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1]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注解
本条首先指出了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这也是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总的宗旨,同时也是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其中包括四方面的内容:一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二是保护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三是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四是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著作权法保护作者因创作作品而产生的权益,即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授予创作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的使用和传播以独占权,其他人要使用这些作品,必须征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当然,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对于作者的独占性权利还设置了一定的限制,如地域性限制、时间性限制,以及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制度。
我国的著作权法还保护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即学术界所称的著作邻接权,尽管我国的著作权法中并没有明确“邻接权”这个概念。理论界认为:传播者因传播作品而产生的权利,称为邻接权。
对于著作权法律制度而言,只有鼓励和促进作品的创作、使用和传播,才能够最终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这两条宗旨中还特别表明了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因此这也是我国著作权法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体现。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2、47、20条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注解
本条是有关著作权调整范围的规定,是对于人的适用范围的规定。本条采取了国际通行的做法,即实行国籍原则、互惠原则和地域原则来确定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
(1)国籍原则是根据著作权主体的所在国国籍来确定给予著作权保护的一个原则。所谓发表,根据著作权法的解释,是以任何形式将作品公之于众,包括以出版的形式。而出版则是指作品的复制发行。如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公开宣讲,是作品的发表,而不是出版;如美术作品的展出,是发表,而不是出版。
(2)互惠原则是指根据国与国所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来确定给予保护。这里指的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前提是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了相关协议或者共同参加了相关国际条约,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协议或条约,原则上是互不保护著作权的,因此无法追究对方国家公民和法人未经许可使用本国作品,且不支付报酬的行为。
(3)地域原则是指根据著作权主体所创作作品的首先出版地来确定给予保护。本条第4款也体现了地域原则,即“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进一步扩大了本法的保护范围。
外国人,是指具有他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无国籍人是指没有任何国籍的人。对外国人作品的保护包括以下两个方面:①单方面保护。本条第3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②通过订立双边协定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保护。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4条的规定,只要具备当事人为外国人,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三个因素之一,即为涉外民事案件。因此,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为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外,或者受到侵害之权利标的位于中国境外的,属于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般而言,只有中级人民法院才能够审理涉外案件,以北京市为例,能够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只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应用
1.对外国人著作权的保护如何适用法律?
我国主要通过双边协定或者国际条约承诺对外国人的著作权予以保护,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我国出版的,则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因此,外国人在我国主张著作权的,除外国人主张权利的作品是首先在我国出版的情况以外,应首先依照我国法律及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确认该外国人是否有权在我国主张权利,所主张的权利是否受我国法律保护。还有一点要注意的是:有一些著作权法的内容,国内法没有规定,而我国参加的条约中有明确规定的,可以援引条约的规定;我国在参加条约时予以保留的条款,不能适用;还有一些内容,是我国履行条约义务,将一些著作权保护内容落实到国内法的,就直接引用国内法,不需要再援引条约。
2.作品登记是否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表?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作品登记的主要作用在于证明权利的归属,一般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表,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宜以此推定被告接触过原告作品。(《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第三辑》:A(厦门)照相器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公明B五金塑胶厂、B实业(深圳)有限公司、C实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3.如何理解是否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据此,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对思想及事实的独创性表达,具体认定作品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1)是否具有一定表现形式,不属于客观事实或者抽象的思想本身;(2)是否由创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及技巧等因素;(3)是否属于智力劳动成果。本案中,有孔虫模型是对有孔虫生命体特征的反映,其本身体现了制作者郑某某的个性化选择和表达,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因此,郑某某根据其多年对有孔虫的观察、分析和研究成果,独立制作出有孔虫放大模型,体现了郑某某对有孔虫生命体的理解,是对客观事物进行艺术抽象和美学修饰的创作成果,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及独创高度的保护要求,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3期: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郑某某诉刘某某、莱州市某石业有限公司、烟台某管理办公室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配套
本法第58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7、8、33-35条
第三条【作品的范围】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应用
4.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该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必须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2)这些作品是创作行为产生的,具有独创性,其内容和形式不是复制、抄袭、剽窃他人作品产生的,如果一篇文章是抄袭他人作品产生的,那么这篇文章就不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3)作品具有可复制再现性,必须能够以某种物质复制形式所再现,否则就难以确定保护的客体是什么,也无从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并非要求所保护的客体必须能够固定在物质载体上,如我国对口述作品予以保护,而口述作品却很可能未被有形的物质载体所固定。(4)不属于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和本法不适用的作品范围。本法第4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本法第5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这两条中的作品,不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5.哪些作品属于文字作品?
