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注解与配套(含民通意见)(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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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法人的定义及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注解

法人作为一种独立存在的民事主体,本质特征如下:(1)法人是社会组织。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或为多个自然人组成的社会集合体,或由一定数量的财产集合为基础组成的社会组织。法人作为社会组织体是区别于自然人生命体的关键所在。(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法人是社会组织,但并不是任何社会组织都能取得法人资格。只有具有法人条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才能取得法人资格。(3)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是法人区别于非法人组织的根本所在。主要表现为:一是独立的组织,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与组成法人的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是彼此独立的;二是独立的财产,指的是法人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法人的财产独立于其出资者的其他财产;三是独立的责任,如果法人违反民事义务,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由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财产不足清偿时,法人的出资者不承担责任。

应用

40.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何区别

(1)享有的时间不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享有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生死是自然现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2)享有的范围不同。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较广,既包括财产权,也包括与自然人生命密不可分的人身权。法人是组织体,不享有与生命密切相关的生命健康权、肖像权等人身权内容。

41.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相比较,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是什么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享有的时间与其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的时间一致,因为法人依法成立后便具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能力。(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致。一旦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也随之确定。(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或代表人实现。法人机关或代表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代表着法人的团体意志,他们根据法律、章程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就应认为是法人行为,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法人的条件】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法定代表人】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注解

法定代表人,是根据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特点如下:一是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是法定的。二是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一般是执行机关的负责人,他可以依照法律或章程的规定,无须法人机关的专门授权,就可以法人的名义,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并为签字人。三是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业务活动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自然人,且该自然人只有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时才具有这种身份。

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是由法人赋予的,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超出法人授予的权利范围,法人也要为其承担责任。

配套

《公司法》第13条;《民通意见》58、62、63

第三十九条【法人的住所】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注解

法人的场所与住所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一个法人可能只有一处场所,也可能有多处场所,但一个法人只能有一个住所。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当一个法人有若干个办事机构,并且分别位于不同的地方时,如有营业机构、管理机构、分支机构等时,则应以法人的中心管理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在实践中,企业法人应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法定住址所在地为其住所;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则应以批准成立时的常设中心办公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

法人的住所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如决定债务履行地、决定登记管辖、决定诉讼管辖,决定法律文书送达的处所,决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等。

配套

《公司法》第10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

第四十条【法人的清算】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注解

法人清算,是指清理将终止的法人的财产,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归于消灭的必经程序。

应用

42.清算组织或清算人有哪些职责

(1)了结法人消灭事由出现前已经着手进行而未完成的事务;(2)收取到期债权,对未到期债权,应以转让或换价方法收取;(3)清偿法人所负到期债务,对未到期债务,应抛弃期限利益而提前清偿;(4)清偿债务后有剩余财产的,应移交给有权获此财产的人。

配套

《公司法》第180-190条

第二节 企业法人

第四十一条【企业法人资格的取得】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注解

企业法人是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应用

43.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哪些

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

第四十二条【经营范围】

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注解

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法人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法人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法人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企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应用

44.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配套

《公司法》第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第10条

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注解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其职务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都由法人承担。此外,在法人对内部机关成员的职责范围规定不明的情况下,法人机关成员进行的经营业务活动及因其工作上的失误给他人造成损失,均应由法人承担责任。这样规定不仅是因为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的选任及职务授权负有直接责任,而且应监督其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业务活动,使其活动不损害社会和其他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

配套

《民通意见》58

第四十四条【企业法人的变更】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应用

45.企业采取以部分财产和等额债务相抵的方式与他人组建新公司,未转移的原企业债务由谁承担

根据《民法通则》,企业采取以部分财产和等额债务相抵的方式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对所出让财产未持有相应股份的,未转移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新公司在其所接收原企业财产范围内对原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11期:工商银行某分行诉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第四十五条【企业法人的终止】

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一)依法被撤销;

(二)解散;

(三)依法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注解

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资格的消灭,即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丧失,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再存在。法人终止后,不能再以法人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

应用

46.法人终止的原因包括哪些

(1)依法被撤销。包括法律、行政命令直接规定撤销其法人的资格和因法人违反法律的规定而被撤销两种情形。

(2)法人自行解散。法人解散的原因主要有:因设立的目的已经完成或无法完成而解散;因法人章程所规定的存续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由法人的成员会议决议而解散;因法人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3)依法被宣告破产。法人在其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经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主管部门以及债权人等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有关法律规定,核实情况后宣告其破产。

(4)其他原因。如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和发生战争等。

配套

《公司法》第180、182、187条;《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六条【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织】

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注解

企业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终止后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法人宣布解散,其主体资格并不消灭,只有在清算注销后法人的主体资格才消灭。法人在清算时,在清算的目的范围内仍享有解散前的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而清算法人与解散前的法人为同一法人。

清算组织是以清算企业法人债权、债务为目的而依法成立的组织。它负责对终止的企业法人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清偿。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织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以逃避债务责任为目的而成立的清算组织,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应用

47.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是否进行清算

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其债权、债务由清算组负责清理。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依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依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也没有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是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法人自认或者法人与债权人达成调解协议,在清算之前对其债权债务关系作出处理、对法人资产进行处分,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不符合公平原则。

配套

《公司法》第183-190条;《民通意见》59、60

第四十八条【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三节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第五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取得】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节 联营

第五十一条【法人型联营】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注解

联营,是我国《民法通则》特有的术语,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之间、企业和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追求共同经济目的而联合的法律形式。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成为法人型联营。参加联营的各方联合建立一个法人性质的企业。联营各方成为新设法人企业的出资人或股东,负有限责任。

现在有关法人型联营的规定可以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应用

48.哪些投资不得用于联营

(1)应当上缴国家的财政收入:包括应上缴的税收、利润、能源交通建设基金等。

(2)国家拨给有指定用途的专款。

(3)农田不能作为直接投资,依法征用的,可以用征用土地补偿费入股。

第五十二条【合伙型联营】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注解

联营体是合伙经营组织的,可先以联营体的财产清偿联营债务。联营体的财产不足以抵债的,由联营各方按照联营合同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以各自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未约定债务承担比例,联营各方又协商不成的,按照出资比例或盈余分配比例确认联营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合伙型联营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联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以提供自己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参加合伙型联营的,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的约定承担联营债务,如合同未约定债务承担比例的,可参照出资比例或者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以提供技术使用权作为合伙型联营投资的联营一方,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的约定承担联营债务,如其自己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清偿联营债务的,可以一定期限的技术使用权折价抵偿债务。

配套

《民通意见》64

第五十三条【合同型联营】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注解

合同型联营是一种松散型、简易型、协作型的联合形式。联营各方既不出资,也不组成新的经济组织,而是按照合同的约定相互协作,独立经营,分别以各自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联营形式只不过是联营各方之间的一种较为稳定的合同关系而已。

关于联营合同的主体资格,须注意:

(1)联营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实行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联营的,也可以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

(2)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未经法人授权,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联营合同;擅自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联营合同且未经法人追认的,应当确认无效。

(3)党政机关和隶属党政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军事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及民主党派等,不能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

应用

49.带有保底条款的联营合同是否有效

如果联营各方在联营合同中约定了保底条款的,联营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由于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带有保底条款的联营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

配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1] 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