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源头在哪里?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远源。这里首先是指马克思关于代议制的理论,特别是他在巴黎公社时期形成的对无产阶级代议制和政权组织形式的构想。马克思在评论巴黎公社时说了这样几层意思:一是公社的公职人员包括法官和警察都由人民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而且随时可以罢免;二是公社同时兼管立法和行政,是议行合一的工作机关;三是社会生活的一切创议权都归公社,即公社的所有重大问题经由公社提出并讨论决定,或者叫一切权力属于公社、属于人民;四是公职人员都是人民的勤务员或公仆,他们只能领取相当于工人的薪金;五是公社的公职人员都要就地接受公社的监督(参见马克思《法兰西内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远源还应当包括列宁领导的苏维埃政权的实践及相关论述。十月革命后,列宁领导的俄国(后来是苏联)以苏维埃的形式把马克思关于巴黎公社的设想付诸实践。它的特点是人民选举苏维埃的代表,组成代表机关;代表机关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统一掌握国家全部权力,实行立法权和行政权的议行合一;代表机关组成人员必须接受人民监督,人民可以随时撤换、罢免他们。苏维埃的这种做法构成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较早的实践源头,而列宁关于苏维埃政权建设问题的许多论述,也就构成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源头。列宁说过,巴黎公社在无产阶级政权组织形式上走出了第一步,苏维埃政权走出了第二步。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近源。当然,更为直接的源头来自我们自己的实践和理论,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①1931年11月7日,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中,中国共产党在江西瑞金(当时改称瑞京)召开了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成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通过了宪法大纲、地方政府组织条例等,选举产生了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了中央临时政府人民委员会。两者之间可以互相兼职。地方省县区只设人民委员会,实行议行合一。乡只设主席团。当然,这个政权组织形式基本上是苏维埃模式的翻版。值得注意的是,毛泽东被选为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并兼人民委员会主席。②抗日战争期间,1939年1月,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召开了第一届第一次参议员代表大会,建立边区参议会,作为边区代议机关,通过了若干法律,选举了常驻议员、议长和边区政府、法院组成人员。这一做法也扩展到其他抗日根据地。其特点是实行“三三制”,即共产党、抗日的民主党派和其他无党派民主人士各占三分之一;边区和县设参议会为地方最高政权机关,选举同级政府和法院,行使行政权和审判权,它们对参议会负责,受参议会监督;参议会闭会期间,由常驻会行使其职权;县以下只设参议会或代表会,实行议行合一。这是我们党同其他党派合作建立政权的有益尝试。经历了我们自己多方面政权组织形式的实践之后,中国共产党创立了自己的政权组织形式理论。③1940年1月,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首次提出了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新民主主义政权组织形式的构想。他说:“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最初表述,也是中国自己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起点。1945年4月,毛泽东在七大作《论联合政府》报告时,讲道:我国新民主主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俄国苏维埃制度的差别,在国体上不是一个阶级专政,而是无产阶级领导下几个民主阶级的联盟;相应地在政体上也不是共产党一党独占政府机构,而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而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我国的历史与国情不同于俄国。值得注意的是在抗日战争即将胜利的前夕,1945年7月,毛泽东与民主人士黄炎培先生在延安窑洞里进行“窑洞对”时谈到了“民主新路”问题。我认为,这是关于人大制度设计初衷的根本问题,而人大制度可以说正是这个民主新路的制度化成果。解放战争时期,各个解放区实行了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即由地方各界选举或推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会议,作为地方权力机关,选举政府和法院。解放区的人民代表会议基本成分是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也包括民族资产阶级、开明绅士等,其性质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大众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政权。这种政权组织形式在地方上一直持续到解放初期,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式建立之前。从1948年5月到1949年9月,在酝酿建立全国性政权的过程中,毛泽东、周恩来等中央领导人多次对如何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表言论,包括不搞联邦制或邦联制,实行有民族区域自治的单一制国家;不搞三权分立和两院制,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院制;不搞无产阶级一个阶级的专政和共产党一个党的政府,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和共产党领导下的联合政府;在全国性普选条件尚不具备时由全国人民政协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等等。这些论述大大丰富了毛泽东在延安时期提出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这一阶段的实践和理论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最终确立做了最后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