所谓文字作品,也称“文学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文字可以是汉文、少数民族文字、盲文,也可以是外文,符号不仅仅指文字,还指速记、电讯、数字、点字等。文字作品是最普遍采用的创作方式,但有些作品虽然表现为文字符号,实际上并非文字的组合,而是文字的艺术内涵,如:书法并非文字作品,而是美术作品。
是不是文字作品首先要考虑它的独创性,会议通知、启事、请柬、电话簿,都不受保护。但如果设计有独到之处,其因有了独创性而受到保护。文字作品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最大量的作品形式。
6.哪些作品属于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是作者将自己的思想和情感直接或者通过一定的仪器设备向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公众进行口头语言表达所产生的作品。此类语言以口头语言创作,不具备有形的载体,但我国将口述作品给予保护。
口述作品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演说家的演讲、学校教师的授课、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的法庭辩论以及即兴的口头创作等。此外,还有许多民间传说,如谚语、民谣、歌谣等,并没有形成书面文字,也是口述作品的形式之一。
对于口述作品的理解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并非所有以口头形式表达的某种意思表示,都是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口述作品,比如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闲谈、交流、会话等,不是口述作品;二是口述作品现既包括直接以口头形式传播的作品,也包括以广播、电视等形式传播的作品,如电视评书等;三是用口头传播作品,不产生口述作品,但是可能构成表演,并产生表演者权。
7.哪些作品属于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音乐作品是以旋律、节奏及和声等进行组合,用乐谱或者与歌词相结合的方式表达作者思想感情的作品,如交响乐、爵士乐、钢琴曲、小提琴曲、小夜曲、歌曲等。
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为舞台演出而创作的作品,如戏剧的剧本等。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戏剧作品不是指一台演出的完整的戏,而是指演出这台戏的剧本。戏剧是由文学、音乐、美术、表演等多种艺术形式组合而成的综合艺术,剧本就是将这些形式融合在一起,指导整台戏的演出。
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曲艺作品是我国独特的一种艺术形式,它包括的种类很多,比如相声、单弦、评书、笑话、快板书、山东快书、京韵大鼓等。曲艺作品同戏剧作品一样,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曲目的说唱脚本而不是曲艺的表演、说唱。
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和情感的作品。该类作品中的舞蹈动作设计和程序的编排,可以用文字或者其他特定的方式记录下来。
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杂技是各种技艺(如车技、口技、顶碗、走钢丝、耍狮子、魔术等)表演的总称。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受到保护的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所保护的内容是这些作品本身,不包括表演者的表演。也就是说,是谁表演这些作品,与这些作品是否受到保护以及保护水平的高低没有关系。表演者对于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的表演行为,可以获得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邻接权的保护。
8.哪些作品属于美术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美术作品包括纯美术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其中纯美术作品,是指仅能够供人们观赏的独立的艺术作品,比如油画、国画、版画、水彩画等。实用美术作品,是指将美术作品的内容与具有使用价值的物体相结合,物体借助于美术作品的艺术品位而兼具观赏价值和实用价值,比如陶瓷艺术等。
9.哪些作品属于建筑作品?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建筑作品属于以立体形式表现的作品。著作权法对于建筑物本身也作为作品的形式之一给予法律保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普遍使用的大众性建筑不具有排他性,如板楼的外形,因此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外观、装饰、设计等方面具备独创性的建筑物,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对于建筑物的构成材料、建筑方法不予保护,并且建筑物外观、装饰、设计中的通用元素,属于公有领域的范围,也不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建筑作品的保护还应该包括建筑设计图、效果图和建筑模型等。但是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列举方式,这些作品可以作为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予以保护。
10.哪些作品属于摄影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如人物照片、风景照片、艺术摄影。
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我们使用普通照相机,还是高档照相机拍摄照片,不管我们的拍摄水平如何,只要不是拍摄彻底失败在底片上白茫茫一片或者黑糊糊一团,就都可以说是一幅摄影作品。
由于摄影作品创作过程中依赖器械的成分较大,因此,我国对于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相对较短。在一些国家的著作权法制度中,也有并非所有的摄影作品都受到保护的规定。在我国,也有理论认为,证件照类的摄影作品不受保护,此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11.哪些作品属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的介质上,由一系列的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于适当的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这一类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电视作品以及录像作品等,也是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之一,属于综合性的艺术作品。
由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创作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同时也需要综合不同创作者的创作成果,因此,我国对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保护进行了特殊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12.哪些作品属于图形作品?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和生产而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是指为建设工程施工和产品生产所设计的图样。工程设计图纸和产品设计图纸与一般的绘画作品在本质上的区别,就在于它设计的目的是用来指导施工或者生产的,具有实用性,而一般的绘画作品是为了欣赏、装饰或者表达某种思想或者情感的。
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是指地图、线路图、解剖图等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图形。
13.哪些作品属于模型作品?
