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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总则

01 共有车辆出事故,谁来担责?

李刚下岗后,与自己两个哥哥李明、李亮各出资3万元,购买了一辆汽车跑出租,约定由李刚驾驶,收入各按1/3比例分配。一天,李刚酒后驾车将行人王某撞伤,王某花去医药费1.8万元。

王某要求李刚和两位哥哥共同赔偿全部医药费。李明、李亮则认为,事故是由李刚一人造成的,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最终,李明和李亮赔偿了王某相应的医药费。因为这辆出租车为李刚、李明和李亮三人按份共有的财产,李刚撞伤王某,而李明和李亮作为按份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王某的医药费可以要求李明、李亮赔偿。

后来,李明、李亮一气之下,将车出租给了陶某,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为一年。李刚对两个哥哥将车出租的事情十分不满,到法院起诉,称二人将汽车出租没有经过自己同意,因而租赁合同无效,要求陶某将汽车返还给自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为这辆汽车为三人共同所有,出租给陶某经过了李明和李亮二人同意,并且没有另外的约定,满足了以上的法律条款。因而法院判定:租赁合同有效,李刚不能要求陶某返还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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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产和不动产分别指的是什么呢?

动产,指能脱离原有位置而存在的资产。如各种流动资产、各项长期投资和除不动产以外的各项固定资产。

不动产,指仅依照其物理性质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将严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有体物。如土地、房屋、林木等地上附着物。

2.债权和债务能否单独存在呢?

债权,是指需要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的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的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将失去意义。

3.如何理解按份共有呢?

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分别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如A、B、C三个农民各出1万元买了一辆农用运输车,则A、B、C对这辆车各自享有1/3的权利,也各自分担1/3的义务。按份共有的各共有人占有份额多少由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由共有人协议约定,原则上按各共有人的出资比例确定其共有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