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注解与配套(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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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一般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注解

根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配套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6-10条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定居国外的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注解

根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配套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11-20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适用】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配套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36-40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注解

根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41-43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六条 【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配套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44-46条

第一百四十七条 【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注解

根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的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配套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21-24、26、27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涉外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 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注解

根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的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配套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25、28-30条

第一百四十九条 【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注解

根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31-35 条的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五十条 【公共秩序保留】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