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比如,将建筑物及其周围一定范围的自然环境制成的微缩景观,就属于模型作品。
14.行政区划地图的可版权性及其保护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独立创作完成的地图,如果在整体构图、客观地理要素的选择及表现形式上具有独创性,可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行政区划图中关于行政区的整体形状、位置以及各内设辖区的形状和位置等,由于系客观存在,表达方式非常有限,在认定侵权时应不予考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第三辑》:刘某与包头市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包头市达茂联合旗建设局、包头市达茂联合旗国土资源局、包头市达茂联合旗工商行政管理局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配套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
第四条【监督管理】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注解
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要受到一定限制,即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公民依法行使自由出版、传播作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公民在行使自由出版、传播作品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自由和合法权利。
配套
本法第5条;《出版管理条例》第3、5条
第五条【不适用本法保护的对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注解
本条列举了三种不适用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这些作品不仅具有特定的内容和一定的表现形式,而且具有独特性。这些作品都属于公共文化财产,人人有权使用。国家制定这些法律、法规,本身就是为了让公众了解,并有效地贯彻实施,如果使用这些作品的单位和个人还要获得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这就违背了法律制定的初衷。(2)时事新闻,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本法第5条第2项规定的时事新闻。由于其不具备独创性,不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因此不适用著作权法予以保护,或者独创性很低,没有必要进行保护;同时报道事实新闻是让大家尽快了解这些消息,没有必要对这些进行保护。(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这些大部分都是前人创造的,本身就已经是公共领域的财富,同时,由于这些都是人们日常生活、工作、学习中经常使用的,为了促进社会的发展,不应赋予这些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以垄断性的权利。
在具体适用这条规定的时候,要注意,对于本条规定的一些对象而言,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是相对的,不能一概而论。比如数表,那些通用数表由于不具备独创性而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但是如果在选择和编排上具备了独创性,就可能作为汇编作品而受到保护。还有一点要注意的是,尽管本条文中规定的对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但是在利用和传播过程中也要正确地标明出处,不能够侵犯创作者的人身权利。比如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
应用
15.推荐性国家标准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中国标准出版社与中国劳动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答复》,推荐性国家标准,属于自愿采用的技术性规范,不具有法规性质。由于推荐性标准在制定过程中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具有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属性,如果符合作品的其他条件,应当确认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对这类标准,应当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保护。法院应当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确认这类作品的著作权人。
配套
本法第4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
第六条【民间文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注解
我国有悠久的历史,有56个民族,民间文艺资源非常丰富,其价值仍有很大的挖掘潜力。对这种优势智力资源,我们有必要提供知识产权意义上的保护。在当前国际大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下,广大发展中国家对加强民间文艺保护的呼声很高。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国家版权局在其他部委的支持下,于1996年起草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第一稿,该稿得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肯定;2002年后,又在第一稿的基础上起草了第二稿。之后,国家版权局多次召开研讨会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推进该工作进程。现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工作已经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当中。
本条规定说明,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已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内,它属于作品的一种,因此必须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什么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学术界仍有争议。《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以防止非法利用和其他有害行为的国家法律示范法条》第2条规定:民间文学表达形式,是指由传统艺术遗产的特有因素构成的,由某国的某居民团体(或反映该团体的传统艺术发展的个人)所发展和保持的产品。
应用
16.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哪些表现形式?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表现形式十分丰富。《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以防止非法利用和其他有害行为的国家法律示范法条》规定,民间文学表达形式包括:(1)口头表达形式,诸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及民间谜语;(2)音乐表达形式,诸如民歌及器乐;(3)活动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艺术形式或民间宗教仪式;(4)有形的表达形式,诸如:①民间艺术品,尤其是笔画、彩画、雕刻、雕塑、陶器、拼花(拼图)、木制品、金属器皿、珠宝饰物、编织、刺绣、纺织品、地毡、服装式样;②乐器;③建筑艺术形式。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表现形式有文字、口述、音乐、戏剧、舞蹈、美术等作品。生活习惯、传统礼仪、宗教信仰、科学观点不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第七条【著作权管理机构】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注解
