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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物权

所有权

01 共有设备转让他人后,可否追回?

小李和小王合伙经营一家练歌城,合伙协议约定:练歌城由小李、小王各出资4万元作为合伙资金,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相应证照由小王负责办理,双方共同经营,盈利共享,亏损共担。

不久,小王便以个人名义到工商、税务、文化、消防部门办理了经营练歌城需要的相关证照。半年后,因经营不善,练歌城出现了严重亏损,李、王二人由此产生矛盾。

小王趁小李外出办事之际,将练歌城里的两套豪华音响设备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小张。小王称自己是练歌城的老板,并向小张出示了工商、税务等部门颁发的证照作为证明。小张对此深信不疑,遂于当日付清价款后搬走了两套音响设备。

两天后小李回来得知此事,拿出合伙协议找到小张,称小张所购买的两套音响设备是自己与小王共有,小王无权单独处分,要求小张返还音响设备。三人几次协商未果,小李将小王和小张诉至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最终法院判定:这两套音响设备归小张所有。音响设备属于动产,而且练歌城是小李、小王合伙出资的,音响设备也是二人的共有财产。虽然小王没有权利独自处分这两套音响设备,但是因为小王是将音响设备以对价交易的方式卖给小张的,小张是善意取得这两套音响设备的所有权的,这属于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因此,小张有权拥有两套音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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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受让人?

受让人是相对出让人而言,指的是权利的接收方。出让人将自己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通过合同、协议或者赠与的方式转让给受让人。该权利不能是人身权。

2.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具体指什么呢?

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是指当所有人的动产由占有人非法转让给第三人时,第三人在占有该项动产时,如果出于善意,则可以依法取得所有权。

3.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有哪些呢?

(1)先占:是指以“所有权人”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先占人基于先占行为取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

(2)添附:原物经过添附而成为新物,但所有权仍然只有一个,因而需要确定新物的所有权归属。

因添附而失去所有权的人,有权请求取得添附新物所有权之人赔偿损失。

(3)拾得遗失物:拾得人在返还拾得物时,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是如果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将不得反悔。

(4)发现埋藏物:对于发现埋藏物并实施占有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