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一节 拍卖人
第十条 【拍卖人的定义】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设立和营业执照领取】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设立拍卖企业的条件】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经营文物拍卖企业的设立条件】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第十四条 【拍卖活动的主持】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
第十五条 【拍卖师的条件】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5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第十六条 【拍卖师资格考核】拍卖师资格考核,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考核合格的,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拍卖行业协会】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拍卖业的自律性组织。拍卖行业协会依照本法并根据章程,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来源和瑕疵的说明义务】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要点提示
本条是关于拍卖人瑕疵说明的权利及义务。但是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相关规定
本法35、61
第十九条 【标的物的保管义务】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
第二十条 【转委托的禁止】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第二十一条 【保密义务】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
第二十二条 【禁止自己竞买】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二十三条 【禁止自己组织自己拍卖】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二节 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的定义】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 【委托拍卖手续的办理】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二十七条 【来源和瑕疵的说明】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二十八条 【保留价和保密义务】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第二十九条 【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条 【委托人竞买的禁止】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要点提示
以上六条是关于委托人的权利及义务规定。
第三十一条 【约定移交】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三节 竞买人
第三十二条 【竞买人的定义】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十三条 【竞买人条件】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自行竞买与代理竞买】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第三十五条 【竞买人的知情权】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第三十六条 【竞买人应价的效力】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 【恶意串通的禁止】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四节 买受人
第三十八条 【买受人的定义】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第三十九条 【违约责任和再拍卖】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四十条 【违约责任】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