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提示
1993年,物权法起草工作开始。从2002年12月起,物权法数易其稿,历经8次审议,终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物权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财产法。它通过确定财产的归属,来达到定分止争的目的,从而节约交易费用。物权法分为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等五编,共247条。简言之,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第一,物权法把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基本原则作为物权法的核心,贯穿并体现在整部物权法的始终。第二,物权法对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用较多条款对国家所有权作了规定,有利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有利于各种所有制经济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二)关于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
物权法属于民法,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对权利人的权利实行平等保护。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关于国有财产
物权法对国有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和加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等作了明确规定。比如,自然资源、国有文物、基础设施、国家机关和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财产等等属于国有资产;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等等。
(四)关于集体财产
物权法依据宪法和现阶段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以专章分别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能否放开的问题。考虑到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从全国范围看,现在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的条件尚不成熟。为了维护现行法律和现阶段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政策,并为今后修改有关法律或者调整有关政策留有余地,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关于城镇集体财产。近些年来,城镇集体企业通过改制又发生了很大变化。按照党的十六大以来的精神,目前城镇集体企业改革还在继续深化。物权法对城镇集体财产作了原则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这符合当前实际情况,也为今后深化改革留下空间。
(五)关于私有财产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提高,私有财产日益增加。切实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既是宪法的规定和党的主张,也是人民群众的普遍愿望和迫切要求。物权法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这些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有利于激发人民群众创造、积累财富的积极性,促进社会和谐。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拥有自己的房屋,而且大量集中在住宅小区内,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已经成为私人不动产物权中的重要权利。物权法从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出发,明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电梯等公用设施和绿地等公用场所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权法还对小区内的车库、车位的归属,业主委员会的职能,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的关系等,作了规定。
(六)关于征收补偿
依据宪法,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同时,对征收补偿的原则和内容作了规定。
为了规范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被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国家不断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法律法规、政策,加大对房屋征收补偿的管理力度。在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这一条例旨在解决目前拆迁过程中违背《物权法》的行为,以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与《物权法》中物权精神不符的各种规定。同时,也为解决目前存在的如征收补偿争议、暴力拆迁等拆迁方面的突出矛盾问题提供制度上的依据。随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正式实施,城市房屋征收补偿从制度到理念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相关的配套制度也进行了修订。
此外,物权法对相邻关系、担保物权、对物权的保护、占有等问题亦进行了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物业服务等方面的物权法的司法解释,使物权法在解决纠纷、塑造秩序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