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关联规定(注释应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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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遗产的处理部分

44.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

●注释

继承人的继承权在无法定事由存在时是不可被任意剥夺的。为了保护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分得遗产的权利,人们法院在处理继承纠纷中,对于知道的但无法通知的继承人,在遗产分割中,应当为其保留其应当继承的遗产,并且确定相应的保管者。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要保护继承人的合法的继承权,绝对不能作为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收归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45.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46.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注释

继承权的放弃是单方法律行为,继承人仅依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放弃继承权。但是,依据一般的法理,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有一定的限度的,继承权的放弃也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47.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48.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注释

此条是关于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方式的规定,主要有两种方式:

(1)继承人直接向其他继承人作出放弃的意思。这种放弃的意思表示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作出。其中,继承人以口头方式放弃继承权的,必须有本人的承认,或者有其他充分的证据证明,才可以被认定有效。

(2)继承人可以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权,但要制作笔录,并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49.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50.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51.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注释

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后,放弃继承的效力溯及继承开始的时间,即溯及被继承人死亡时。

5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53.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54.由国家或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城市居民,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

●注释

应当注意的是:并不是公民的任何个人合法财产都可以继承。其中与该公民的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债权、债务不可作为遗产继承。比如,对伤残职工或革命军人生前发给的抚恤金,归职工或军人所有,是其个人合法财产。在该职工或军人死亡后,如果该抚恤金还有剩余的,则剩余的部分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但是领取抚恤金的权利专属于职工或军人,不得作为遗产继承。同理,由国家或集体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或享受社会救济的城市居民,其死亡后,如果其领取的费用或社会救济金还有剩余的,当然可以作为遗产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但是领取该金钱的权利具有专属性,不得作为遗产继承。

55.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56.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57.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按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注释

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当被继承人的遗产无人继承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分得遗产。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其遗产。剩余的部分,应当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

●关联规定

《继承法》第14条,见20页。

58.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59.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注释

任何人的继承权都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同样,任何人都应当尊重他人的继承权。当继承人的行为有损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利益时,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故对于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其行为将有损于其他继承人的权利,故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60.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注释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在继承纠纷中,人民法院为了保护所有继承人的利益,查清案件的真实情况,应当将所有的继承人列为共同原告。当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其放弃的是实体权利,故其不再具备当事人资格,法院不再列其为当事人。

61.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

6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