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要求】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注解
合格产品,指产品符合应具备的使用性或者社会公认的产品所应当达到的要求。
应用
16.如何判断产品质量是否合格?
判断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依据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的要求,有强制性标准的,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2)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要求,包括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企业标准。其中,企业标准不能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相抵触;(3)产品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产品的实际状况是否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表明的质量状况;(4)产品的生产厂名、厂址与产地是否是真实的。
17.如何界定处理品和劣质品?
处理品是指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使用性能要求和强制性要求,虽未达到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的质量状况,但是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是仍有使用价值的产品。处理品在明示后可以降价出售。
劣质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并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或者失去原有使用性能的产品。对于劣质品,严禁出厂、销售,并且应当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配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八(八)
第十三条【工业产品质量标准要求】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应用
18.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标准,主要包括哪些?
(1)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2)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3)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4)环境保护的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等。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主要包括: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工业产品,如:药品、食品、化妆品、家用电器、医疗器械、电梯、游艺设施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如:汽车、交通运输工具、锅炉压力容器、消防设施等。
配套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注解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认证机构根据企业申请,对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所进行的综合性检查和评定,并对符合质量体系认证标准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的活动。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主要目的在于证明产品质量的可靠程度。
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指产品经法定的认证机构按规定的认证程序认证合格,准许在该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的表明该产品的有关质量性能符合认证标准的标识。目前,我国国内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批准的认证标志主要有:适用于电工产品的专用认证标志长城标志,适用于电子元器件产品的专用认证标志PRC标志,以及适用于其他产品的认证标志方圆标志等。此外,一些较有影响的国际机构和外国的认证机构按照自己的认证标准,也对向其申请认证并经认证合格的我国国内生产的产品颁发其认证标志。
应用
19.申请认证的条件有哪些?
(1)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
(2)产品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
(3)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补充要求。
20.企业的质量体系通常包括哪些构成要素?
(1)保证质量体系有效运行的组织机构;
(2)保证质量体系运行的物质和人力等资源;
(3)企业有关质量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各岗位人员在质量体系运行中应尽的质量职责、质量管理工作的程序等;
(4)产品自原材料输入到成品输出的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
质量体系认证即由认证机构对上述各方面所包含的全部要素进行审查,确认这些要素是否符合相应的标准,从而确定企业是否具有质量保证能力。
21.企业如何取得产品质量认证?
(1)企业申请产品质量认证,首先向具有认证资格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认证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商标、产量、产值等情况;申请企业愿意遵守我国产品质量认证法规的规定,依法接受检查及监督的声明等。企业递交申请书的同时,还应当提供申请认证产品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手册副本及认证采用的标准和有关技术资料。申请书经审核被接受后,由认证机构向申请单位发出“接受认证申请通知书”。
(2)企业产品质量认证申请被接受后,认证机构应当组织对企业进行质量体系审查,审查的目的在于检查、评定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确实具备保证企业持续稳定地生产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的能力。经企业质量体系审查合格后,由认证机构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依照认证标准进行抽样检验。
(3)企业通过质量体系检查和产品样品检验后,认证机构负责对“企业质量体系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报告”进行全面审查,依法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批准认证,颁发认证证书,并允许企业在该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对于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企业,认证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如果企业能在法定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并经认证机构进行复查,确实达到规定的条件的,仍可予以批准认证、颁发认证证书。对于经过复查,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通知企业撤回申请。
22.产品质量认证书在使用过程中,会出现哪些情况?
(1)换证。如果在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内,认证产品标准变更;使用新的商标名称;认证证书的持有者变更;部分产品的型号、规格受到撤销处理,则应当重新申请认证。
(2)暂停使用。在出现以下情况时,认证机构有权责令其暂停使用认证证书:①不能保持认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者;②监督检查发现认证产品质量或质量体系达不到认证时要求的;③消费者提出获准认证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经查实的;④认证证书持有者未按期交纳认证费用的。
(3)取消。有下列情况发生时,认证机构有权取消其认证证书:①接到认证机构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通告后,不能按期改正的;②私自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③消费者普遍反映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且造成严重后果的;④出厂销售的产品质量不符合认证时采用的标准和技术要求,且情节严重的。
23.企业是否必须办理企业质量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
无论是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还是产品质量认证,都必须坚持自愿原则,是否进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或者产品质量认证要由企业自主决定,他人不得干涉,既不能强迫申请企业认证,也不能限制申请企业认证。
配套
《认证认可条例》第2、28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第十五条【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制度】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注解
国家监督抽查,指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实施两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
重复抽查特指一定时间内,对同一种产品进行两次以上的抽查;国家已经抽查过的产品,在半年内,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再次进行抽查;上级技术监督部门已经抽查过的产品,下级技术监督部门在半年内又进行抽查。
应用
24.为什么抽查样品时必须随机抽取?
一是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二是抽查的样品必须是随机抽取。随机抽取,是指未事先告知抽取样品的时间、地点和对象,抽查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样品。要求随机抽取样品,可以防止生产者、销售者弄虚作假,保证抽样检查的客观性、公正性。
25.重复检查合法吗?
国家对产品的监督抽查是必要的,但重复抽查则是不必要的,应当在制度上、工作上加以防止。一是国家质量监督机关抽查的产品,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机关不得再行抽查;二是在进行行业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工作中,属于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26.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为什么不准向企业收费?
