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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票据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03年/试卷二/7单选 02年/试卷二/3单选
相关法条:票据法第19条至第21条、第73条、第74条、第82条、第88条、第89条、第103条 审理诈骗案件解释五、九、十二、十三 妨害信用卡解释】
【关键解读】
1.票据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有支票、汇票、本票三种。
2.自己伪造、变造金融凭证而后骗取钱款的,直接定为金融凭证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