本条是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1985年国务院决定设立国家版权局,作为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的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版权局(处)是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
同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有《著作权法》第47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
配套
本法第48、56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6、22、25、36、37条
第八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注解
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是实施著作权法的重要手段。著作权人在行使其权利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对其权利不能控制或者难以控制的情况。例如词曲作者在其作品发表后对作品的舞台表演权、机械表演权、广播权就很难再授权,也就基本失去了获得应有报酬的机会。表演者对他们表演权的控制、文字作品作者对他们作品复印权的控制,也都有类似的情况。另一方面,许多作品的使用者通常要大量长期地使用数以千计作者的作品,对于他们来说,寻找大量作者一一取得使用其作品的许可并对作者一一支付报酬是极其困难的。国内外实践证明,对于著作权人不能或难以控制的权利,采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形式进行管理是比较有效的办法。集体管理组织向作品的使用者集体授权并收取作品使用费,收取的使用费按一定比例返还给著作权人。这样,著作权人既实现了自己的权利,作品的使用者也免去了寻找作者的困难,提高了经营效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起到了沟通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的桥梁作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根据国务院2013年修订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1)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2)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3)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4)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开展活动。迄今,在我国经国家版权局批准并经民政部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一家。1994年该协会经国家版权局和外交部批准,加入了国际作者作曲者联合会,使我国的音乐著作权人的权利在国外获得实现,同时履行我国政府参加的国际著作权公约所承担的国际著作权保护义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需要注意的:一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能够管理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不能够管理著作人身权;二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主张权利时,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而不是以著作权人的名义进行;三是必须有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
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来看,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的公益法人。本条同时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应用
17.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国务院2013年修订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7条的规定,依法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不少于50人;
(2)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
(3)能在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
(4)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草案、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和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办法草案。
18.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否能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提起著作权诉讼?
就此问题,国家版权局2004年作出的《关于对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关于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在我国起诉问题,虽然我国有关著作权法律未明确禁止,但我们应持慎重态度。其理由是:
第一,按照国际惯例,一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另一国主张权利,是通过其与另一国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相互代表协议,由另一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为行使(《国际作曲者作词者协会联合会公共表演权集体管理相互代表示范合同》第1、2条),根据这一原则,一个国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要想在本国之外主张权利,必须通过与国外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相互代表协议来实现。
第二,迄今为止我们未了解到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跨国诉讼的案例。
第三,我国对境外法律中介服务组织在华设立机构和开展业务活动设立了市场准入门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属于法律中介服务组织,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我国开展业务活动(包括进行诉讼)必须符合我国的市场准入条件。目前,我国政府未向任何国家和地区做出开放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华开展业务活动(包括法律诉讼)的承诺。
第四,目前,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已经与境外的42个相关协会签订了相互代表协议,这些协议所涉及的境外音乐作品基本覆盖了我国使用境外音乐作品的绝大部分。如果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在我国以其名义开展业务活动和进行诉讼,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境外的42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相互代表协议将失去意义。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60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1]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