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中已经作出了规定,为了避免加重企业负担,监督抽查不得向企业收费。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拨款;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抽查,所需经费从部门自有资金中开支。
配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
第十六条【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履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义务】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配套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37条
第十七条【违反监督抽查规定的行政责任】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注解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是行政机关对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的主要制度,这一制度包括抽查方式和对抽查结果的处理。
应用
27.监督抽查中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如何处理?
(1)曝光。按照扶优治劣的原则,对涉及人身安全健康的不合格产品、连续两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不合格产品、消费者关心的热点产品中不合格产品以及拒绝政府依法监督抽查的企业乃至企业领导人予以曝光。
(2)通报。根据地方政府对产品质量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规定,对质量问题严重的地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向地方政府主要领导通报质量问题以引起地方领导重视,加大整治力度。
(3)培训。即对不合格的企业加强培训,通过举办法律知识、标准、质量管理等内容的学习培训班,帮助企业提高质量意识,加强自身的素质。
(4)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意味着并不停止企业生产,企业可以边生产,边整顿,但假冒伪劣产品除外。整改完成后,企业应当向作出整改决定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复查申请,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受理复查申请后,先确认整改措施是否有效,再委托检验部门进行复检,并根据复检结果和企业整改情况做出复查结论。
(5)予以公告。是指在法定整改的时间内,企业未提出整改措施、未进行整改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
(6)责令停业,限期整顿。公告后企业的产品经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复查仍不合格,企业必须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在规定的期限进行整顿。
(7)吊销营业执照。一个企业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经过产品质量监督部门限期改正、予以公告、停业整顿等多个促其整改的环节,仍然不能扭转生产不合格产品的状况的,说明该企业绝非某个环节出了问题,反映了该企业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产品结构等多方面都存在问题,对于这样一个存在多方面问题又长期不能解决的企业,应该吊销其营业执照。
配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职权范围】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配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设立条件】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注解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需要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另一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其他单位设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例如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法授权有关行业、企业主管部门设置的检验机构,以及授权有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设置的检验机构等。此外,还有一类检验机构属于社会中介组织性质,它们不隶属于任何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依法设立,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依法独立承担产品质量检验任务。
应用
28.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设立须具备哪些条件?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组织机构、检验人员、质量体系、检测设备、工作环境、管理制度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有关指南制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通用要求的基本条件。具备条件的检测机构须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测工作。检测机构经考核符合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能力要求的,由进行考核的行政机关颁发认可书,并予以公告。
配套
《标准化法》第19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28条
第二十条【产品质量检验、认证中介机构依法设立、独立于其他单位】
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注解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属于社会中介机构设立情形的,为了保证这种机构的公正性,真正成为第三方的机构,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排除一些不正当的干预,因此有必要规定这些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应用
29.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检验机构和认证机构包括哪些?
产品质量法中所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指向社会开放的,接受他人委托对有关的产品质量指标进行技术检验(包括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委托,对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产品进行检验),通过检验数据出具检验结果的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只为其服务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是指依照规定的程序对产品质量进行审查认证,对经其认证合格的产品颁发认证标志,以确认该产品质量符合相应标准和要求的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认证机构因其在保证、监督产品质量中的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而成为产品质量法加以规范的对象。
配套
《认证认可条例》第9-16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5-7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2-4条
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必须依法出具检验结果、认证证明】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注解
经认证合格取得认证标志的产品,其质量必须保持与认证标准相一致,以避免由于消费者对认证标志的信赖,造成对消费者的误导,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以维护认证标志的信誉,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产品质量认证机构不依法履行这项义务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
应用
30.如何理解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对准许使用认证的产品进行跟踪检查的职责?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是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一项重要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员会应当撤销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认证书,责令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1)接到认证机构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通知后,不能按期改正的;
(2)转让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
(3)用户普遍反映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配套
《国家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标准化法》第20、21条;《认证认可条例》第四至六章
第二十二条【消费者的查询、申诉权】
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注解
查询权,指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包括向生产者了解产品的设计、加工、装配等方面的情况,要求获得正确的产品资料,包括向销售者提出产品质量问题的询问,了解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原因等。
申诉权,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通过申诉,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干预下,消费者受到侵害的权益可以得到及时补救。
应用
31.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哪些质量问题?
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供产品的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产品的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配套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15条
第二十三条【消费者权益组织的职能】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应用
32.消费者协会主要有哪些职能?
消费者协会有以下职能:(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等。
33.消费者在展销会上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向谁索赔?
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举办者应当负有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即举办者有审查参展者信誉和保证其在展销会期间行为合法的义务。展销会时间短促,举办者与参展者一般都有固定联系,展销会一结束,参展者各自离散,使得在展销会上购买商品而利益受损的消费者难以找到参展者,但相对容易找到举办者,为了确保消费者权益,法律特别规定展销会的举办者与参展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之所以规定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或服务者追偿,是因为给消费者利益直接带来损害的是展销会参加者、柜台承租方,他应当为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相应后果。
配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1-33条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定期发布公告】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
配套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等国家机关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依法独立于生产者】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注解
本条所称推荐产品,是指国家机关利用其权力和在社会上的影响,以及群众的信任,通过帮助推荐产品,获取不正当的利益的行为。帮助推荐的产品应当是特定企业的。如果有关国家机关为了消费者的利益,介绍推广使用某一类产品,并不是某一企业的产品,并且这种推广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则不属于禁止行为。
配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