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5日)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命题分析
1.本罪的地域要求。只能发生在公共交通范围之内,在公共交通范围之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或他人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将“道路”的范围扩展至“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地方”,所以这些地方也应列入公共交通范围之内。此外,在内河或海上违规驾驶、操作船只,发生碰撞事故,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航空和铁路上的交通肇事行为,因为刑法已经单独规定了重大飞行安全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再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2.罪与非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构成本罪要求产生一定的结果。肇事者在事故中的责任认定不同,构成交通肇事罪所要求的结果也不同。交通肇事中对肇事者的责任认定分为五个等级,分别是完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对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来说,可以分为三种情况:(1)完全责任和主要责任。此时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求出现下列结果之一:①死亡一人以上;②重伤三人以上;③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30万元以上且无力偿还的;④重伤一人以上并且有下列情形的:酒后、吸毒后驾车的;无照驾驶的;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而驾驶的;明知无牌证或车辆已报废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事故后逃逸的。(2)同等责任。此时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求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结果。(3)次要责任或无责任。此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肇事者在次要责任的前提下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非机动车驾驶者、行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结果要件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应当注意的是,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不存在共犯,此处将特定人员唆使肇事者逃逸的行为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是司法解释中的一个特例。
4.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理。(1)交通肇事逃逸是适用重一档法定刑的情节。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2)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例题1:卡车司机甲在行车途中,被一吉普车超过,甲顿生不快,便加速超过该车。不一会儿,该车又超过了甲,甲又加速超过该车。当该车再一次试图超车行至甲车左侧时,甲对坐在副座的乙说,“我要吓他一下,看他还敢超我。”随即将方向盘向左边一打,吉普车为躲避碰撞而翻下路基,司机重伤,另有一人死亡。甲驾车逃离。甲的行为构成:()(2004年试卷二第3题)
A.故意杀人罪
B.交通肇事罪
C.破坏交通工具罪
D.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
答案:B 本题旨在考查交通肇事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的区别。两者的区别首先在于责任形式,交通肇事是过失,利用交通工具杀人是故意。其次,要看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交通肇事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而故意杀人罪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就本题来说,甲只是想吓唬一下吉普车司机,并无置人死地的故意,而其故意挤碰吉普车,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吉普车司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交通肇事罪责任形式的过失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过失,行为人对于违反交通法规的主观心态是故意的。
例题2:甲系某公司经理,乙是其司机。某日,乙开车送甲去洽谈商务,途中因违章超速行驶当场将行人丙撞死,并致行人丁重伤。乙欲送丁去医院救治,被甲阻止。甲催乙送其前去洽谈商务,并称否则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于是,乙打电话给120急救站后离开肇事现场。但因时间延误,丁不治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6年试卷二第11题)
A.甲不构成犯罪,乙构成交通肇事罪
B.甲、乙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C.乙构成交通肇事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甲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D.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B 本题旨在考查交通肇事罪及其共犯。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因此A错误。考生须特别注意的是,该处考查了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这是刑法里唯一的一个视作共同犯罪处理的过失犯罪。乙曾试图救助被害人,在甲指使下离开,离开时乙拨打了120,这说明乙并不希望也未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对被害人的死亡不存在故意,所以C、D错误。
例题3:根据刑法规定与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2007年试卷二第9题)
A.交通肇事后因害怕被现场群众殴打,逃往公安机关自首,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B.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但肇事者误以为被害人没有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
C.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D.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转移至隐蔽处,导致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答案:C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A项中肇事人是害怕被群众殴打而去自首,并非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因此不应选。B项中被害人是事故时当场死亡,并非因肇事者逃逸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因此不应选。D项中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责任,将被害人移至隐蔽处,致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对肇事者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此不应选。
强化自测
练 1.关于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犯罪关系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酒后驾车撞死一行人,下车查看时,发现死者是其情敌刘某,甲早已预谋将刘某杀死。甲的行为应为故意杀人罪,而不能定为交通肇事罪
B.乙明知车辆的安全装置不全,仍然指使其雇员王某驾驶该车辆运输货物;王某明知车辆有缺陷,仍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导致1人死亡。乙与王某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C.丙在施工场地卸货倒车时,不慎将一装卸工人轧死。丙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
D.丁在一高速公路上驾车行驶时,因疲劳过度将车驶出高速公路,将行人常某撞死。对丁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2.钱某酒后驾车回家的途中撞倒一个小孩,下车发现小孩已经停止心跳,于是立即送小孩去医院治疗。在送小孩去医院途中,钱某害怕承担责任,于是把小孩抛掷野外。但是两个小时候,钱某受到良心谴责,报案自首,回到小孩处时,小孩已经身亡。则钱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如果小孩的死亡是由于撞车造成的,则钱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B.如果小孩的死亡是由于延误救治造成的,则钱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C.如果小孩的死亡是由于延误救治造成的,应当对钱某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D.钱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3.以下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枪支既包括公务用枪也包括民用枪支
B.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专指直接从事铁路运营作业、与保障铁路运营安全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C.从事水上交通运输的人员,违章肇事,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也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D.劫持航空器致人死亡的,处死刑
练 1.BCD。本题旨在考查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
A项中甲酒后违章驾车,撞死刘某,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甲发现是情敌刘某,暗自高兴,但不能以故意杀人罪处罚,因为对该起事故,甲并无预谋,是过失,因此A项不应选。B项的情况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应定为交通肇事罪,所以B项应选。C项中丙在施工现场倒车,不属于公共交通的范围,因而不构成交通肇事罪,C正确,应选。D项中丁疲劳驾驶,属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应定为交通肇事罪,D正确,应选。
2.AB。本题旨在考查交通肇事过程中的故意杀人行为。
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不及时抢救被害人,而是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这种情况可以称为“消极的逃逸”。如果肇事者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又采取了积极的措施,如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这种情形可称之为“积极的逃逸”。“积极的逃逸”应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处罚。
3.A。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所以其中的枪支是指公务用枪,因此A错误。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命题分析
1.犯本罪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处罚原则。
2.本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如果行为人追逐竞驶或醉酒驾车,造成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的,根据该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依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而对于行为人追逐竞驶或醉酒驾车的行为,将会被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例题:下列哪一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2年试卷二第15题)
A.甲驾车在公路转弯处高速行驶,撞翻相向行驶车辆,致2人死亡
B.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撞翻数辆他人所驾汽车,致2人死亡
C.丙醉酒后驾车,刚开出10米就撞死2人
D.丁在繁华路段飙车,2名老妇受到惊吓致心脏病发作死亡
答案:B A项,甲违反交通法规,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B项,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C项,丙醉酒后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又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D项,丁在繁华路段飙车,致使2名老妇受到惊吓致心脏病发作而死,属于情节严重,构成危险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