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注解与配套(含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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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和保证经费增长比例】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注解

本条是关于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总体要求的规定。

本条第1款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国家财政是国家实施义务教育保障的重要支撑,义务教育依法应由财政负担,财政必须给予认真的贯彻执行,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自行减免自己所应承担的责任。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这是本条有关“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规定的具体体现,属于落实性条款。本条所称的义务教育经费,是指义务教育过程中依法所需要的费用。比如义务教育所需要的学校建设费用、教师工资费用、学生人均公用经费等。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本规定也是本条有关“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规定的具体体现,也属于落实性条款。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依照本条第2款规定,为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

本条第3款是对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的规定。

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在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也就是说,我国所有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都不需要缴纳学杂费。

配套

《教育法》第54、55条;《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工作的通知》

第四十三条【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注解

本条是关于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的规定。

本条第1款是关于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的规定。

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是指维持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正常运转的最低需求的标准。公用经费一般包括学校维持正常运转所需开支的业务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属于公用性质(教师培训等)的费用等。

本条第2款是关于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学生人均公用标准的规定。

本条第3款是关于特殊教育学校(班)的学生日特年均公用经费标准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共同负担】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注解

本条是关于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的规定。

为解决义务教育经费不足问题,确保义务教育经费得以落实,根据目前我国现行的财政体制,义务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的原则。至于如何负担,承担比例如何,本条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有一项原则规定,即授权国务院制定“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对此,该办法中应有较为详细的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也就是,省级人民政府要负责义务教育经费统一规划,给予较为合理的分配与落实。

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第四十五条【单列和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义务教育专项资金】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配套

《教育法》第56条

第四十八条【义务教育捐赠和基金】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配套

《教育法》第59条

第四十九条【禁止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禁止非法收费和摊派】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注解

本条是关于义务教育经费使用方面的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按预算规定使用是《预算法》的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比如占为个人或者单位所有等)、挪用(挪作他用)义务教育经费,也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好处费等费用或者摊派费用。对义务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有权监督。按照规定,义务教育经费属于政府预算范围之内,在政府财政预算应依法有所体现。按照本法规定,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或者向学校非法收取、摊派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配套

《教育法》第60条

第五十条【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注解

为确保义务教育经费的使用和落实,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修改后的义务教育法增加了这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本条的规定依法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应用

3.审计监督包括哪些内容?

审计监督包括外部审计监督,即国家的审计机关所进行的审计监督和内部审计监督,即教育系统内部的审计监督。按照2004年4月13日教育部颁布、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是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对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

4.义务教育经费的统计包括哪些情况?

义务教育经费的统计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统计;一种是系统内部统计。

国家统计,即是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系统内部统计,按照原国家教委1986年3月31日发布的《教育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的规定,教育统计是认识教育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重要手段,是制定教育政策、编制教育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是实行教育科学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教育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