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导引
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维持社会治安秩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正是由于其性质、地位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国家颁布实施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人民警察的行为,保障人民警察的权益。1995年2月28日公布施行的《人民警察法》是我国历史上首部完整、系统的警察“基本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社区矫正的最新规定,对《人民警察法》进行了修正。
人民警察是我国公务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公务员人事管理的《公务员法》同样也适用于人民警察。其与《人民警察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两者相互补充,当两者的规定不一致时,则优先适用特别法——《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人民警察法》共8章52个条文,是一部规范人民警察职权、义务、纪律、组织人事、执法监督等的综合性法律。在其施行的同时,1957年6月2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废止。《人民警察法》作为一部人民警察法制体系中的“基本法”,要让其贯彻执行好,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支持是重要条件。因此,《人民警察法》颁布后,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法规,贯彻《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人民警察法》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14项职责,根据不同的职责,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分为不同的警种,分工协作。而对于各个警种的民警,分别都有大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指导其开展工作。此外,为确保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警务活动,人民警察法还赋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权(《人民警察法》第7条);强行带离现场权(《人民警察法》第8条);盘问、检查、留置权(《人民警察法》第9条);使用武器、警械权(《人民警察法》第10、11条);搜查权(《人民警察法》第12条);执行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人民警察法》第12条);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权(《人民警察法》第13条);优先通行权(《人民警察法》第13条);优先使用权(《人民警察法》第13条);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权(《人民警察法》第14条);限制人员、车辆通行或停留权(《人民警察法》第15条);交通管制权(《人民警察法》第15条);现场管制、现场处置权(《人民警察法》第17条);强行驱散权(《人民警察法》第17条);法律、法规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外的其他人民警察也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除应依法建立人民警察内部监督外,还应当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依法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质量的监督,公安部颁布了一系列的规章加以规范,包括《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如果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给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