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答疑
1.什么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主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在一定年限内提供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制度。但在必要的时候,主要是基于公共事业发展等原因,国家还是可能将一定量的土地无偿划拨给使用者进行建设的。
2.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否改变土地用途?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用途。其中,我国法律法规对农用地向建设用地转化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明确规定对农用地数量的保证应放在审批农用地转用时应考虑因素的首位,要求其总量必须能充分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尤其要对耕地实行重点保护,否则不仅会影响到粮食的安全稳定供给,还会使环境遭到破坏。因此,无论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还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以及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农用地的用途,也不得擅自将未利用地改为其他用途。如需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改为其他用途,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凡未经批准擅自将农用地的未利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属于非法占用土地。
3.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哪些情况下不可转让?
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的情况包括:(1)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6)土地权属有争议的;(7)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8)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哪些情况下不得转让?
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的情况包括:(1)转让房地产时,未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2)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转让方未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的房地产所获得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