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四十条【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注解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更换或者修理。更换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照购销合同办理。
三包产品,指包修、包退、包换。经营者应依照国家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三包”责任和其他责任。经营者对于实行“三包”的商品,如果质量在一定的期限内发生问题,便有予以免费修理、更换、退货的义务,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经营者如果不履行“三包”义务,则应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
应用
43.签订合同质量条款有瑕疵的有何补救措施?
一般情况下,买受人发现合同质量条款瑕疵后,可直接与出卖人协商,修改合同质量条款。在协商无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采取下列有效的补救措施:
(1)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质量条款。以下合同质量条款是可以撤销的:
①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质量条款。
②显失公平的合同质量条款。如合同的质量条款规定为三等品标准,而价款规定为优等品标准,就是显失公平的。
③出卖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买受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质量条款。如出卖人隐瞒汽车发动机因碰撞而经过大修的情况,将该车卖给买受人,就属于欺诈行为。
(2)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合同质量条款无效。下列合同质量条款是无效的:
①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约定商品可以不具备其基本性能,如钟表可能不具备提示时间的功能。
②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约定商品或服务可能存在严重缺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可能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
③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约定可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44.承担产品合同责任主要有哪些条件?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配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42条;《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
第四十一条【人身、他人财产的损害赔偿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注解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指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虽然经过了加工制作,但是没有以任何形式对产品进行出售、出租、抵押、出质等。也就是说生产者针对产品没有做任何进行交易的行为,所以生产者对其造成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而投入流通是生产者承担责任的开始。
免除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于不履行合同或者造成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应用
45.产品质量缺陷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产品质量缺陷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46.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其他免责或者减轻责任事由主要有哪些?
除本条规定的三项免责事由外,以下情形下,生产或者销售者得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1)受害人对损害的产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产品责任的本质是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如果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责任诉讼,能够证明损害的产生是由受害人故意引起的,即受害人已经发现了产品缺陷并注意到有危险但仍然不合理地使用该产品而受伤,或故意使用产品而使自己受伤,那么生产者对此不负责赔偿;如果能证明损害的发生由受害人的重大过失而造成的,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2)受害人非正常使用或者错误使用产品。一般的产品在包装上或产品上都会附有使用说明,这是生产者或销售者为防止损害后果的发生而尽到的注意行为,消费者应当按产品说明中指定的方法或通常认为适当的方法来使用产品。如果受害人以该产品原有用途以外的不可预见的方法使用产品或者因其使用方法明显错误而致伤害,则产品的生产者可以拒绝赔偿。
(3)产品的缺陷由他人造成。产品的缺陷并非在生产、销售环节产生,而是由第三人的过错引起,如果生产者、销售者没有过错,而只有第三人有过错;或者生产者、销售者只有轻微过失而第三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应由第三人单独或主要承担民事责任。
(4)受害人的同意。受害人同意是指受害人事前明确作出的自愿承担损害后果的意思表示。如果受害人的同意是在法律和社会道德所容许的范围之内,也可以成为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
(5)受害人具有特殊敏感性或者过敏。一般来讲,食品、用品对大多数人不至于引起伤害,但因受害人自身异常的过敏性而引起疾病或不良反应,此时生产者可以以该项理由拒绝赔偿。
(6)超过诉讼时效。
(7)产品的缺陷是由于遵循政府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为使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要求而导致产品存在缺陷,则生产者、销售者可以以此为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配套
《民法通则》第122条;《侵权责任法》第41、45、46条;本法第46条
第四十二条【销售者的过错赔偿责任】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解
缺陷产品的生产者若不承担赔偿责任,需要证明的情形之一,是证明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的损害缺陷尚不存在。也就是说如果生产者能够证明,产品的缺陷是由于销售者的过错造成的,那么将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生产者。
应用
47.如何理解销售者的过错?
销售者的过错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于销售者积极的行为(即作为)而使产品存在缺陷;另一方面是由于销售者不积极的行为(即不作为)而使产品存在缺陷,比如在不适宜的条件下保存产品,结果造成产品缺陷。
配套
《民法通则》第122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45、48-50条;《侵权责任法》第42、45、46条
第四十三条【受害者的选择赔偿权】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应用
48.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如何确定制造者、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的民事责任?
如果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对损害都没有责任,而是由于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的责任造成的,也应先由产品制造者或销售者承担责任,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承担责任后,再向仓储者或运输者追偿。因为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对产品瑕疵造成损害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无过错连带责任,除非他们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消费者故意违反使用规则造成等,才可免责。
配套
《侵权责任法》第43、44条
第四十四条【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应用
49.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1)医疗费。指受害人在受伤接受治疗至伤愈停止医疗期间医疗损伤、残疾以及由此诱发的各种疾病的一切费用。包括诊断费、治疗费、化疗费、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医疗人身伤害的费用。此项费用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医药费、住院费等单据为凭。医疗费必须是治疗损害所引起的疾病的开支。
(2)治疗期间的护理费。指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所受伤害的程度比较严重,造成生活不能自理时由专人护理所支付的费用。
(3)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指因伤不能上班、不能参加劳动而得不到的收入。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按其实际伤害程度、恢复情况并参照治疗医院的证明或者医疗、法医鉴定等认定。
(4)住院治疗的交通费和住宿费。指去医院治疗时,受害人和护理人员所支付的合理的交通费和住宿费。
(5)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不应超过国家工作人员出差补助费的标准。
50.缺陷产品导致人残疾,可以得到哪些赔偿?
