法规定女子20岁才能结婚,这个问题在某些少数民族地区是放宽了的。措施上要着眼于解决自己地区特殊的问题,比如福建某些地区存在的大修坟墓问题就是立法限制了的。这里有三个层面,一是执行性地方法规,要在某些方面立出自己的特色,就是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在自己怎么执行上出点特色(如前一个例子);二是创制性地方法规,在题目上、整体上立出自己的特色(如后一个例子),没有地方自己特色的法规应该说意义是不大的,甚至立的必要性也是不大的;三是集成性地方法规,这也是可以出特色的一个立法领域。因为没有同类的上位法,那你就需要从散见于各种上位法中寻找同类主题的相关条款,然后汇总、梳理,并按照自己的立法意图和立法理念,进行章节条款设计,再加上自己本地的实际情况,是可以做出新意来的。
(2)应该有自己的新意。当然,前面讲的特色,也是一种创新。真正能够做出自己地区的立法特色来,创新也就自在其中了。我们再从另一个方面讲讲这个问题。就立法的功能来说,既有规范性、保障性的一面,也有引导性、引领性的一面。在这两个方面,地方立法法规需要有创新精神,尤其是对于后一方面的功能来说,就更是如此。比如,上海1998—2001年所立的28件法规中也有15件是属于创制性的。比如,福建省人大1987年制定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比国家相关立法早了6年,其中一些条款为国家立法所吸收。这样做,不仅解决了本地区的法治需要,也为其他地方立法甚至是中央立法提供了可借鉴的宝贵经验。其实,地方立法本身就有这样一个先行先试的作用在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