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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经营原则,不正当竞争、经营者的定义】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要点提示
1.注意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虽然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主要在于保护竞争秩序,对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而非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规制。
2.本条将不正当竞争主体界定为经营者,事实上对于该经营者应当作较为宽泛的理解,某些非营利性机构在从事营利性活动时应当属于本法规定的经营者。
案例索引
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等与马庆达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最高院[2009]民申字第1065号)
第三条 【政府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社会监督】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