(1)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指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使用缺陷产品而受损,身体的某个部位丧失了正常功能,为了能够恢复部分身体功能,因而购买必要的补偿性功能器具所支付的费用。
(2)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受害人因使用缺陷产品而致残,身体丧失部分功能,跟正常人相比,他们的劳动能力较差,收入来源有限,甚至在严重的情况下,受害人丧失了谋生的能力。为了使其在社会上生存,法律给予其一个制度保障。
(3)残疾赔偿金。指受害人因使用缺陷产品而致损,而由责任人向其支付一定的费用。
(4)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指由残疾人扶养的、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亲属的日常生活费用,包括其扶养的配偶、赡养的老人、抚养的未成年子女以及兄弟姐妹等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5)与一般伤害相同的赔偿费用。包括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交通费、住宿费等。
51.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在赔偿范围之列?
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主要包括赔偿精神障碍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受害人因使用了有缺陷的产品,一下子从一个健全、正常的人变得缺少了某种功能,其痛苦是巨大的,法律责令责任人支付精神障碍赔偿金,以减轻这种痛苦;死亡赔偿金主要是弥补受害人死亡而给其亲属造成的痛苦;残疾赔偿金也是为了弥补受害人及近亲属的精神痛苦而设立的。
5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侵害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时,如受害人提出的赔偿计算标准与现行的赔偿计算标准不同时,应如何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诉讼中,受害人提出的赔偿计算标准与现行的赔偿计算标准不同时,若受害人的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应尊重受害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按照受害人提出的计算标准计算。
配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第47条
第四十五条【诉讼时效期间】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注解
一般缺陷产品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产品最初交付给消费者后满10年丧失,除非产品注明的安全使用期超过10年。也就是说,缺陷产品的赔偿请求计算是从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开始,到10年期满为止。过了这个期限就不再予以保护。
第四十六条【缺陷的含义】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注解
缺陷包括警示上的缺陷和设计上的缺陷。警示上的缺陷,是指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未告诫消费者适当存在的危险性。设计上的缺陷,是指设计时对产品的安全性考虑不周,不符合使用安全的需要。
第四十七条【纠纷解决方式】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应用
53.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如何调解产品质量纠纷?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进行产品质量争议的调解应当由申诉人提供书面材料。调解由被申诉人所在地的县、市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材料后5日内分别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在接到申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之日起30日内终结调解。对于复杂的产品质量争议可以延长30日。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终止调解。
54.如何确定产品质量纠纷的当事人?
商品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由销售者承担,销售者即是产品的瑕疵担保诉讼中的被告。与之相对的,购买瑕疵产品的消费者即是原告。
在产品责任诉讼中,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可以成为被告,受害人无须证明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对此主观上具有过错,他只需选择合适的被告就可以了,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除法定抗辩事由之外不能以自己无过错为由主张负责。除此外,运输者或仓储者若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则也可以成为产品责任的当事人,由制造产品者或销售者将其追加为被告。而产品责任的原告,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而导致其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一般是自然人,特定情况下也有法人。
配套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第14、17、19、23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25-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
第四十八条【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对产品质量检验的规定】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注解
国家根据产品质量检验的需要,设立产品质量检验(测试)机构,承担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任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测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应用
55.何为产品质量仲裁检验?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是指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在考核部门授权其检验的产品范围内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检验,出具仲裁检验报告的过程。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有权提出仲裁检验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向质检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质检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或者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仲裁检验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仲裁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理仲裁检验的质检机构提出,质检机构应当认真处理,并予以答复。对质检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质检机构申请复检,其出具的仲裁检验报告为终局结论。
56.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对争议涉及的产品质量进行检验的机构,应具备哪些条件?
(1)按照本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等部门考核合格,具有承担产品质量检验资格的机构;
(2)具备与所要检验、鉴定的特定产品的检测要求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包括有相应的设备和技术人员。有检验资格,但不具备所要检测的特定产品所要求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的,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不应委托其检验;
(3)应回避与产品质量纠纷有关各方有利害关系的检验机构,以做到公平、公正。
此外,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委托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检验费。
57.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可否作为产品质量民事纠纷的有效证据?
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有权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受委托方有义务接受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委托,如实出具检验报告,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有关检验机构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出具的书面质量检验结果,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可以作为处理产品质量民事纠纷的有效证据。
配套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第3、8、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